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a) 审查实体(如(f)款(3)项所定义)应共同召集一个经济适用房融资工作组,旨在为州政府管理的项目制定建议,以利用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a)(1) 供多户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开发商使用的综合申请,以获取赠款、软贷款、由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分配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由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分配的免税债券、联邦资金(如适用),以及审查实体为建设多户经济适用房提供的其他类型补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a)(2) 针对(1)项所述申请的协调审查流程,该流程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重复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b) 工作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的代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b)(1) 审查实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b)(2) 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开发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b)(3) 营利性经济适用房开发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b)(4) 地方政府。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b)(5) 部落政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c)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工作组应至少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c)(1) 允许审查实体之间共享申请人数据所需的技术变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c)(2) 审查实体为评估(a)款(1)项所述申请所需的通用和独特数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c)(3) 审查实体申请审查时间表的时间限制和优化协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c)(4) 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完成申请的最佳方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c)(5) 审查实体在申请整合方面正在进行的努力和最佳实践。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c)(6) 任何可能利用(a)款所述综合申请和协调审查流程的州政府管理项目。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c)(7) 制定审查实体之间单一综合申请和协调审查流程的时间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d) 在2026年7月1日或之前,工作组应遵守《政府法典》第9795条,向以下所有各方报告关于在(c)款(7)项所述时间表内实施审查实体之间单一综合申请和协调审查流程的建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d)(1) 审查实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d)(2) 立法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d)(3) 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税收委员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d)(4) 参议院住房委员会以及参议院治理与财政委员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e) 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每个审查实体应遵守《政府法典》第9795条,制定并向立法机构报告一项计划,以根据本章制定的工作组建议,更新(a)款所述的任何州政府管理项目,并至少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e)(1) 单一申请审查团队是否能够涵盖赠款、软贷款、由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分配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由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分配的免税债券、联邦资金(如适用),或审查实体为建设多户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提供的其他类型补贴的独特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e)(2) 是否可能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以最大限度地为符合多个审查实体资金来源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财政支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e)(3) 审查实体需要实施的通知方式,以提供申请的最新进展。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e)(4) 申请人接收其申请以及获得赠款、软贷款、由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分配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由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分配的免税债券、联邦资金(如适用),或审查实体为建设多户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提供的其他类型补贴的遴选最新进展的最佳方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e)(5) 是否需要联合协议来实施协调审查流程。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e)(6) 部门管理的联邦项目是否可以整合到单一综合申请和协调审查流程中。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e)(7) 单一综合申请和协调审查流程是否与法定或监管要求、融资时间表或市场预期相冲突,涉及拨款、软贷款、由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分配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由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分配的免税债券、联邦资金(如适用),或审查实体为建造多户经济适用租赁住房提供的其他类型补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1)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2) “非摊销贷款”指没有固定还款计划的贷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3) “审查实体”指以下任何实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3)(A) 该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3)(B) 加州住房金融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3)(C) 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3)(D) 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4) “软贷款”指一种非摊销贷款,在支付运营费用和摊销债务后,按净现金流的百分比进行偿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300(f)(5) “工作组”指根据 (a) 款设立的经济适用住房融资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