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Section § 50606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保护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重要性。立法机关希望确保州政府资源能够灵活运用,以保持这些住房单元的经济适用性和良好状况,同时认识到其中涉及的重大公共投资。
该法律指出了几个问题:经济适用房可能被转换为更昂贵的市场价住房;贷款的可负担期即将结束,这可能导致租金上涨;以及住房项目维护和持续可负担性方面的资金不足。法律还指出,失去经济适用房可能会加剧无家可归问题,因为被驱逐的租户难以找到新的经济适用房。
Section § 50607
加州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政府部门提供贷款或赠款,以帮助那些可负担性限制即将到期或面临被转化风险的住房项目维持其可负担性。这些资金可用于修复、补贴或储备金,以维持长期可负担性。
如果向一个已经获得州政府贷款的项目提供新的贷款或赠款,该部门可以延长、恢复或将现有贷款次级化,或者投资税收抵免股权。他们还可以免除应计利息,以促进新贷款的发放。
该部门可以收取或免除处理费和监测费,以支付贷款处理成本,确保项目保持可行性和可负担性。收取的任何监测费都将存入专门的住房基金。此外,该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这些规定的指南,而无需遵循通常的政府规则制定程序。
Section § 50608
本节阐述了加州特定住房章节下发放贷款的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贷款期限结束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贷款的单利利率为每年3%。在前30年,所需还款额每年不得超过0.42%,部门可以收取监测费来代替贷款还款。
贷款偿还款项将存入住房改造贷款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多户住房计划。部门可以设定最高贷款价值比,并且必须设定每单元和每个项目的贷款限额。
Section § 50609
本条允许部门使用最多1.5%的特定资金,来预防或解决其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违约问题。这些专用资金被称为“违约准备金”。
部门可以用这笔钱来维修或维护那些为保护其投资而获得的住房项目。
是否使用这些资金完全由部门决定,任何人都无权要求获得。任何用于解决或预防违约的资金都将计入贷款总额,并必须偿还给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