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 部门应发布资格预审邀请,以遴选一家私营实体来管理贷款基金,管理期限为五年,且该协议可每次延长五年。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审查和批准贷款申请、发放和管理贷款,并制定贷款申请的条款和条件。该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A) 是一家非营利性贷款机构,具有在本州发放类似贷款的经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B) 已发放和管理总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的贷款,这些贷款用于开发或购置经济适用房,其中包括至少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或更多的购置贷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C) 至少有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自身资本投资于向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提供的贷款,这些开发商的特征与基金管理人将在新的缺口购置基金下实施的标准相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D) 是使用银行或其他投资者资本发放总额达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或以上贷款的发起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2) 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者应提交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描述该实体如何打算满足贷款基金的要求。商业计划应包括对适当的财务和内部控制以及承保标准和程序的描述。该计划还应证明贷款机构将如何快速完成贷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b) 申请者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不动产以开发或保留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房。根据本节发放的贷款最长五年期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 申请者须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1) 不动产所在地地方政府对拟议开发项目的支持。支持可通过管理委员会或住房或社区发展部门经理的信函证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2) 可用额外资金等于贷款金额的三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3) 足够的组织稳定性和能力来执行为购买该物业而拟议的开发项目。能力可通过从事类似活动的大量成功经验,或通过部门可接受的其他方式证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4) 完成不少于五个住房开发项目,每个项目至少有百分之四十的单元以第50052.5节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出售,或以第50053节所定义的经济适用租金出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 指南和规定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1) 制定基金管理人和申请者所需满足的最低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2) 建立积分系统,用于在任何特定年份申请超出该项目可用资金时优先处理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3) 优先考虑提出具有最高可负担水平的开发项目的申请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4) 规定,如果物业被出售或转让用于非经济适用房目的,任何非借款人最初出资的股权应归还给州政府,用于本项目的目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5) 制定合理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e) 基金管理人可获得资金后48个月内未发放的资金,应解除限制并转入根据第50697.1节设立的自助住房基金,用于根据第6章(从第50650节开始)设立的CalHome项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