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保护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重要性。立法机关希望确保州政府资源能够灵活运用,以保持这些住房单元的经济适用性和良好状况,同时认识到其中涉及的重大公共投资。

该法律指出了几个问题:经济适用房可能被转换为更昂贵的市场价住房;贷款的可负担期即将结束,这可能导致租金上涨;以及住房项目维护和持续可负担性方面的资金不足。法律还指出,失去经济适用房可能会加剧无家可归问题,因为被驱逐的租户难以找到新的经济适用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6(a)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为部门提供必要的灵活性,以维持已投入大量公共资金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单元的供应和质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6(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6(b)(1) 经济适用房向市场价住房的潜在转换是一个持续且关键的全州性问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6(b)(2) 此外,部门发放的、即将结束其可负担期的贷款,也面临转换为市场价租金的风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6(b)(3) 缺乏财政资源来翻新和延长住房项目的可负担期,增加了转换为市场价租金的风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6(b)(4) 随着经济适用房转换为市场价租金,被驱逐的租户可能无法获得替代的经济适用房,这可能加剧该州的无家可归危机。

Section § 50607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政府部门提供贷款或赠款,以帮助那些可负担性限制即将到期或面临被转化风险的住房项目维持其可负担性。这些资金可用于修复、补贴或储备金,以维持长期可负担性。

如果向一个已经获得州政府贷款的项目提供新的贷款或赠款,该部门可以延长、恢复或将现有贷款次级化,或者投资税收抵免股权。他们还可以免除应计利息,以促进新贷款的发放。

该部门可以收取或免除处理费和监测费,以支付贷款处理成本,确保项目保持可行性和可负担性。收取的任何监测费都将存入专门的住房基金。此外,该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这些规定的指南,而无需遵循通常的政府规则制定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7(a) 经立法机关为本章目的拨款后,部门可以提供贷款或赠款,或同时提供贷款和赠款,用于修复、为运营补贴或重置储备金注资,并延长部门资助的住房项目的长期可负担性,这些项目包括可负担性限制已到期、可负担性限制剩余期限不足10年,或存在其他被转化的风险的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根据本章向一个已获得部门为多户住房项目发放的现有贷款的项目提供贷款或赠款,部门可以额外批准延长现有贷款、恢复符合条件的未偿到期贷款、将部门发放的贷款次级于新债务,或为资助必要的修复和延长项目可负担性而进行税收抵免股权投资,而无需遵守第3.9章(自第50560条起)的规定。如果这对于促进部门新的修复贷款是必要的,部门还可以免除现有部门贷款的部分或全部应计利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7(c)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为本章授权的贷款或赠款设立贷款处理费或交易费,金额不得超过为支付本章项下贷款交易处理成本而产生足够收入所需的金额。但是,部门可以在项目可行性所需的范围内免除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7(d) 部门可以收取监测费,以替代第50608条(a)款规定的每年0.42%的贷款偿还。部门可以酌情将本款授权的费用资本化,以确保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长期可负担性。部门根据本款为监测费资本化而预留的所有款项应存入住房修复贷款基金,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这些款项持续拨付给部门,用于第50609条规定的违约准备金目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7(e) 部门可以制定指南以实施本章。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指南特此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

Section § 50608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特定住房章节下发放贷款的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贷款期限结束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贷款的单利利率为每年3%。在前30年,所需还款额每年不得超过0.42%,部门可以收取监测费来代替贷款还款。

贷款偿还款项将存入住房改造贷款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多户住房计划。部门可以设定最高贷款价值比,并且必须设定每单元和每个项目的贷款限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8(a) 根据本章发放的任何贷款,本金和累计利息应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到期应付。贷款应按未偿还本金余额每年3%的利率计收单利。部门应要求每年偿还贷款,其最低金额足以覆盖项目监测成本。在贷款期限的前30年,所需偿还的贷款金额每年不得超过0.42%。部门可自行决定,在部分或全部贷款期限内,要求收取第50607条授权的监测费,以代替所需的贷款偿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8(b) 部门收到的所有根据本章发放的贷款偿还款项,包括利息和代替未来利息的预付款,应存入由第50661条设立的住房改造贷款基金。根据本款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应专门用于多户住房计划(第6.7章(自第50675条起))的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8(c) 部门可以针对符合本章资助条件的部分或所有类型的项目,设定最高贷款价值比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8(d) 部门应为所有项目类型设定每单元和每个项目的贷款限额。

Section § 50609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使用最多1.5%的特定资金,来预防或解决其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违约问题。这些专用资金被称为“违约准备金”。

部门可以用这笔钱来维修或维护那些为保护其投资而获得的住房项目。

是否使用这些资金完全由部门决定,任何人都无权要求获得。任何用于解决或预防违约的资金都将计入贷款总额,并必须偿还给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9(a) 部门可指定不超过根据本章拨付用于纠正或避免财政援助接受者在任何贷款或其他义务条款上的违约,或在任何止赎拍卖中竞标的资金的1.5%的金额,以应对该违约或止赎拍卖可能危及部门在本章援助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中的担保权益的情况。如此指定的资金应称为“违约准备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9(b) 部门可使用根据本条提供的违约准备金,对为保护部门担保权益而获得的根据本章援助的任何租赁住房开发项目进行维修或维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09(c) 部门根据本条支付或预支资金应完全由部门酌情决定,任何人均不应被视为有权获得该等资金的支付或预支。部门为纠正或避免违约而支出的任何资金金额,应计入由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担保的贷款金额中,并应部门要求支付给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