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7(a) 根据年度预算案中的拨款,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向县儿童福利机构分配资金,以帮助18至24岁(包括18岁和24岁)的年轻人获得并维持住房,优先考虑曾处于州寄养或缓刑系统中的年轻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7(b) 该部门应与州社会服务部、财政部以及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以制定根据 (a) 款向各县分配资金的拨款分配方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7(c) 如果儿童福利机构接受任何资金分配,则应每年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报告以下数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7(c)(1) 获得服务的无家可归青年人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7(c)(2) 获得服务的前寄养青年人数。就本款而言,“前寄养青年”是指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篇E部第475节(42 U.S.C. Sec. 675(8))和《福利与机构法》第11400节 (v) 款定义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他们曾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361节或第726节,由少年法庭从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处剥夺监护权,被命令安置在《福利与机构法》第361.2节 (e) 款的 (2) 至 (9) 项(包括在内)所述的安置点,或第727节 (a) 款的 (4) 项所述的安置点,并且在青年仍处于安置状态时,少年法庭的管辖权终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7(c)(3) 摆脱无家可归状态并进入临时住房的无家可归青年人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7(c)(4) 摆脱无家可归状态并进入永久住房的无家可归青年人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7(d) 对于根据本章接受过渡性住房计划资金以及根据第11.8章(自第50811节起)接受住房导航和维护计划资金的儿童福利机构,该部门应接受一份县委员会决议和一份拨款接受表格,并为这两个计划签署一份标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