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a) 本部门特此指定为负责管理州从联邦住房信托基金收到的资金的州机构,该资金根据2008年《住房和经济复苏法案》(Public Law 110-289)以及实施联邦法规获得。本部门可使用联邦住房信托基金年度拨款的最多10%用于管理这些资金的开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b) 本部门应通过任何现有或新设的项目管理这些资金,这些项目旨在生产、保护、修复或支持面向极低收入和非常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的运营,但最多10%的资金可用于支持面向极低收入和非常低收入家庭的购房。任何由联邦住房信托基金资助的租赁项目应通过记录在案且可执行的经济适用房契约将经济适用性限制55年。任何由联邦住房信托基金资助的购房项目应通过记录在案且可执行的经济适用房契约或记录在案且可执行的股权收回协议将经济适用性限制30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c) 本部门应与加州住房金融局合作,制定一项分配计划,以说明资金将如何分配,该计划基于州综合计划中确定的优先住房需求,该计划根据《联邦法规典》第24篇A分篇第91部分(从第91.1节开始)编制。本部门应在收到联邦资金后30天内将该计划提交给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以及参议院交通和住房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d) 分配计划和指南应根据以下因素优先考虑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d)(1) 地理多样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d)(2) 租金的经济适用程度,特别是对极低收入家庭而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d)(3) 项目的优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d)(4) 申请人的准备情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d)(5) 项目使用非联邦资金的程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6(e) 在有足够数量项目的情况下,本部门应向服务无家可归者的项目拨款。本部门可调整资金分配的优先顺序,以与可能获得的福利资格保持一致,包括旨在资助无家可归者服务的Medi-Cal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