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5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营地解决拨款计划相关的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它解释了诸如“额外拨款轮次资金”(指2022-23财政年度之后拨付的资金)等术语,并将“机构”确定为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机构。“申请人”指持续照护体系或地方管辖区等实体,“持续照护体系”则沿用相同的联邦定义。“委员会”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无家可归者机构间委员会,除非在某项法律颁布后,上下文将其含义转变为“部门”。“县”也可以包括市县,而“部门”则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它将“第一轮拨款资金”定义为2021-22年度的资金,“无家可归者”根据联邦法规定义,“地方管辖区”包括市和县。最后,“受助人”是获得拨款资金的申请人,“州通行权”指州拥有的财产。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a) “额外拨款轮次资金”指在2022-23财政年度或之后为本计划拨款的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b) “机构”指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c) “申请人”指一个持续照护体系或地方管辖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d) “持续照护体系”具有《联邦法规典籍》第24篇第578.3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e)(1) 受限于第(2)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无家可归者机构间委员会,其前身为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257节设立的无家可归者协调和融资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e)(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就本章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或之后实施而言,“委员会”指该部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f) “县”包括但不限于市县。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g)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h) “第一轮拨款资金”指在2021-22财政年度为本计划拨款的资金。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i) “无家可归者”具有《联邦法规典籍》第24篇第578.3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j) “地方管辖区”指市(包括特许市)、县(包括特许县)或市县(包括特许市县)。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k) “计划”指根据本章设立的营地解决拨款计划。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l) “受助人”指为本计划目的从委员会获得拨款资金的申请人。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0(m) “州通行权”指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所有权的房地产。

Section § 50251

Explanation

营地解决资助计划旨在帮助地方政府与州理事会和照护系统合作,改善居住在营地中的无家可归者的状况。这包括提供资金帮助人们搬入稳定住所,并鼓励采用数据驱动的协调方法来处理这些问题。州理事会将管理此计划,但必要时可与其他州机构合作。资金申请的决定是最终的,申请将根据申请人执行计划、与当地合作伙伴合作以及有效利用资金的能力等标准进行评估。理事会会保留所有申请和资助的记录,并且可以为该计划制定规则,而无需遵循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a) 营地解决资助计划特此设立,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旨在增进理事会、地方管辖区和持续照护体系之间的合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a)(1) 协助地方管辖区确保居住在营地中的无家可归者的安全和福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a)(2) 向地方管辖区和持续照护体系提供营地解决资助金,以解决关键的营地问题,并帮助个人过渡到安全稳定的住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a)(3) 鼓励采取数据驱动的协调方法来解决营地问题。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b)(1) 理事会应管理该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b)(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理事会可以咨询并指定一个州机构或部门来支持该计划的管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1) 理事会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以及确定提供资金数额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2) 在决定批准哪些申请时,理事会应根据以下所有标准评估和评分提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2)(A) 申请人执行提案的能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2)(B) 所选服务地点是否与拟议的服务提供模式相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2)(C) 服务接受者的人口统计数据和需求是否与拟议的服务提供模式相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2)(D) 申请人制定详细服务提供计划的能力,包括说明如何为个人提供永久性住房解决方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2)(E) 申请人与其他系统协调以增加服务和住房选择的能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2)(F) 申请人让有亲身经历者和当地社区合作伙伴参与其项目实施的能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2)(G) 申请人招募和部署具备所需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以支持其提案成功的能力。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c)(2)(H) 申请人证明其对所申请资金的审慎有效利用的能力,相对于其旨在服务的人数以及提案中将提供的服务类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d) 理事会应保存以下记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d)(1) 理事会收到的计划资助申请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d)(2) 理事会拒绝的计划资助申请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d)(3) 每位计划资助金获得者的姓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d)(4) 分配给每位申请人的资金数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1(e) 理事会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章。本款授权的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特此豁免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

Section § 5025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委员会应如何分配第一轮资金,用于营地清理和重新安置工作。这笔资金以竞争性补助金的形式授予地方管辖区,以支持解决营地问题的策略,并帮助人们迁入安全住房。

申请人必须提供关于营地的详细信息、与州和地方合作伙伴的协作计划以及其他资源,以确保持续的住房支持。补助金优先授予具有创新方法和大量营地人口的管辖区。此外,高达5%的资金可用于项目管理,且本节仅适用于第一轮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a) 委员会应依照本章规定分配第一轮拨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b) 除(e)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将所拨款项作为竞争性补助金授予申请人,用于支持地方管辖区的营地清理和重新安置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制定并向地方管辖区推广营地清理策略、案例研究和经验教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c) 申请人可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委员会提交项目补助金申请。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c)(1) 关于申请人请求资助以帮助清理的营地中居住的个人的人数和人口统计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c)(2) 说明为何这个特定营地被优先考虑获得清理支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c)(3) 说明申请人打算如何与州和地方合作伙伴协作,以减轻风险并解决安全问题,同时确保居住在营地中的个人有途径迁入安全稳定的住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c)(4) 说明申请人打算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将居住在营地中的所有个人连接到服务和住房。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c)(5) 说明将用于确保从营地迁入永久住房的人员持续获得服务和住房支持的其他地方资源和资金来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d) 在确定补助金授予时,资金应优先用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d)(1) 能够证明致力于跨系统协作和创新努力以解决营地问题,同时侧重于保护居住在这些营地中的个人健康和福祉的管辖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d)(2) 营地中居住有50名或更多个人,且他们寻求用这些资金支持的管辖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d)(3) 委员会的意图是在可行范围内,向代表全州社区多样性(包括农村、城市和郊区社区)的一系列申请人授予补助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e) 根据(a)款可用的资金中,委员会可以支出高达5%用于项目管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f) 本节仅适用于第一轮拨款,不适用于额外轮次拨款。

Section § 50252.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州如何分配额外资金来解决露营地问题,优先资助那些之前已获批准但未获得资金的项目。之后,资金将以滚动方式分配给新的申请,直到资金用尽或财政年度结束。新的拨款申请必须包含详细计划,说明如何解决露营地问题、与合作伙伴协作以及帮助人们获得住房。

优先考虑那些有协作解决方案的管辖区以及代表不同社区(如农村、城市、郊区)的申请者。委员会可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提供帮助以改进,并在未达目标时限制资金使用。委员会最多可将5%的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和支持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a) 本节仅适用于额外拨款轮次资金,不适用于第一轮拨款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b) 委员会应首先将额外拨款轮次资金授予那些委员会认定符合适用项目要求但在上一轮中未获得资助的先前拨款轮次项目。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1) 在根据 (b) 款规定进行拨款后剩余的任何资金,应根据本款规定以滚动方式授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2) 委员会应在给定财政年度拨款后的五个月内开始接受新的项目拨款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3) 委员会应在拨款所在财政年度结束或拨款资金已用尽两者中较早的日期停止接受新的项目拨款申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4) 申请人应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委员会提交项目拨款申请。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4)(A) 关于申请人请求资助以帮助解决的露营地中居住的个人数量和人口统计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4)(B) 说明为何该特定露营地被优先考虑获得解决支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4)(C) 说明申请人打算如何与州和地方合作伙伴协作,以减轻风险并解决安全问题,同时确保露营地中的个人能够过渡到安全稳定的住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4)(D) 说明申请人打算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将露营地中的所有个人与服务和住房联系起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4)(E) 说明将如何利用其他地方资源和资金来源,以确保从露营地迁入永久住房的人员能够持续获得服务和住房支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4)(F) 该项目将支持从露营地过渡到临时庇护所的个人数量目标。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4)(G) 该项目将支持从露营地过渡到永久住房的个人数量目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5) 在授予拨款时,资金应优先用于以下两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5)(A) 能够证明致力于跨系统协作(包括与州实体协作)以及创新性地解决露营地问题的管辖区,同时重点保护居住在这些露营地中的个人的健康和福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c)(5)(B) 代表全州社区多样性的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城市和郊区社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d) 委员会可以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d)(1) 监督受助者的绩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d)(2) 要求未达目标的受助者接受委员会的技术援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d)(3) 限制未达目标的受助者使用项目资金的允许范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2.1(e) 委员会可以使用给定财政年度拨款的最多5%的资金用于项目管理,包括支持项目目标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活动。

Section § 5025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资助计划第一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则。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底,初步资助决定必须在2022年3月前作出。一半资金必须在2023年6月前使用,否则部分资金将被收回供他人使用。所有资金必须在2024年6月前支出,否则将退回以供重新分配。

对于额外的资助轮次,至少50%的资金必须在两个财政年度内使用,并且届时所有资金必须完全承诺使用。否则,受款人必须在60天内提交计划,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措施。最后,所有资金必须在三到四个财政年度内支出,否则将返还至原始资金来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a) 委员会应按照以下时间表管理该项目的第一轮拨款资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a)(1) 委员会应不迟于2021年10月31日提供项目申请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a)(2) 申请应不迟于2021年12月31日提交给委员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a)(3) 委员会应不迟于2022年3月1日作出初步拨款决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a)(4) 如果在第一轮拨款后并非所有资金都已拨出,委员会可以接受额外申请并进行额外拨款,直至所有资金均已分配。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b)(1) 第一轮拨款资金的受款人应不迟于2023年6月30日支出其分配款的至少5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b)(2) 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支出其分配资金的受款人,应将其总分配款的不少于25%返还给委员会,供委员会在后续拨款轮次中重新分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c) 第一轮拨款资金的受款人应不迟于2024年6月30日支出所有项目资金。在此日期前未支出的任何资金应返还给委员会,并根据第50252.1条重新分配。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d)(1) 根据第50252.1条(b)款获得额外轮次拨款资金的受款人,应在拨款之日起两个财政年度内支出其分配款的至少50%。在此日期前未支出的任何资金应返还给委员会,并根据第50252.1条重新分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d)(2) 根据第50252.1条(b)款获得额外轮次拨款资金的受款人,应在拨款之日起两个财政年度内承诺使用其100%的分配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d)(3) 未能符合第(2)项要求的受款人,应在第二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在六个月内承诺使用其100%分配款的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d)(4) 委员会可以对未能符合第(2)项要求的受款人采取委员会决定的额外纠正措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d)(5) 根据第50252.1条(b)款获得额外轮次拨款资金的受款人,应在拨款之日起三个财政年度内支出所有项目资金。在此日期前未支出的任何资金应返还至原始资金来源。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e)(1) 根据第50252.1条(c)款获得额外轮次拨款资金的受款人,应在拨款之日起两个财政年度内支出其分配款的至少5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e)(2) 根据第50252.1条(c)款获得额外轮次拨款资金的受款人,应在拨款之日起两个财政年度内承诺使用其100%的分配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e)(3) 未能符合第(2)项要求的受款人,应在第二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在六个月内承诺使用其100%分配款的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e)(4) 委员会可以对未能符合第(2)项要求的受款人采取委员会决定的额外纠正措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3(e)(5) 根据第50252.1条(c)款获得额外轮次拨款资金的受款人,应在拨款之日起四个财政年度内支出所有项目资金。在此日期前未支出的任何资金应返还至原始资金来源。

Section § 502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获得特定资金的组织必须与地方系统共享特定数据,例如健康信息,以追踪无家可归者情况。委员会将确定这些数据的具体细节。受助人必须报告个人层面的数据,以供评估。这些数据,包括个人和健康详情,受到保护,不会公开披露。接收方还必须分享关于有效服务交付的见解,以改善营地居民的安全并为其提供稳定住房。委员会将利用这些数据评估项目成功与否,并向特定的政府委员会分享调查结果。与此过程相关的合同可豁免某些政府监督和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所有接收方,应当以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方式,向其地方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以便在全州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中进行追踪。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b)(1) 委员会应当规定所需数据要素的形式和内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b)(2) 委员会可根据运营需要,修订或修改数据要素、披露格式或披露频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b)(3) 受助人应向委员会报告受拨款资助人员的个人层面、客户层面数据,除了通过地方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任何数据之外,以供委员会用于研究和评估拨款绩效、服务途径以及受助人员的成果。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b)(4) 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使用由受助人直接报告以及通过全州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报告的信息,以用于研究和评估拨款绩效、服务途径以及受助人员的成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c) 根据本节提供给全州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或在该系统内维护的任何健康信息或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不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卷第10部(第7920.000节起))的公众查阅或披露。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d) 就本款而言,“健康信息”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60.103部分所定义的“受保护健康信息”,以及《民法典》第56.05节(j)款所定义的“医疗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e) 所有接收方应以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框架,提供利用拨款资金开发的信息和产品,内容涉及服务提供模式,以支持缓解营地风险和解决安全问题的总体项目目标,同时确保营地居民能够迁入安全稳定住房的途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f) 委员会应评估接收方报告的数据和成果,以评估项目的有效性并识别可在全州推广的、可扩展的营地问题解决方案最佳实践。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g) 委员会应向两院相关财政和政策委员会主席报告通过本计划确定的成果、经验和最佳实践模式。该报告应根据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h) 为实施本章而签订的合同应豁免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h)(1) 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5.5部分第6章(第14825节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h)(2) 政府法典第2卷第5部第2部分第5章第4条(第19130节起)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h)(3) 《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第2部分(第10100节起)和《州合同手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h)(4)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546节的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豁免技术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h)(5) 豁免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Section § 502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特定财政年度内,旨在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项目资金受款人的报告要求。资金受款人必须提交最终报告和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情况。这些报告应包括服务的无家可归者人数、结果、住房援助类型以及已处理营地的详细信息。自2024年起,受款人还必须向全州系统提供数据以进行追踪,并遵守健康和个人信息的隐私法律。部门负责确定这些报告的格式,并应在收到报告后30天内在其网站上公开。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a)(1) 对于2021-22、2022-23和2023-24财政年度为本章目的拨付的资金,不迟于资金留置期届满后的次年4月1日,获得项目拨款的每个受款人应根据第50254条向部门提交最终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a)(2) 自2025年4月1日起,截至拨款留置期届满前的4月,获得项目拨款的每个受款人应以部门确定的格式向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的详细用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 对于2024-25和2025-26财政年度为本章目的拨付的资金,适用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所有受款人应以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方式,向其地方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以便在全州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中进行追踪。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2)(A) 部门应规定所需数据要素的形式和内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2)(A)(B) 部门可根据运营需要,修订或修改数据要素、披露格式或披露频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2)(A)(C) 受赠人应向部门报告由赠款资助服务对象的个人、客户级别数据,除了通过地方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任何数据之外,根据部门要求,用于研究和评估赠款绩效、服务途径以及服务对象的结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2)(A)(D) 部门工作人员可使用受赠人直接报告的信息以及通过全州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报告的信息,用于研究和评估赠款绩效、服务途径以及服务对象的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3)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给全州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或在该系统内维护的任何健康信息或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不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公共查阅或披露。就本款而言,“健康信息”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60.103条中定义的“受保护健康信息”,以及《民法典》第56.05条(j)款中定义的“医疗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4) 所有受款人应以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框架,提供利用赠款资金开发的服务交付模式相关信息和产品,以支持项目总体目标,即减轻风险并解决营地中的安全问题,同时确保营地居民能够迁入安全稳定住房的途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5) 自2026年4月1日起,截至拨款留置期届满前的4月,获得项目拨款的每个受款人应以部门确定的格式向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的详细用途。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 不迟于资金留置期届满后的次年4月1日,获得项目拨款的每个受款人还应以部门确定的格式向部门提交最终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的详细用途。每个受赠人应通过其地方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或部门确定的替代格式,作为最终报告的一部分,提供以下所有数据要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A) 该年度使用项目资金服务的无家可归者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B) 项目所有年度服务的总人数,以及服务的无家可归者人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C) 使用项目资金服务对象的汇总结果数据,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C)(i) 个人从营地迁入的住房类型,包括住房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C)(ii) 成功迁入住房的百分比。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C)(iii) 未成功迁入住房的迁出类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D) 获批项目资金的合格用途和支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E) 已处理营地的数量和规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F) 受赠人已解决的营地数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4.5(b)(6)(G) 提供的住房援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或临时性住房,按服务人数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