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50765条签订的每份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条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a)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付款时间、金额和条款,包括此类付款所涵盖的具体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b) 说明如何使用这些付款为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内的住宅单元的合格住户提供可负担的租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c) 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描述、所有单元的预计租金水平以及将由合格住户居住的单元数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d) 对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内住宅单元入住的限制,以满足第50736条和第50739条的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e) 要求在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建设中支付现行工资标准,并且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招聘中采取平权行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f) 要求住房管理机构提交定期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财政状况、该开发项目的维护情况以及合格住户居住的单元数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g) 确保受资助单元应在不少于30年的期限内可供合格住户使用或居住的充分条款。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h) 规定部门和任何预期受益人可以强制执行合同的条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i) 规定未能按照监管协议运营受资助单元应被视为违反监管协议或信托契约(视情况而定)。作为替代或补充,合同可以包含对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留置权,以确保合同的履行。该留置权应包括受留置权约束的受资助不动产的法律描述,并应明确受资助财产上留置权的期限。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j) 管理、支付和保护年金基金付款所需的条款,包括规定部门可以收回或重新分配此类付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使新增或现有受资助单元中的合格住户受益的条件。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k) 规定部门收回和重新分配发起人从受资助单元获得的租金收入的条款,这些收入并非用于支付这些单元的运营成本。此类收入应由部门按照根据(j)款收回年金付款的方式处理。
( l) 授权地方住房管理机构根据第50767条(a)款的规定确定和修改租金。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66(m) 为执行本章授予的目的和行使权力所需的任何其他条款。
任何根据第50765条签订的包含留置权的合同,应在留置权所涉不动产所在县的记录文件中进行记录或引用,并由记录员在授予人索引中以地方住房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索引,在受让人索引中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进行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