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流动工人专项住房计划
Section § 507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与各种地方公共和私人非营利机构(例如学区和卫生机构)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可以用于建造住房或住所,并专门为流动农业工人提供教育、卫生和日托服务。该法律还允许为移民农场劳工中心提供最高达年度运营成本20%的预付款,前提是没有未结清的前期预付款。
Section § 50710.1
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的这一节涵盖了流动农场劳工中心的运营。如果开发成本由拨款覆盖,它允许这些中心调整租金,并确保未经立法批准,租金不超过居民收入的30%。它还要求管理这些中心的实体从超额运营资金中设立一个储备基金,用于必要的改善。
该法律允许这些中心在特定条件下(例如资金充足以及由于延长收获季节而需要农场工人留下)运营超过通常的180天。在此期间的任何额外租金必须仅用于覆盖基本成本,并且这些条款须经至少25%的住户同意。此外,实体被视为有资格参与州能源费率减免计划,并将节省的费用转嫁给居民。
总的来说,该法规旨在确保流动工人获得安全且负担得起的住房,同时允许灵活性以应对农业需求。
Section § 5071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运营移民中心的实体每年可以有一个灵活的开放日期,以适应季节或气候变化。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居民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批准灵活的日期;他们必须决定开放前需要提前多久通知以及如何通知居民;中心必须说明这种灵活性如何影响入住优先顺序;不得有其他竞争性地使用该中心的需求;并且开放时至少25%的单元必须被占用。
Section § 50710.3
本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2026年1月1日前,收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更新“流动农业工人”的定义。更新时将考虑与居住地的距离等因素。
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将包括移民服务中心的代表、服务中心居民的受抚养人、移民服务办公室、具备英语和西班牙语法律经验的口译员、物业经理、教育项目以及为流动工人子女服务的学校。
Section § 50710.4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组织签订多年期合同,以运营移民农业劳工中心,并通过每年修订合同来增加资金。在决定这些合同和修订时,主任必须查阅年度报告,以了解并解决居住在中心的人们的需求。然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本章其他规定所允许的期限。
Section § 5071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属住房中的铅基涂料在1989年1月1日之前就已存在,那么住房管理局及其员工不会因铅基涂料造成的伤害而被起诉。但是,这项保护不改变州或联邦政府对这类伤害可能承担的任何现有责任。
此外,这项法律不影响在1988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如果住房管理局在此类案件中被起诉,他们必须通知州政府部门,并可以请求州政府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总检察长未能提供律师,州政府部门必须承担管理局的法律费用。
该法律还允许住房管理局在不进行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聘请承包商来处理在1988年4月1日之前存在的铅基涂料危害。
Section § 50710.6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份报告,研究加州境内的移民住房设施是否可以转变为全年使用。报告将考虑无需升级的单元数量、需要升级的单元数量以及所需的具体改进措施。规划必须确保不会造成重大干扰,翻新工作可能会在学校假期期间进行,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影响。
报告必须包含基础设施的详细信息、改造所需的资金,以及联邦要求或租赁问题等潜在障碍。报告还将评估迁徙农场工人当前的住房需求,以及除了将中心转变为全年住房之外的其他解决方案。报告须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提交,并必须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50710.7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28年12月31日,加州相关部门应合作识别流动农场劳工中心附近的闲置地块。这些地块将被考虑用于开发永久性农场工人住房。优先关注对此类住房需求最大的地区,具体情况如某份报告所述。
Section § 50710.8
这项法律确保向移民农场劳工传达信息时,使用他们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化方式。这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值得信赖的社区人士合作。
法律还要求移民农场劳工中心提供安全宜居的住房,遵守所有当地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并每年接受部门的检查。
住房不得以全年居住为条件,也不能优先考虑长期居住者。某些有学龄儿童的农场劳工,在符合居住资格方面,可以免除居住在50英里半径范围之外的要求。返回的农场劳工可能优先获得可用单元,如果可能,还可以返回他们以前居住的单元。
住房单元只能租给居住在同一单元的移民农场劳工家庭,不能租给非农场劳工。
Section § 50711
Section § 50711.5
这项法律设立了纳帕县农场工人中心账户,旨在帮助资助和维护纳帕县流动和非流动农场工人的住房中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通过其移民服务办公室管理此账户。如果纳帕县住房管理局能证明其有效服务并从地方来源提供配套资金,每年可获得最高25万美元的配套资金。这些资金应确保住房安全并维护至少25年。中心可能会因维护或允许新工人入住而暂时关闭。
如果根据参议院第2号法案规定的“建设家园和就业信托基金”的资金不可用,本节将暂停生效,直到找到其他资金来源。部门无需制定新规定来征集和发放这些资金。
Section § 50712
这项法律允许县市等地方政府机构签订第50710条中提到的特定类型合同,只要它们在法律上被允许从事其希望通过合同外包的活动。
Section § 50712.5
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协助建设和管理移民农场工人住房。他们重点在需求量大的地区建设家庭式和宿舍式住房,并尽可能确保为家庭提供独立区域。该部门利用州拨款,并结合联邦或地方资金等其他来源,支付从前期开发到建设和运营的各项费用。这些努力旨在确保租金不超过其他移民中心的水平。他们旨在吸引包括私人资金在内的多方最大支持,并确保农场劳工住房符合节能标准。
如果涉及美国农民住房管理局的联邦援助,其标准将优先于州指导方针。移民服务办公室也允许在这些中心使用宿舍式住房。
Section § 50714
圣地亚哥县农场工人住房账户的设立是为了帮助为农场工人及其家庭建造和管理最多500套住房单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运营此项目,但项目可以从其他来源寻求额外资金。这些住房与其他州资住房享有同等待遇,但对于非流动工人没有租赁期限限制。项目必须证明他们能够满足农场工人的住房需求,并保持标准25年。立法机关拨款可用于支付各种费用,无需制定新法规;项目赞助商必须提供资金贡献,除非不可行。资金申请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补助金从1990年9月1日开始发放。
Section § 50714.5
这项法律在圣地亚哥县设立了一个农场工人住房项目专项账户。其目的是为流动和非流动农场工人提供创新的住房解决方案。赠款或贷款可以发放给同意管理住房至少10年并遵守州法规的当地实体或非营利组织。
如果项目赞助商违反了诸如拥有/运营10年或符合特定住房标准等条款,赠款可能会转变为贷款,需要以9%的利息偿还。偿还金额取决于违规行为发生在10年期限内的何时。
赞助商必须每年报告入住率和收入等情况。项目可以提供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地基的住房,并优先考虑以家庭为导向的项目。该部门旨在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他可用资金来源,并要求住房赞助商提供某种形式的捐助,除非他们无法提供。
Section § 50715
这项法律规定,住房项目可以在冬季(11月至3月)作为紧急避难所运营。这些项目的资金除了在此期间外,不得用于运营紧急避难所。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这些住房资金不得用于出租或出售给雇佣H-2A工人的农业雇主或农场劳务承包商的住房,直至现有法律协议期满。任何滥用资金的行为都将需要偿还。在2020年1月1日之后使用这些资金的人员必须声明他们不会将这些住房出租或出售给此类实体。
Section § 5071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住房部将移民服务中心的空位出租给因2014年1月17日宣布的干旱紧急状态而面临经济困难或无家可归的人员或家庭。这可能包括将入住期限延长至通常的180天以上,或改变入住资格标准。
该部门还可以制定管理这些服务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将不受通常的州法规制定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50717
每年1月1日前,运营流动农场劳工中心的机构必须向流动服务办公室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汇总在上一合同期内居住在这些中心的农业工人的信息,且不包含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工人来源地、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的种族、民族和性别、学龄儿童人数及其就学计划、不在中心居住时的生活安排,以及家庭成员是否为老年人或残疾人。
如果中心有允许非流动工人居住的特殊豁免,报告必须显示非流动工人使用的单元数量以及儿童入学情况的详细信息。此外,还会共享学生使用流动中心地址注册学校的数据,但这些数据也是匿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