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和贷款保险行政管理
Section § 51610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州机构权力,使其能够执行贷款保险计划的职责,即使其他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它允许该机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实现其目标。该法律还要求基金保存关于该计划的详细和最新的记录,包括抵押贷款问题(如逾期付款或止赎)、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此导致人们流离失所的影响。这些信息必须包含在该机构的年度报告中。
Section § 51611
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在州金库中设立,取代了加州住房保险基金。法律中旧的提及现在都指向这个新基金,它持有资金用于担保贷款和债券,并支付行政费用,无需考虑州财政年度。保险费存入该基金,现有抵押贷款保险保持有效。
该基金的支出不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但预算必须根据特定条款进行审查。司库被指示将任何未使用的资金投资于指定的证券或加州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此外,如果法律允许,资金还可以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债务或转入另一个州投资基金。
Section § 51614
Section § 51615
这项法律规定了《政府法典》中的某些条款如何适用于某个机构管理保险基金。这些条款通常涉及政府的普遍运作,但也有一些具体的例外。这些例外包括该机构在设定保险费率和保费方面的活动、处理保险和再保险的投标或合同,以及为保持其在抵押贷款保险行业竞争力所需的其他事项,比如开发金融产品。
Section § 51620
负责保险基金的执行董事拥有多项关键职责和权限。他们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如果风险不符合特定标准或对基金来说风险过高,他们可以拒绝承保。他们被允许对任何风险进行再保险,并制定针对基金的索赔如何结算的规则,包括如何以及向谁支付款项。此外,他们可以签订其他合同,按照特定法律的指导投资基金的资金,并处理与基金相关的任何其他业务事项。
Section § 51622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可以聘请私人公司或公共机构来帮助审查和管理贷款及债券保险计划。机构必须每两年准备一份报告,评估计划的运作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此外,每年都必须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检查该计划的财务状况。这些报告必须在11月1日之前提交给政府官员,并供公众查阅。财务审查必须遵循特定的会计标准。
Section § 51623
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仍然存在,并作为保险基金运作。该基金拥有可随时使用的资金,用于为贷款和债券提供保险,或支付与这些金融保险相关的行政费用。该基金由一个专门机构管理,用于这些特定目的。
所有保险费都存入该基金,并且之前从该基金做出的任何财务承诺对其原定用途仍然有效。
Section § 51624
Section § 5162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保险基金中多余资金应如何管理。负责机构必须以与私人保险公司处理投资类似的方式投资这些额外资金。这些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应重新存入保险基金。然而,这笔资金受到保护,除了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外,不得转入其他基金。
Section § 51627
本条规定,保险账户里的钱是用来支付与保险有关的损失,以及法律中相关部分规定的工资和其他相关开销的。
Section § 51628
这项法律规定,该机构运营的保险基金应该自给自足,这意味着它不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赚取额外利润,也不应该蒙受损失。然而,它仍然可以管理其运营以建立额外的财务储备。这是为了确保该机构能够提高其提供保险的能力。
Section § 51636
Section § 51637
Section § 51639
Section § 51640
Section § 51641
本条允许该机构根据需要,在保险基金内设立额外的账户,以有效实现其目标。
Section § 51642
本法律条款规定,机构和州政府对贷款或债券保险赔付的责任,仅限于保险基金中根据相关保险合同可用的金额。本法律不要求州立法机关动用州财政总基金的税款来支付这些义务。本部分的贷款或债券保险,不会直接、间接或附带地要求州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区征收或抵押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此拨款。
所有根据本部分担保贷款或债券的保险合同,都必须在合同正面明确声明:“加利福尼亚州的信用和征税权均未被抵押用于支付本保险合同的本金或利息。”
保险基金中的资金,特别是那些来自《加利福尼亚州住房和就业投资债券法》的债券收益,只能用于运营单户住宅的贷款和债券保险项目,不能转作他用。机构也不能动用它控制的其他资金来支付保险合同产生的债务。
机构可以代表或为了加利福尼亚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的利益,从各种来源借款或接收资金,以在保险基金中设立或支持贷款或债券保险的准备金。机构还必须为多户住宅开发项目的抵押贷款保险设立一个单独的准备金账户。
单户和多户抵押贷款担保保险计划的准备金必须分开管理,不能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