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6.9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只要州立法机关提供必要的资金,加州州社会服务部就必须制定一份关于如何监管和监督儿童营地健康与安全的报告。在准备这份报告时,该部门必须咨询各种利益攸关方,包括州卫生、教育和安全机构、地方公园和卫生部门以及家长倡导者。

该部门可以聘请外部顾问协助编写这份报告,并获得某些标准合同规则的豁免。这意味着他们不需要经过其他州合同可能需要的通常审批程序。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1) 须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州社会服务部应在与广泛利益攸关方协商的基础上,准备一份关于儿童营地健康和安全监管及监督方法(如第1796.91节所述)的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2) 在准备该报告时,州社会服务部应与一系列利益攸关方协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2)(A) 州公共卫生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2)(B) 州教育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2)(C) 劳资关系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2)(D) 公园和娱乐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2)(E) 州消防局。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2)(F) 地方市、县和特别区公园部门,经与公园和娱乐部协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2)(G) 地方卫生部门和地方环境卫生部门,经与州公共卫生部协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a)(2)(H) 家长倡导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b) 州社会服务部可就咨询服务以及本节所述报告的准备工作签订合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本分部而言,所有合同均应豁免《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2章第5节第4条(自第19130节起)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公共合同法典》和《州合同手册》,且无需经技术部或总务部批准。

Section § 179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在收到拨款后的两年内,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儿童营的建议报告。该报告应明确儿童营的定义,指出哪个政府机构应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并为这些营地设定最低健康和安全标准。此外,报告还必须包含实施各种监管方法的成本估算以及成本效益分析。报告的提交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1(a) 不迟于为该目的向该部门拨款之日起24个月内,州社会服务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根据第1796.90条编制的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的建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1(a)(1) 儿童营的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1(a)(2) 负责制定和执行与儿童营相关的法规或书面指令(直至法规被采纳)的政府机构,包括可能包含许可计划的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1(a)(3) 根据本节要求,保护参加儿童营的儿童的最低健康和安全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1(b) 该报告应包括对(a)款中详述的每种方法的实施成本估算以及成本效益分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6.91(c) 根据本节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