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与贷款保险贷款保险
Section § 51650
这项法律规定了借款人在加州获得住房贷款保险的资格。借款人必须拥有,或者通过贷款成为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或单户住宅的所有者。他们还必须能够承担维护费用并偿还贷款。对于单户住宅,借款人需要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者,或者在2011年之前符合联邦经济适用房计划的要求。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额外要求。为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贷款可以根据经批准的贷款机构的证明进行保险,证明借款人符合资格标准。截至2009年1月1日,机构必须报告根据经济适用房参与的某些要求提供的计划。
Section § 51651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机构在贷款保险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它要求该机构确定每类贷款的本金中可以被保险的百分比。此外,该机构被允许为由第一或第二优先级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贷款提供保险。
Section § 5165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由特定机构承保的贷款的要求,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40年)和根据类别设定的最高贷款金额等具体标准。贷款必须以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并可能需要额外的保险或担保。贷款条款中包含限制,以确保机构的担保不被损害。
翻修贷款必须在经济上可行,再融资只允许用于特定目的,例如使翻修变得可负担。贷款必须承保,以防止租金不合理上涨,并应向因资助项目而搬迁的人员支付搬迁费。承保贷款的财产也必须投保损失险,例如火灾损失。
最后,机构有权决定其他必要条款以实现法律目标,包括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租金。
Section § 51653
这项法律规定,由某些受保抵押贷款融资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不受两项限制。首先,在获得入住证明10年后,它们可以在没有地方政府限制的情况下转换为公寓,但需遵循特定法规。其次,这些开发项目免受租金管制,但指定用于低收入家庭的单元除外。
Section § 51654
这项法律解释了该机构可以为与住房相关的贷款提供保险。它涵盖了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贷款、惠及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贷款,以及通过房利美或房地美符合经济适用房计划条件的贷款。
Section § 51655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特定机构为经批准的抵押贷款机构发放的贷款提供保险或担保,这些贷款用于另一节(即第51320节)中列出的特定目的。
Section § 51657
本节解释了负责机构必须制定并定期更新保险费率表,同时考虑贷款类型及其风险水平。这些保险费应足以弥补违约损失、运营成本,并有助于随着时间推移扩大保险计划。
此外,机构还可以设定其他必要的费用,例如服务费或评估和检查费,经批准的贷款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51658
这项法律规定,当借款人拖欠由某个机构担保的贷款时,经批准的贷款机构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该机构可以要求贷款机构在提交索赔之前,对房产进行止赎或取得占有权。一旦提出索赔,该机构可以选择向贷款机构支付保险金,或者接受房产所有权和对借款人的索赔,并支付未偿贷款余额和止赎费用等,或者在止赎前同意支付部分款项。如果该机构只担保了部分贷款,那么在借款人违约时,它将支付相应比例的应计利息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