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政策与总则营地整治资金项目
Section § 50250
本节概述了与营地解决拨款计划相关的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它解释了诸如“额外拨款轮次资金”(指2022-23财政年度之后拨付的资金)等术语,并将“机构”确定为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机构。“申请人”指持续照护体系或地方管辖区等实体,“持续照护体系”则沿用相同的联邦定义。“委员会”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无家可归者机构间委员会,除非在某项法律颁布后,上下文将其含义转变为“部门”。“县”也可以包括市县,而“部门”则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它将“第一轮拨款资金”定义为2021-22年度的资金,“无家可归者”根据联邦法规定义,“地方管辖区”包括市和县。最后,“受助人”是获得拨款资金的申请人,“州通行权”指州拥有的财产。
Section § 50251
营地解决资助计划旨在帮助地方政府与州理事会和照护系统合作,改善居住在营地中的无家可归者的状况。这包括提供资金帮助人们搬入稳定住所,并鼓励采用数据驱动的协调方法来处理这些问题。州理事会将管理此计划,但必要时可与其他州机构合作。资金申请的决定是最终的,申请将根据申请人执行计划、与当地合作伙伴合作以及有效利用资金的能力等标准进行评估。理事会会保留所有申请和资助的记录,并且可以为该计划制定规则,而无需遵循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50252
本节阐明了委员会应如何分配第一轮资金,用于营地清理和重新安置工作。这笔资金以竞争性补助金的形式授予地方管辖区,以支持解决营地问题的策略,并帮助人们迁入安全住房。
申请人必须提供关于营地的详细信息、与州和地方合作伙伴的协作计划以及其他资源,以确保持续的住房支持。补助金优先授予具有创新方法和大量营地人口的管辖区。此外,高达5%的资金可用于项目管理,且本节仅适用于第一轮资金。
Section § 50252.1
本节说明了加州如何分配额外资金来解决露营地问题,优先资助那些之前已获批准但未获得资金的项目。之后,资金将以滚动方式分配给新的申请,直到资金用尽或财政年度结束。新的拨款申请必须包含详细计划,说明如何解决露营地问题、与合作伙伴协作以及帮助人们获得住房。
优先考虑那些有协作解决方案的管辖区以及代表不同社区(如农村、城市、郊区)的申请者。委员会可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提供帮助以改进,并在未达目标时限制资金使用。委员会最多可将5%的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和支持活动。
Section § 50253
本节概述了资助计划第一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则。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底,初步资助决定必须在2022年3月前作出。一半资金必须在2023年6月前使用,否则部分资金将被收回供他人使用。所有资金必须在2024年6月前支出,否则将退回以供重新分配。
对于额外的资助轮次,至少50%的资金必须在两个财政年度内使用,并且届时所有资金必须完全承诺使用。否则,受款人必须在60天内提交计划,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措施。最后,所有资金必须在三到四个财政年度内支出,否则将返还至原始资金来源。
Section § 50254
本法律条款规定,获得特定资金的组织必须与地方系统共享特定数据,例如健康信息,以追踪无家可归者情况。委员会将确定这些数据的具体细节。受助人必须报告个人层面的数据,以供评估。这些数据,包括个人和健康详情,受到保护,不会公开披露。接收方还必须分享关于有效服务交付的见解,以改善营地居民的安全并为其提供稳定住房。委员会将利用这些数据评估项目成功与否,并向特定的政府委员会分享调查结果。与此过程相关的合同可豁免某些政府监督和程序。
Section § 50254.5
本法律规定了在特定财政年度内,旨在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项目资金受款人的报告要求。资金受款人必须提交最终报告和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情况。这些报告应包括服务的无家可归者人数、结果、住房援助类型以及已处理营地的详细信息。自2024年起,受款人还必须向全州系统提供数据以进行追踪,并遵守健康和个人信息的隐私法律。部门负责确定这些报告的格式,并应在收到报告后30天内在其网站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