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住房金融局目的与总则
Section § 50951
这项法律规定,由特定贷款资助的住房单元中,至少30%必须以可负担的租金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但是,如果无法获得必要的补贴,这项要求可能会被豁免。此外,如果发放新的开发、翻新或建设贷款会危及用于满足这些要求的现有补贴的使用,则不得发放此类贷款。
Section § 50952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的住房选择。它致力于最大限度地获取住房补贴资金,创造设计良好、交通便利、设施齐全的多元化居住环境,并增加少数族裔的住房选择。该机构的任务是降低租赁和购房的抵押贷款成本,使其更经济实惠,并解决空置率低和不达标住房区域的住房需求。
它确保了城乡需求之间以及家庭住房和特殊住房之间的平衡。该法律强调有效利用联邦援助,与地方实体协调,并在城市地区开展振兴工作,以促进经济融合和复苏。此外,它还支持在公共交通附近建设住房,并努力降低各类住房的融资成本以吸引投资。
Section § 50952.5
Section § 50953
本节确认,这里的规定不限制或约束地方机构或公共实体根据州法律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力。这是一套可以与其他法律一起使用的额外规则。它规定,在发行债券或建造/购置住房时,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否则机构无需遵守其他法律。他们必须制定规则来审查其资助的住房项目的施工合同,并确保工人至少获得当地的现行工资,维护工作或互助自建住房除外。学徒必须按照劳动标准雇用,并根据授予住房施工合同的具体方法进行调整。
Section § 50954
本条规定,机构拥有的任何财产及其所得收入均免税。此外,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其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也免征州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除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造福人民,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并改善经济和社会状况。
Section § 5095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人们在居住或参与州政府资助的住房项目时不会受到歧视。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或残疾等因素的歧视,住房开发商必须拥有经批准的平权行动计划。这些计划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并广泛吸纳少数族裔群体参与住房项目的开发、管理和建设。
此外,该法律还侧重于通过培训、就业机会以及放宽某些财务和合同要求,让低收入居民和小型企业参与到住房项目中。然而,对于老年人住房,在家庭状况方面会有例外。
Section § 50956
Section § 50957
Section § 50958
这项法律规定了住房发起人抵押贷款的限额。对于大多数发起人来说,贷款不能超过住房开发总成本的95%。但是,如果发起人是地方公共实体或从事租赁或合作住房项目的非营利组织,他们可以借贷高达开发成本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