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
Section § 50800
这项法律旨在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快速且负担得起的住所,同时致力于他们的康复和自给自足,不损害他们的健康和安全。它鼓励无家可归者尽快过渡到自给自足的生活,并寻求公共机构在此项工作中的协调。该法强调全年性住所的必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无法遵守传统住房计划的人,包括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无家可归者设立“安全港”。
它设立了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并确保该计划与联邦《麦金尼无家可归者援助法》及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Section § 50800.5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该基金的资金专门用于与住房相关的紧急情况,除投资目的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如果基金收到偿还款、利息或新资金,这些资金将保留在基金内。
旧的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的资金将转入这个新基金。该部门可以选择投资这笔资金;然而,任何投资收益都将归还给基金。
立法机关可以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式,特别是用于支持性住房项目。第46号提案和第1C号提案中未使用的债券资金可以转移用于支持特定人群的多户住房。
Section § 5080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住房和社区发展相关的关键术语。“部门”指的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指定地方委员会”是一个符合部门拨款分配标准的团体。“主任”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合格组织”包括提供紧急避难所或过渡性住房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紧急避难所”提供最多六个月的基本服务临时住房,不要求支付费用。“非城市县”是指人口少于20万的县,而“城市县”则人口更多。“区域”是指一个县或多个县自愿联合起来的团体。“安全港”是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家可归者提供的支持性住房,旨在解决药物滥用问题。“过渡性住房”提供长达24个月的支持,旨在帮助居民过渡到永久性住房,费用根据支付能力确定。
Section § 50801.5
本法律条款要求相关部门为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制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资金公平分配,并使计划有效运行。地方委员会在其中扮演关键角色,必须遵守公平和高效的标准。
收容所必须按先到先得的原则提供服务,不得因个人无力支付而拒绝提供住所,但可以接受通过凭证支付。然而,收容所可以根据性别、年龄(针对青年收容所)以及军人退伍军人身份(如果退伍军人需要特殊服务)来限制服务对象。对于家庭,收容所必须尽力让所有家庭成员住在一起,无论其年龄和性别。
Section § 508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的资金如何分配。每年至少有20%的资金必须分配给非城市县,如果这些资金未被使用,则可以在下一年重新分配给城市县。资金分配会考虑每个地区的贫困水平和失业率。
拨款会尽快发放,且只有不超过5%的资金可用于行政管理费用。部分资金以可免除贷款的形式提供给住房项目,例如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紧急避难所和永久性支持性住房。如果这些资金被滥用或房产过早改变用途,贷款必须全额偿还。最后,如果收到资金后一年内未开始施工,合同将被取消,除非延长一年。
Section § 50802.5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住房部将如何管理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的资金。部门会发布资金可用性通知,并与当地委员会一起,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拨款申请。对任何单一组织可获得的资金金额设有上限,并为运营拨款和资本拨款设定了最高限额。
如果当地委员会认为受到不公正限制,可以对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每个组织在每个区域的每个资助轮次中获得的拨款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部门直接处理合同要求,允许当地委员会使用一小部分资金支付行政费用。由合格当地委员会评估的拨款不需要部门进行二次审查,并且2002年住房和紧急避难所信托基金法案中经选民批准的资金有其自身的管理规则,这些规则受到当地委员会优先事项的影响。
Section § 50803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发放的拨款如何使用。这些拨款旨在支付帮助无家可归者的相关费用,包括运营设施、支付水电费和员工工资。它们还可以资助庇护所和过渡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并可用于支付行政费用、租金援助或临时住所租赁。
还可以提供贷款,用于将庇护所转变为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此外,还包括针对无家可归者的快速安置策略,例如街头外展和住房稳定工作。
在非城市地区,资金使用范围更广,例如可用于租赁酒店房间作为紧急避难所,但对于其他地区,此项支出限制在15%。部门规定,拨款中用于行政费用的部分不得超过5%。
Section § 50804
本法律条款要求地方委员会制定并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紧急避难所策略以供批准。该策略必须包含目标、优先事项以及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的申请流程细节。它还应鼓励开发全年开放的避难所,并解释如何满足无家可归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包括因被驱逐而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家庭和个人。该部门将设定提交截止日期,一旦获得批准,该策略必须与当地避难所提供者和其他相关方共享。
Section § 50804.5
本法律条款允许项目预算在遵守部门设定的限额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它还规定,分配给某个区域的资金必须在部门规定中明确的某个时间段或资金限额内使用。部门可以为不同类型的项目设定不同的时间或资金限额,例如建筑项目与其他项目。如果当地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这些资金,这些钱将返还到一个普通基金中进行再分配。
Section § 50805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咨询机构,专门处理紧急和过渡性住房问题。该咨询机构将协助住房部门制定指导方针,并评估全州无家可归者的需求。它还将协调各机构与无家可归问题相关的工作。该机构必须在法案生效后30天内成立,并将由多元化的成员组成,例如曾无家可归者、非营利倡导者以及来自住房和避难所服务的各类利益相关者。然而,该机构的资金不能来自本章所分配的资金。
Section § 50806.5
本法律允许部门在根据第50802.5条正式公布资金机会之前,制定紧急法规来管理和分配特定项目的资金。这些紧急法规被认为是紧急保护公共和平与福祉所必需的。任何法规变更都将在部门发布的资金通知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