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00

Explanation
本节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州住房金融基金。它允许根据特定规则将资金转拨给建筑贷款方或承包商,用于支付建筑项目。基金中的资金始终可供该机构使用,无需其他政府官员的额外批准,但该机构的预算仍会受到审查。基金的资金可用作住房项目债券的担保,该机构可以在基金内设立单独的账户。

Section § 51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机构的任何资金都不能由任何政府官员或部门转移,除非获得该机构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人员的授权,或者由指定受托人通过与该机构发行的债券或票据相关的适当决议授权。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第51000.3条另有规定,州政府的任何官员或部门均不得从该机构的任何基金或账户中转移任何款项,除非经以下任一方命令或授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000.1(a) 该机构的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000.1(b) 指定受托人,根据适当通过的、有关该机构发行的票据或债券的决议中包含的授权。

Section § 51000.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第51000.1条不凌驾或取代《政府法典》第2卷第3编第3章内始于第11270条的第2条的任何部分。这意味着该条中概述的规则或法律不受第51000.1条的影响,仍然有效且保持不变。

第51000.1条不取代《政府法典》第2卷第3编第3章第2条 (始于第11270条) 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51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住房金融局停止运作并偿清所有债务后,其所有财产和资金都必须归还给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5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根据与债券持有人协议中详细规定的内容,设立独立账户来管理特定的资产、收入或资金。

Section § 510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来自物业改善贷款和抵押贷款的收入都必须存入一个特别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偿还债务和保障基础资产,直到债务和储备金得到充分拨付。

在不违反与特定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的前提下,根据本部分从物业改善贷款和抵押贷款中获得的收入应存入一个特别账户,该账户应专门用于债务摊销和对基础担保的保护,直至当前的偿债准备金和储备金得到充足拨付。

Section § 5100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机构指示司库将非当前所需资金(包括债券出售所得款项)投资于《政府法典》中列出的特定证券。这些投资可以包括回购协议(即一方出售证券并同意日后回购)或与信用评级高的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机构还可以将资金存入在加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银行的计息账户。

机构也可以将资金投资于董事会决议允许的债务,并将资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所有这些投资的收益都必须回到原始基金中,并且除了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外,不得转入其他任何地方。

机构应不时指示司库将基金中非当前所需资金(包括任何债券出售所得款项)投资于机构指定的《政府法典》第16430条规定的任何合格证券。机构可指示司库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或逆回购协议来投资这些资金,就本条而言,回购协议或逆回购协议应指购买或出售合格证券的协议,据此,卖方或买方同意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以指定金额回购或回售证券。机构可指示司库将这些资金投资于与美国境内的法人、金融机构或全国性协会签订的投资协议,这些法人、金融机构或全国性协会须经全国认可的评级服务机构评定为该服务机构前三级评级。就本条而言,投资协议应指任何以固定或浮动利率投资基金中资金的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协议、票据、无抵押定期存款和存单。机构可指示司库将资金存入在本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
在不违反与特定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的前提下,为促进第51373条的规定,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机构亦可将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董事会决议允许的债务或金融机构。机构亦可要求将基金中的资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四条(自第16470条起)进行投资。
由此类投资或存款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应存入该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基金中的资金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自第16300条起)的任何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

Section § 51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使用立法机关提供的资金来履行其各项职能。这包括设立应急资金,用于偿还债券、支付利息、溢价以及其他与债券相关的费用。

该机构可使用立法机关不时拨付给该基金的资金,以实现其宗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准备金或应急基金,用于支付该机构任何债券的本金、利息、赎回溢价和偿债基金,以及直接支付该机构债券的本金、利息、赎回溢价和偿债基金。

Section § 51004.5

Explanation
从1980年开始,每年5月1日前,一个机构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计划,说明它将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如何使用其收入债券。该计划应符合立法目标,即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平衡老年家庭和普通家庭之间的资源。它还应涉及新建项目和重大翻修。该机构必须每三个月更新一次此计划,并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其进展。

Section § 510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一个住房相关机构的职责。每年年底前,该机构必须向各州官员提交一份详细的年度报告。这份报告包括其活动信息、财务报表以及所提供住房单元的统计数据,特别关注单元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分布,以及居住在这些单元中的人口构成。报告还详细说明了在支持少数族裔方面的成就、目标和努力。 报告必须评估该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其目标,例如帮助低收入家庭、支持极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残疾人住房入住,以及管理盈余资金。报告还应提供关于债券等财务方面的见解,并提出任何改进工作的建议。 此外,该机构必须进行年度审计,分析农村地区的挑战,并报告其在住房需求方面的参与情况。他们必须确保25%的受资助单元可供极低收入家庭使用,并在未达到此目标时进行报告,同时提出可能的纠正措施。

Section § 5100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机构被告知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券,执行董事必须立即通知几个主要的政府委员会和官员。但是,只有当资金不足会导致债券支付违约时,才需要进行此项通知。

Section § 5100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机构应如何使用盈余资金,即在确保所有义务(如债券偿付、行政费用和准备金)都已覆盖之后。这些额外资金应有助于特别利息减免计划,为住房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支持,为居住者或所有者提供补贴,或资助与现有住房相关的咨询计划。

在不违反与特定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的前提下,所有可用于执行本部分宗旨且被机构宣布为盈余资金的款项,如果无需用于偿付或赎回代表机构发行的债券、支付机构的行政开支、积累必要的运营或损失准备金,或偿还普通基金向机构提供的贷款,则应由机构用于现有住房开发项目,以提供特别利息减免计划、为住房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援助或为住房的居住者或所有者提供补贴,或提供咨询计划,均应按照本分部的授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