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3(a)
根据本部分,可用于拨款的总资金的百分之二十应授予第 1179.11 节 (b) 分部 (1) 段落中定义的儿童医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23(b)
根据本部分,可用于拨款的总资金的百分之八十应授予第 1179.11 节 (b) 分部 (2) 段落中定义的儿童医院。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儿童医院的拨款资金如何分配。百分之二十的资金预留给一类特定的儿童医院,而剩余的百分之八十则分配给另一类,这两类医院都在另一法律条款中有所定义。
本节概述了向加州儿童医院授予拨款的流程。法律要求在90天内制定拨款申请,并列出了六项拨款标准,包括改善服务不足儿童的医疗保健可及性,以及支持儿科健康结果和教育。拨款必须在申请后60天内授予,并受限于根据医院分类设定的资金限额。明确规定了每家医院可获得的最高金额,以防止任何一家医院超出其分配的资金份额。授予的拨款不得超过项目总成本。医院必须及时完成项目,如果项目未能按约定完成,可能需要返还拨款。拨款仅在资金充足时才可用,且行政费用限于实际支出或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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