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899.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相关立法的名称。它允许该计划被正式称为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

本章可被引述为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

Section § 508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都将由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管理。

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应由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管理。

Section § 50899.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住房和无家可归相关章节活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部门”指的是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无家可归”和“持续照护”应按照联邦标准来理解。“持续照护服务区”是指持续照护范围内的地理区域。“次级受助方”是指与部门签订协议以执行本章活动的实体。“加州ESG法规”和“联邦ESG计划”涉及具体的加州和联邦指导方针及法律,例如《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和《HEARTH法案》,这些法规和法律管理着紧急庇护所项目。

本章所开展的所有活动均适用以下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3(a) “部门”指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3(b) “无家可归”的含义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在《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6.2节的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补助计划中定义的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3(c) “持续照护”的含义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在《联邦法规》第24篇第586.2节中定义的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3(d) “持续照护服务区”指持续照护范围内的整个地理区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3(e) “次级受助方”指与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以执行本章规定活动的实体。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3(f) “加州ESG法规”指《加州法规》第25篇第8400节及后续章节中规定的、与联邦紧急庇护所补助计划管理相关的法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3(g) “联邦ESG计划”统指加州ESG法规,或根据本章通过的加州ESG指南,或两者兼有,以及与加州ESG法规通过相关的联邦法律,包括《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第四篇(42 U.S.C. Secs. 11371-11378, incl.),及其任何修订,2009年《无家可归者紧急援助和快速过渡住房法案》(HEARTH Act)(42 U.S.C. Secs. 11302-11304, incl. and 11360-11378, incl.),及其任何修订和任何实施性联邦法规。

Section § 50899.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获得资金,用于解决加州的无家可归问题。州政府部门负责将这些资金分配给次级受助方,后者将用这些资金支持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资助的活动包括接触街头流浪者、管理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协助快速重新安置以及预防无家可归。该计划还旨在增强获得资金的各方的能力,以更好地解决无家可归问题。此外,该部门还可以接受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联邦资金,以支持这些举措。

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的资金,在拨款给部门后即可使用,用于解决加州的无家可归危机。为实现此目的,部门应向全州符合条件的次级受助方提供赠款,以开展活动,解决无家可归个人和家庭的需求,并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永久住房的稳定。资助活动可包括但不限于联邦ESG计划项下符合条件的活动,包括 (a) 接触街头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 (b) 运营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并向收容所居民提供基本服务; (c) 快速安置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以及 (d) 防止家庭和个人变得无家可归。此外,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可促进技术援助活动,以提高次级受助方和持续照护体系结束无家可归现象的能力。部门可根据联邦法规和加州指南,接受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提供的联邦ESG计划资金。

Section § 508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为本章分配的任何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其目的,包括加州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的管理。负责这些计划的部门,其行政开支不得超过拨款资金的 5%。此外,他们还可以使用额外不超过 5% 的资金,为计划参与者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开展或改进活动。城市、县和其他行政区划也可以将他们收到的资金中不超过 5% 的部分用于其行政费用。对于联邦计划,行政资金必须遵守联邦规定。

为本章目的拨款并提供的任何资金,以及部门根据本章收到的所有资金,应仅用于本章目的,包括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的管理。部门在管理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和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方面的行政开支,不得超过为本章目的拨款的资金的 5%。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额外提供一笔金额,不超过为本章目的拨款并提供的资金的 5%,用于向次级受助方和照护连续体提供技术援助,以根据本章制定、实施、执行或改进活动的实施。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还可以拨付一笔金额,不超过提供给次级受助方的资金的 5%,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城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等次级受助方的一般行政费用,以促进本章目的的实现。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的行政资金应符合联邦法规。

Section § 50899.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将如何运作。它指出,虽然该计划通常遵循联邦计划的规则,但加州可以进行修改以更好地满足当地需求。这些修改可能包括资金如何在全州范围内分配,以及调整联邦公式以适应州的要求。

Section § 5089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部门为一个特定项目制定和更新指导方针,而无需遵循通常繁琐的规章制定程序(行政程序法)。如果这些指导方针与现有的联邦指导方针发生冲突,将以加州部门的指导方针为准。在这些指导方针通过之前,部门将在2023年9月1日前收集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以帮助制定指导方针。一旦新的指导方针生效,任何旧的条例将自动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7(a)  部门应审查、通过、修订和废止实施本章的指导方针。为实施本章而通过的任何指导方针,均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如果此类指导方针或条款与联邦ESG计划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为本章之目的,应以该指导方针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实施本章,部门可制定指导方针,以取代《加州法规法典》第二十五编第一分部第七章第二十次章中规定的加州ESG条例。部门在实施本章时采用的任何指导方针、规则、政策或普遍适用的标准,均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要求的约束。部门应不迟于2023年9月1日召集利益相关方会议,以促进根据本章制定计划实施指导方针。在指导方针通过之前,部门应根据已通过的条例管理该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99.7(c) 指导方针通过后,此前通过的条例即告废止。根据本节废止此前通过的条例,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要求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