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设立了一个试点项目,旨在考察诊断性心导管插入术程序是否可以在独立的实验室而非医院中安全进行。评估结果表明,这些独立实验室能够安全地执行这些程序,保持质量,并降低成本。因此,立法机关打算对那些曾参与试点项目且目前仍在运营的独立实验室进行许可(颁发执照)。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921(a)  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设立了一个试点项目,旨在测试在独立的(非医院)心导管插入术实验室中执行高质量、安全的诊断性心导管插入术程序的可行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921(b)  该办公室对该试点项目的评估表明,在非医院环境中进行这些程序是可行的,并且这些实验室在保持诊断程序质量的同时,也降低了医疗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921(c)  基于这项评估,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那些在试点项目中处于活跃状态的独立心导管插入术实验室应获得许可。

Section § 100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截至1993年12月31日属于医疗保健试点项目一部分的独立心脏导管插入术实验室在加州获得许可。这些实验室必须遵守特定的法规和许可程序才能运营。它们只能在门诊基础上对成人进行某些诊断性心脏手术。 每个实验室都必须有一个评估其服务的计划,包括监测服务有效性,并在需要时采取改进措施。除了本节规定的内容外,实验室还需要遵守额外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这些规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且不要求该部门制定新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