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定义与总则
Section § 50735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经济适用房活动所使用的术语。它将“受资助单位”描述为因部门支付款项或管理的年金信托基金而使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负担的住房。“低于市场利率的融资”包括各种特殊的低息贷款和补贴,旨在帮助降低租金成本。“开发成本”是指与租赁住房建设相关的所有费用,从土地购买到必要的建筑改进。“符合条件的家庭”被定义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地方金融实体”包括为租赁住房提供融资的各种政府或部落机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是指至少有五个租赁单位或移动房屋空间的开发项目。最后,“发起人”是指任何经认证的实体,负责拥有、管理或建造这些住房开发项目。非营利和营利性实体都可以成为发起人。
Section § 5073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获得本法资助的、拥有10个或以上单元的租赁住房项目,至少30%的单元必须优先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其中20%必须优先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必须实施一项营销计划,以确保这些群体了解住房机会,如果社区中有许多人英语不好,信息必须以他们的母语提供。
大多数受资助单元应分配给极低收入家庭,其余分配给低收入家庭。20%到30%的单元应分配给老年或残疾家庭,并允许其他残疾人士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资助。此外,1988年11月之后提供的资金中,至少20%必须用于农村地区。
Section § 50737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制定租赁住房项目资助规则,旨在优先考虑特定类型的开发项目。优先事项包括:根据当地市场条件,成本尽可能低的项目;采用创新或节能设计以降低成本的项目;支持当地增加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的项目;已获得或捐助资金、服务或土地的项目;有效利用资金以建造最多住房单元的开发项目;以及位于公共交通区域的项目,但农村地区除外。
Section § 50737.5
这项法律规定,为本章目的预留的任何资金,必须由该部门根据已确定的住房需求在全州范围内进行分配。
Section § 50738
Section § 50738.5
本节设立了一项年金基金,旨在帮助维持某些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可负担。该基金将通过承诺直接向项目发起人提供年金支付,援助由农民住房管理局资助的住房项目。它有关于报告、审计和处理投诉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资金得到妥善使用。
部门将通过监管协议监督租赁项目,确保符合其他法律要求,包括针对老年和残疾家庭的特定入住规定。行政费用可使用本节拨款的2.5%。
鼓励潜在的租赁项目发起人申请基金承诺,并且还必须申请农民住房管理局的融资。法律规定,已获得年金承诺支持的申请将转交农民住房管理局,尽管发起人仍可独立直接申请联邦融资和援助。
所定义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根据某些联邦法典资助的农场劳工住房项目。
Section § 50739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住房部门在进行与租赁住房开发相关的支付或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有多少单元将提供给不同收入群体,特别是极低收入和较低收入家庭。如果为这些群体约定的单元数量减少,任何新可用的单元必须首先提供给这些群体,以满足协议要求。
此外,如果为了保持住房项目的财务稳定是必要的,部门可以选择将受资助单元的数量减少到总单元数的30%以下。任何此类减少都需要每年审查,以决定是否仍有必要。
Section § 50740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租赁住房建设基金的资金管理和分配。它重命名了现有基金,并确认这些资金专门用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特别是用于某些住房项目。
该法律还规定,最多400万美元的资金可以转拨给三个不同的基金:用于住宅酒店延期贷款的住房改造贷款基金、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以及年金基金。
此外,该法律允许最初用于家庭住房示范账户的资金转而用于租赁住房。此外,它允许该基金向普通基金贷款,同时确保此类活动不会干扰基金的预期目的。任何此类贷款都必须支付利息。
Section § 50740.7
Section § 507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发行收益债券,为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这些债券的资金专门用于开发包含受资助单位的租赁住房,支付管理费用,并满足准备金要求。这些债券或其提供的融资所产生的任何收入,都必须重新投入到住房融资计划中。
Section § 50744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金融或公共实体,在获得部门批准后,指定项目发起人或其批准的管理代理人,代为接收用于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年金基金款项。部门将直接向指定的替代收款人付款,直到各方同意更改或取消此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