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资金
Section § 50825
Section § 50826
本节定义了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相关的关键术语。“综合计划”是HUD要求的一项五年计划,用于评估经济适用房和社区发展需求。“符合条件的市或县”是指根据联邦法律定义,不属于大都市或城市县一部分的区域。“NOFA”是指部门计划发布的可用资金通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是指收入低于该地区中位收入80%的个人和家庭。最后,所提及的“计划”是根据联邦法律设立的州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
Section § 50826.1
本节允许加州某个部门为一个特定项目制定指导方针,而无需遵循通常的《行政程序法》规定。相反,该部门将收集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以帮助制定这些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必须在2017年9月1日前制定完成。在新指导方针出台之前,现有规章将继续有效。一旦新的指导方针被采纳,旧的规章将被废止,而无需遵循标准的程序要求。
此外,截至2018年6月30日,该部门需要审查并报告其与联邦州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相关的合同授予、合同管理和财政运作流程。他们需要找到方法来提高这些流程的效率,并减少超出联邦最低要求的、不必要的州级规定,这可能会增加项目参与度并减少行政工作量。这份报告将提交给财政部和立法预算委员会。此后对这些指导方针的任何修改也必须报告给相应的财政和立法机构。
Section § 5082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联邦小城市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资金的30%(扣除行政费用后)应专门用于旨在惠及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发展项目。如果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没有收到足够的合格申请,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截至2018年6月30日,相关指导方针应更新,以符合联邦经济发展贷款的要求。该法律还旨在简化地方机构获取这些资金的途径,并要求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采取具体行动,例如提供资源链接、培训工作人员以及制定资金分配时间表。
Section § 50828
本法律规定,联邦小城市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资金中,至少51%(扣除行政费用后)必须由相关部门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县。这些拨款旨在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或改善住房,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目的。
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没有足够的合格住房项目申请,这些资金可用于其他经批准的项目。此决定是在评估所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后作出的,并基于财政部的指导方针和批准,这些指导方针和批准将报告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或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50829
Section § 50830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城市或县如果制定了直接限制住宅建筑许可证数量或可用于住宅开发地块数量的规定,则不能获得某些资金,除非存在例外情况。
例外情况包括为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而实施的临时禁令、设立农业保护区,或为满足州或多州要求而制定的规定。此外,如果城市或县的住房计划被认定为充足,他们仍可能有资格获得资金,除非法院裁定其不符合规定。最后,如果城市或县将资金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资金,但除非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否则其资金申请将处于较低的优先级别。
Section § 50831
Section § 50832.1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帮助那些可能不具备申请或管理某些章节下项目所需技能的地方社区。如果部门发现此类社区,它们可以使用联邦培训资金提供必要的培训。部门可以直接提供培训,与培训机构合作,或提供培训津贴。
此外,部门必须使用现有资金帮助那些难以符合联邦法规的社区,以便它们能够达到合规。
Section § 50832.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部门在申请人申请获批后,向其提供拨款协议的流程。部门必须在60天内发出拨款协议,除非联邦政府或立法机关有重大修改。协议签订后,部门会提供一份最终的活动清单,列出获得资金拨付所需完成的事项,如果申请有变动或法律要求有变,清单可以更新。此外,部门必须在收到资金拨付请求后的30天内作出回应,要么批准拨付,要么提供一份为获批准尚需完成的剩余活动清单。
Section § 50833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如何从州整笔拨款计划中分配资金,用于小城市和县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援助。该部门会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商业增长、地方经济战略和市中心改善等项目。城市或县可以与其他机构或公司合作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必须提供最高达25%的现金配套资金。此外,未在这些特定类别下使用的资金可以转用于其他经济发展项目。该法律还允许多个管辖区联合申请,并规定未使用的资金应归还至一般计划。
如果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这些拨款被视为行政开支,该部门可以调整资金分配比例。此外,对于已签订社区发展整笔拨款协议的地方政府,也有规定允许其申请新资金,而无需满足某些先前的支出标准。最后,基本的行政规划活动不计入这些拨款。
Section § 50833.1
本节允许部门在超出常规州拨款的情况下,分配额外的资金。这些额外资金可能是为了应对特殊的经济需求或满足联邦要求而提供的。这些资金可以根据特别通知中公布的具体指导方针进行分配,并且无需遵循管理州资金分配的常规规定。
如果州法规与这些额外资金的目标相冲突,部门不必遵循这些法规。可以迅速通过紧急法规来管理这些资金,这些法规被视为对确保公共安全和福利是必要的。
Section § 50834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向潜在申请人提供明确的指导,帮助他们获得经济发展预留款项的资格,并快速处理拨款申请。一旦项目获批,应立即签订合同并及时发放资金。
如果市或县收到任何项目收入或贷款偿还,只要他们遵守与部门签订的合同条款,就必须将其用于联邦法律允许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