(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0(a) 总务局局长可为州卫生服务部在里士满市购置不动产,以建造实验室和办公设施,或改造现有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0(b)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根据1955年《州建筑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10b部分(自第15800条起))发行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和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为州卫生服务部在里士满市购置和建造新的实验室和办公设施,或改造现有设施提供资金。债券金额加上设备成本不得超过五千四百五十万美元 ($54,500,000),此金额用于土地购置(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和办公设施计划未来扩建所需的土地)、环境研究、初步规划、施工图、建造、家具、设备以及所有相关的改良和改进。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32.11条的规定,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授权将本项目根据本条批准的金额增加,增幅不超过为本项目拨款金额的1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0(c)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和第16313条,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借入项目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0(d) 拟出售的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应等于购置成本,包括土地、建造、初步规划和施工图、施工管理和监督、与设施设计、建造或改造相关的其他成本,以及支付临时和永久融资成本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额外款项可包括利息和合理的所需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