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54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低收入住房语境中使用的术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设立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商业实体。

“低收入住房”是指为较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可负担居住空间。“非营利公司”是指依照非营利组织规定组建的机构,或一种特定类型的合作社。“极低收入住房”是依照法律的另一条款,为收入要求更低的家庭指定的。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部分的解释和理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40(a) “公司”指依照第 52550 条规定成立的公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40(b) “低收入住房”指依照第 50079.5 条规定,以可负担租金提供给较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40(c) “非营利公司”指依照《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第 1 编第 2 部分(自第 5000 条起))组建的非营利公司,或依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1003.4 条规定定义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40(d) “极低收入住房”指依照第 50105 条规定,以可负担租金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