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临终选择法案
Section § 443.1
本节定义了加州协助死亡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它明确了谁是“成年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并将“协助死亡药物”定义为为这些个人开具的、用于因绝症而结束生命的药物。“主治医师”是负责治疗绝症的主要医生,而“会诊医师”则提供第二意见。要作出“知情决定”,个人必须了解其诊断、药物的风险和结果以及替代治疗方案。“作出医疗决定的能力”意味着理解并能够就这些选择进行沟通。“医学确认”意味着第二位医生核实了疾病的不可治愈性和预后。
该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角色,例如“心理健康专家”,他们确保个人能够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自行服用”指自愿服用处方药物的行为。“绝症”是指预计在六个月内导致死亡的疾病。该法律区分了与执行此过程相关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体”和“公共场所”。
Section § 443.2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患有绝症且有能力做出医疗决定的成年人,请求获得一种帮助他们结束生命的药物处方,这被称为“临终辅助”。要符合资格,该人必须由医生诊断患有绝症,自愿表达意愿,并且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可通过驾驶执照或报税表等文件证明。他们必须根据具体规定(参见第443.3节)记录其请求,并能够自行服用药物。仅仅因为年老或残疾并不能使某人符合资格。该个人必须亲自提出请求,不得依赖他人(例如授权书持有人或医疗代理人)代为行事。
Section § 443.3
如果有人想获得临终辅助药物的处方,他们需要向医生提出两次口头请求(两次请求之间至少间隔48小时),并提交一份书面请求。医生必须将这些请求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即使请求是向之前的医生或选择不参与的医生提出的,它仍然有效。
书面请求必须遵循另一节中规定的特定格式。它必须在两名成年证人面前签署,这些证人必须认识该个人,相信该个人是自愿签署且神志清醒的,并且他们不能作为该个人的医生、咨询医师或心理健康专家参与其医疗护理。
其中一名证人可以是该个人的家庭成员,或在该个人的遗产中拥有权益,或在该个人接受治疗的机构工作。然而,这些证人中任何一人都不能是患者的主治医师、咨询医师或心理健康专业人员。
Section § 443.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改变主意,决定是否使用或请求临终辅助药物,不论其精神状态如何。
在开具此类药物处方之前,主治医生必须亲自向该个人提供撤回请求的机会。如果该个人选择新的医生,当前医生必须分享所有与其临终辅助请求相关的重要医疗记录。
Section § 443.5
本节概述了医生在开具临终辅助药物处方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医生需要确保患者能够做出医疗决定,没有因精神障碍导致判断力受损,并且是自愿做出选择。
患者必须患有绝症,并被告知其诊断、预后以及服用药物的潜在风险和结果。医生通过会诊医师核实这些信息,并确保患者未受胁迫。医生还将讨论在服用药物时有他人在场的重要性、不在公共场所服用、以及通知家属的选择等建议。
患者可以随时撤回其请求。如果所有条件都满足,医生可以直接或通过药剂师配发药物,并完成必要的文书工作。
Section § 443.6
在某人获得协助死亡药物之前,第二位医生(会诊医师)必须做几件事。他们需要检查该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档案,并核实第一位医生的诊断以及对该个人预期寿命的估计。会诊医师还必须确保该个人能够做出自己的医疗选择,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愿行事,并且理解这意味着什么。如果有任何精神健康问题的迹象,他们必须将该个人转介给专家。他们还需要记录所有这些,并将一份表明他们已遵守规定的表格发送给第一位医生。
Section § 443.7
Section § 443.8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当一个人请求获得临终辅助药物时,其医疗记录中必须记录哪些内容。这包括所有口头和书面请求、主治医师和会诊医师的诊断、预后以及精神能力评估。此外,任何精神健康评估和撤回请求的提议也必须记录在案。最后,法律要求有一份记录,确认所有法律要求均已满足,并详细说明所开具的临终辅助药物。
Section § 443.9
如果医生为病人开具了用于结束生命的药物,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特定文件发送给州公共卫生部。这些文件包括病人的书面请求,以及确认主治医生和会诊医生都正确遵循了程序的表格。
此外,如果被开具药物的病人去世了,无论是服用药物还是其他原因,医生也必须在30天内向州公共卫生部发送一份后续表格。
Section § 443.10
根据本法律,在医生开具帮助某人结束生命的药物之前,他们必须首先确保该人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并且是自主选择的,这被称为做出知情决定。
Section § 443.11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开具临终辅助药物的流程。要提出此申请,个人必须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经医疗专业人员确认患有绝症,并且是该州的居民。他们必须确认自己了解自身的医疗状况、药物的风险以及可用的替代护理方案,例如临终关怀。该申请必须是自愿的,并且可以随时撤回。
个人必须确认其家人是否知晓此决定,或者声明自己没有家人可告知。两名证人必须签署声明,以确保该个人心智健全且未受胁迫。两名证人中只有一名可以是亲属或与该个人的医疗机构有关联。
如果申请是以其他语言口头表达的,书面申请可以采用英文,但需附上译员声明。译员必须确认该个人理解并表达了其意图,且不得是家庭成员或在该个人的遗产中拥有经济利益。译员必须遵守特定的专业标准。
Section § 443.12
这项法律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协议,无论是合同、遗嘱还是其他类型,都不能包含影响某人提出、取消或撤回安乐死药物请求选择的条款。这意味着合同中不能有取决于某人是否决定请求或撤回安乐死药物的条件。
简单来说,如果您在此日期之后签订合同,它不能合法地影响您选择安乐死药物的权利。
Section § 443.13
这项法律确保了安乐死药物的请求不会影响人寿、健康或年金保险保单的销售、价格或条款。它明确指出,自行服用此类药物不被视为自杀,因此保险承保不受影响。此外,法律禁止保险公司讨论安乐死药物的可用性,除非个人或其医生明确提出要求。保险公司的沟通不得将拒绝治疗与安乐死信息混为一谈。
Section § 443.14
这项法律为参与临终辅助过程的人员提供了保护并明确了责任。如果您在某人自行服用临终辅助药物时在场,您不会仅仅因此而面临民事或刑事责任。您可以协助准备药物,但不能帮助他们服用。医疗保健提供者和机构不能因某人遵守或选择不遵守本法律而惩罚他们。参与临终辅助是自愿的,如果与个人良心或伦理冲突,任何人都不会被迫参与。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反对,他们必须告知个人,并且如果该人转院,则必须转移医疗记录。此外,他们必须避免就其提供临终辅助处方的意愿做出误导性声明。该法案强调,不得因参与或拒绝参与临终辅助实践而干涉任何人的专业地位或医疗执照。
Section § 443.15
本节允许医疗保健实体(例如医院)禁止其员工和承包商在其场所内或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参与医疗辅助死亡活动。
但是,实体必须在这些人员开始工作时告知他们这项政策,并每年提醒他们,通常是通过在线发布政策。
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实体可以采取非金钱措施,例如暂停雇佣或终止合同。
但是,如果该人员不在实体场所内或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外行事,则此限制不适用。
参与包括在辅助死亡情况下担任主治医师或会诊医师等角色,但不包括诊断或提供一般的临终关怀信息。
Section § 443.16
本法律条款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不会因告知患者患有绝症、提供关于《生命终结选择法案》的信息,或应要求将患者转介给其他医生而受到惩罚。
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在禁止此类活动的机构中,以其官方职责之外的身份与绝症患者合作,只要他们是独立行事,也会受到保护。但是,如果提供者从事不专业行为或未能彻底遵守本部分规定的规则,他们可能会面临其专业委员会的纪律处分。
Section § 443.17
这项法律规定,篡改他人安乐死药物请求属于重罪,例如未经允许更改、伪造或销毁其请求,特别是如果导致其死亡。强迫他人服用药物或未经同意给予他人药物也属于重罪。“明知”一词由州刑法典定义。参与的医生和心理健康专家不得与患者有亲属关系,也不得从其遗产中获益。这不限制因疏忽或故意伤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也不影响对相关不当行为的其他刑事处罚。
Section § 443.18
本节旨在确保任何人(包括医生)都不得通过注射致死或安乐死等方式故意结束他人的生命。根据本部分法律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会被视为自杀、协助自杀、谋杀或虐待老人等行为。
Section § 443.19
本节规定加州公共卫生部应保密收集和审查与临终协助处方相关的信息。所收集的数据受到保护,以确保患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隐私,不得在法律诉讼中披露。
自2017年7月1日起,该部门每年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有关临终协助处方使用情况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这包括获得处方的人数、因这些处方而死亡的人数,以及使用临终协助药物死亡者的详细人口统计信息。
此外,该部门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在线提供某些医生合规表格。
Section § 443.20
Section § 443.21
Section § 443.22
本节允许加州医学委员会更新医师在遵守特定程序时使用的关键表格。这些表格包括主治医师核对表、合规表格、会诊医师合规表格以及主治医师后续表格。一旦更新,州公共卫生部必须在线公布这些表格。在进行任何更新之前,这些表格将保持2015年立法中概述的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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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不完整通知:医师合规和后续表格载于已公布的成章法案中。参见2015年法规,第二次特别会议,第1章第1节(第18-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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