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为参与社区康复、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项目的发展性残疾、身体残疾和精神健康障碍人士提供住房的重要性。它不再侧重于机构护理,而是强调社区生活,这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州政府旨在与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合作,争取联邦住房补贴,以提供此类住房选择。目标是减少机构化,并支持这些人士的多样化居住安排。该法律还授权一个部门获取这些联邦资金,以确保满足支持性住房需求。

Section § 50681

Explanation

本节中,“部门”一词特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本章中,“部门”系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Section § 5068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发育障碍”指的是那些患有《福利与机构法典》中其他地方定义的特定残疾的人。这些残疾使他们有资格获得公共机构提供的康复、教育或社会服务。

Section § 5068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地方机构”一词定义为包括任何市、县,或市县联合体。

Section § 5068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精神健康障碍人士”定义为患有精神健康状况,使其有资格参加由公共机构提供的康复、教育或社会服务项目的个人。

Section § 5068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身体残疾”指的是那些有身体残疾的人,他们有资格参加由公共机构运营或为其运营的康复、教育或社会服务等项目。它也包括所有受这些身体残疾影响的人。

Section § 506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哪些人符合获得住房援助的“需要支持性服务的人员”的资格。这些人是那些无法独自负担住房,并且正在参与康复、教育或社会服务等项目的人。他们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患有发育障碍、精神健康障碍或身体残疾,但不需要机构护理。相关的州政府部门或其代表必须做出相应的认定。

本章所称“需要支持性服务的人员”是指根据联邦法律有资格获得住房援助的人员,因为经济上无力为自己或其受抚养人提供充足住房,正在或将要参与康复、教育或社会服务项目,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5.5(a) 该人员已被州发育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620节设立的区域中心或其指定代表确定患有发育障碍,但不需要机构护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5.5(b) 该人员已被地方精神健康服务主任、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其指定代表确定患有精神健康障碍,但不需要机构护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5.5(c) 该人员已被康复部或其指定代表确定患有身体残疾。

Section § 50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与住房管理机构相同的权力,以便从美国机构获得财政帮助。其目的是为需要额外支持服务的人提供租赁住房。

Section § 506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申请联邦住房补贴,以便为需要额外支持服务的人提供住房。法律规定,从1994年7月1日起,此类服务的住房合同将转交给地方公共住房管理机构,但前提是这些机构承诺继续向残疾人提供这些服务。管理机构必须为需要支持的申请人保留一份单独的名单,并在一封信中阐明其意图。它们还必须每年报告与这些服务相关的活动。在任何转让发生之前,联邦当局需要确认“后续护理”计划的受益人将继续获得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24部第2部分(自第34200条起)设立的任何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凡是正在提供或提议为需要支持性服务的人员提供住房的,均可为此向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申请联邦住房补贴。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6.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6.5(b)(1)  自1994年7月1日或之后,本部门经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批准,应依照 (c) 款的规定,将根据本条签订的所有合同转让给由第24部第2部分(自第34200条起)设立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在转让专门指定供残疾人使用的凭证和证书之前,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应向本部门提交一份意向书,证明其打算为残疾人保留凭证和证书,包括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一份单独的符合条件的凭证和证书申请人名单。该名单应专门编码并标识为“后续护理”符合条件的证书和凭证持有人的地方优先权。本部门应向任何索取该信息的人提供意向书的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6.5(b)(2)  每个住房管理机构都应在其提交给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本部门以及任何索取该信息的残疾人社区代表的年度第8节证书和凭证计划报告中,每年报告其后续护理活动。年度后续护理报告中的所有信息均应在经适当通知的住房管理机构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公众意见和审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6.5(c)  根据 (b) 款第 (1) 项授权的转让,除非且直到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在1994年3月1日之前书面通知本部门,该转让可以被构建为使后续护理凭证和证书将继续服务于该计划的现有和未来客户,否则不得发生。

Section § 50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美国机构签订协议,以获取可分发给地方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住房开发商的资金。其目的是为需要额外服务的人员提供支持性住房的财政帮助。它还允许该部门直接与这些地方团体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以分发联邦住房补贴。

Section § 5068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相关部门在与州发展服务部等其他州机构协商后,制定或修改管理本章的规则。它还要求该部门为需要额外支持服务的人员申请联邦住房补贴。

该部门在与州发展服务部、康复部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商后,可以制定、修订或废止本章的管理规章。
该部门应为需要支持服务的人员提交联邦住房补贴申请。

Section § 50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认识到,稳定的住房对于精神和身体残疾人士以及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康复至关重要。它强调,失去住所可能会对他们的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该法律旨在确保通过特定计划获得住房的人士,即使在完成某些公共计划后,只要符合联邦低租金住房标准,也能继续获得租金援助。

Section § 506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从机构过渡到独立生活的人提供住房援助,特别是那些有发育障碍、身体残疾或精神健康问题的人。目标是通过地方持续项目帮助这些人搬到更独立的环境中。地方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与州政府合作提供这种支持,确保住房符合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的经济适用房指导方针。任何申请此项援助的机构都必须说明它将如何帮助服务对象独立生活。对同一建筑物中可获得援助的单元数量和人数有限制,个人在获得援助的单元中居住时间最长为18个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9(a)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为发育障碍和身体残疾人士以及精神健康障碍人士提供住房援助,此类援助旨在帮助他们从机构环境过渡到独立生活环境,并且此类援助是在旨在实现康复和独立的持续地方项目背景下实施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9(b) 本部门应设立一个项目,旨在为发育障碍和身体残疾人士以及精神健康障碍人士提供住房援助。本部门应与根据《公司法》第一篇第二部第一章(自第9000条起)成立的地方机构或非营利公司签订合同,这些机构或公司为上述个人提供支持性服务,且这些服务旨在帮助他们过渡到独立生活。地方机构或非营利公司应确保住房援助的接受者符合经修订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条(42 U.S.C. Sec. 1437(f))项下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项目指南规定的收入资格,并且不得签订超出第8条项目公平市场租金指南的住房合同。根据本条设立的项目中参与的公共和私人机构,其项目理念和活动应基本符合《福利和机构法》第四部第4.5章(自第4830条起)规定的社区生活原则、第五部第一部分第5章(自第5450条起)规定的社区居住治疗原则,以及第十部第二部分第8章(自第19800条起)规定的独立生活原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9(c) 地方机构向本部门申请住房援助款项时,应在其申请中说明住房援助款项如何作为其为服务对象建立独立生活的持续项目的一部分。本部门在审查这些申请时,可咨询发育障碍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康复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89(d) 为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特定建筑物的住房援助款项,地方机构或非营利公司不得签订租赁该建筑物内超过12个单元的合同,或租赁供超过24人使用的空间的合同。任何个人在获得援助的单元内居住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Section § 506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创建或支持的任何住房或住房项目,必须与当地总体规划中的住房要素保持一致,并符合《政府法典》第 (65302) 条的要求。

根据本章开发或协助的住房和住房项目,应与住房拟议所在地的管辖区总体规划中的住房要素保持一致,并符合《政府法典》第 (65302)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