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
关于根据本章获得的住房的占用和租金限制,应符合第 (1) 款的 (A) 和 (B) 项的要求,或符合第 (2) 款的要求,具体如下: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
根据本章,由市或县每次债券发行所得的债券收益提供资金,或已获得或承诺提供资金的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中,至少20%的单元总数应优先供第50079.5节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居住。如果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位于美国法典第26篇第103(b)(12)(A)节所定义的特定区域项目内,则根据本章提供资金或已获得或承诺提供资金的单元总数中,至少15%应优先供低收入家庭居住。低收入家庭优先居住所需的单元中,至少一半应优先供第50105节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居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B)(i)
对于非移动房屋公园的多户租赁开发项目,极低收入家庭居住所需的单元的租金支付,由居住这些单元的人支付(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这些人或代表这些单元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的30%。如果非营利组织选择为低收入家庭和极低收入家庭的所有或部分单元设定基本租金,则基本租金应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为此目的调整家庭规模租金时,应假定一人居住单间公寓,两人居住一居室单元,三人居住两居室单元,四人居住三居室单元,五人居住四居室单元。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B)(i)(ii)
对于移动房屋公园: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B)(i)(ii)(I)
如果居民同时租赁移动房屋和移动房屋所占用的空间,对于极低收入家庭居住所需的空间和移动房屋,该家庭为移动房屋和移动房屋所占用的空间支付的总租金(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该家庭或代表该空间和移动房屋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的30%,并根据占用该空间的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II)
如果居民是移动房屋的注册合法所有者,未支付购买该移动房屋的抵押贷款,并租赁移动房屋所占用的空间,对于极低收入家庭居住所需的空间和移动房屋,占用该空间的总租金,不包括非营利公司收购移动房屋公园时确定的其他相关住房成本的合理津贴,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该家庭或代表该空间和移动房屋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的30%,并根据占用该空间的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III)
如果居民是移动房屋的注册所有者,正在支付购买该移动房屋的抵押贷款,并租赁移动房屋所占用的空间,对于极低收入家庭居住所需的空间和移动房屋,移动房屋占用空间的租金,不包括任何水电费和存储费(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该家庭或代表该空间和移动房屋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的15%,并根据占用该空间的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IV)
在调整家庭规模租金时,可以采用 (a) 款 (1) 段 (B) 项 (i) 目中规定的入住标准,或者采用替代标准,即假设一辆休闲车由一人居住,一辆单宽移动房屋由两人居住,一辆多节移动房屋由三人居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2)
该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是《国内税收法典》第 42(g) 条(26 U.S.C. Sec. 42)含义内的“合格的低收入住房项目”,因为它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 42(g)(1)(B) 和 (2) 条中规定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b)
如果在收购时,任何单元或移动房屋空间被不合格家庭占用,仅此事实不应构成驱逐租户的理由,也不应使项目不合格。任何最初由不合格家庭占用的单元腾空后,该单元应出租给合格家庭,直至达到合格家庭所需的居住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c)
作为根据本章获得融资的条件,非营利组织应与市或县签订一份监管协议,该协议应要求为低收入家庭保留的单元在提供融资的债券期限或30年(以较长者为准)内,优先供其居住。该监管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协议中的契约和条件对非营利组织的权益继承人具有约束力。该监管协议应在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该监管协议应在授予人-受让人索引中,以财产所有者的名义作为授予人,以市或县的名义作为受让人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