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49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为“加州紧急解决方案和住房计划”定义了几个关键术语。“行政实体”可以是地方政府单位或负责管理“持续照护体系”资金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人”是指申请计划资金的实体。“面临无家可归风险”、“无家可归者”和“持续照护体系”均由联邦法规定义。“协调入境系统”有助于组织参与者的接收和转介。

“部门”指的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而“HMIS”是无家可归者数据管理系统。“永久性住房”是指没有居住期限限制且不强制提供服务的住房,其中包括与服务挂钩的“永久性支持性住房”,旨在帮助居民保持住房并改善健康状况。“次级受款人”是指有资格执行特定任务并为此获得计划资金的地方政府或组织。“临时住房”是非永久性住房,例如避难所,并且必须将参与者与服务联系起来。

就本章而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a) “行政实体”是指经持续照护体系指定,负责管理加州紧急解决方案和住房计划资金的以下实体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a)(1) 具有一般职能的地方政府单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a)(2) 曾作为协作申请人管理过HUD持续照护体系资金的非营利组织,该术语定义见《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a)(3) 统一资助机构,该术语定义见《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b) “申请人”是指已申请根据本计划接受资金的行政实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c) “面临无家可归风险”具有《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d) “持续照护体系”具有《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e) “持续照护体系服务区域”是指持续照护体系边界内的整个地理区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f) “协调入境系统”或“CES”是指根据《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6.400(d)节或第578.7(a)(8)节(如适用)及相关要求开发的集中或协调评估系统,旨在协调项目参与者的接收、评估和转介。为满足本款规定,集中或协调评估系统应覆盖整个地理区域,方便寻求住房或服务的个人和家庭使用,广为宣传,并包含一个全面和标准化的评估工具。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g) “部门”是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h) “HMIS”是指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定义见《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节。“HMIS”一词还包括受害者服务提供者或法律服务提供者在HUD根据《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6部分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类似数据库。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i) “无家可归者”具有《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j) “HUD”是指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k) “永久性住房”是指受适用房东-租客法约束的、包含补贴或非补贴租赁住房单元的结构或一组结构,对居住期限没有限制,并且不要求参与支持性服务作为获得或继续居住在该住房的条件。“永久性住房”包括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l) “永久性支持性住房”是指居住期限无限制的永久性住房,由目标人群居住,并与现场或非现场服务相关联,这些服务旨在帮助支持性住房居民保留住房、改善其健康状况,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在社区生活和(可能时)工作的能力。“永久性支持性住房”包括用于向住房居民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m) “计划”是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加州紧急解决方案和住房计划。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n) “次级受款人”是指行政实体认定有资格开展第50490.4节(a)款所述合格活动的地方政府单位或私人非营利或营利组织,行政实体为这些活动寻求计划资金,并且该次级受款人与行政实体签订合同,根据计划要求开展这些合格活动。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o) “临时住房”是指不符合(l)款所定义永久性住房条件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联邦、州或地方计划中定义的紧急避难所或导航中心。根据本章资助的所有提供临时住房的计划,应与案件管理服务建立伙伴关系或其他联系,以帮助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获得收入、公共福利、健康服务和永久性住房。

Section § 50490.1

Explanation

加州紧急解决方案和住房计划(CESH)是一项州级计划,旨在由特定部门管理。该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资金机会通知,以履行其职责。有意获得资金的组织必须按照特定要求提交申请。重要的是,此类资金通知不受通常适用于行政程序的常规规章制定程序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1(a) 特此设立加州紧急解决方案和住房计划,由该部门根据本章规定进行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1(b) 该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发布一份或多份资金可用性通知来实施该计划,以行使本章赋予或施加给它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行政实体可以提交申请,该申请应符合第50490.3条的所有要求,以响应该部门根据本条发布的资金可用性通知,从而根据第50490.2条(a)款获得拨款。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资金可用性通知,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5049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住房和就业信托基金”的资金如何分配给与无家可归者相关的项目。具体来说,50%的资金将根据一个公式分配给“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补助金计划”,该公式使用最新的无家可归和贫困数据。该公式考虑了无家可归者人数、租金负担沉重的低收入家庭以及贫困水平等因素,并特别强调了贫困数据。

“持续照护”区域会收到这些资金,但只能将最多5%用于行政管理费用。在两轮分配后,任何剩余或未使用的资金将被重新分配或用于其他住房项目。重要的是,获得这些资金不需要提供配套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a) 部门应分配第50472条 (c) 款所述的住房和就业信托基金中可用资金的50%,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尚未根据资金可用性通知或提案请求提供、且此前由2016年预算法案(2016年法规第23章)第2240-105-0001项拨款的任何资金,用于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补助金计划(第19章(第50899.1条起))的目的,由每个“持续照护”服务区域内的行政实体使用该“持续照护”服务区域的最新可用数据进行支出。部门应使用基于截至2018年6月30日用于根据加州紧急解决方案补助金计划(第19章(第50899.1条起))分配补助金的公式,并包含以下公式组成部分的公式,来分配前述资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a)(1) HUD发布的2017年即时统计数据,包括有住所和无住所的无家可归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a)(2) 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50%的租房中极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基于HUD最新的《综合住房可负担性战略》数据集。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a)(3)(A) 联邦贫困线以下的人数除以“持续照护”服务区域内的总人口,基于美国人口普查局的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a)(3)(A)(B) 本款要求的公式应给予本段所述因素双倍权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b) 根据本条获得拨款的“持续照护”服务区域内的行政实体,不得将该拨款的5%以上用于与合格活动的规划和执行相关的行政费用。就本款而言,“行政费用”不包括与执行第50490.4条 (a) 款所述合格活动直接相关的人员和间接费用。行政实体可与分受方分享任何可用于行政费用的资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c) “持续照护”服务区域未分配或以其他方式退还给部门的任何资金,应按以下方式重新分配,以便尽快重新分配资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c)(1) 首轮拨款后未分配的任何资金,应在随后为该计划发布的资金可用性通知中,根据 (a) 款规定的公式和本条的任何其他适用要求,在所有有参与行政实体的“持续照护”服务区域之间重新分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c)(2) 第二轮拨款后未分配的任何资金,应归还用于多户住宅计划(第6.7章(第50675条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2(d) 该计划下可用的资金无需配套资金。

Section § 504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部门申请无家可归者服务资金的要求。要获得资格,申请必须请求用于已批准活动的资金,并证明其具备先前经验,无论是直接经验还是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的经验。服务区域必须拥有或计划开发符合HUD要求的系统,如果需要更新,至少要使用20%的资金。申请必须详细说明一个透明且无利益冲突的本地项目选择过程。它们还应明确预期的资金金额、目标以及绩效衡量标准,例如服务无家可归者的人数和长期住房成功率。最后,如果尚未有全面的无家可归问题解决方案,申请人可以附上现有计划,或申请资金来制定一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 部门资助可用性通知所提交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所有最低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1) 申请根据第50490.2条(a)款请求拨款,以在相关“持续照护”服务区域内开展第50490.4条(a)款所述的一项或多项符合条件的活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2) 申请人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行政实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2)(A) 具有管理申请中描述的符合条件的活动的先前经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2)(B) 已与相关“持续照护”服务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地方政府或其他实体合作,这些实体具有管理所请求资金所需的先前经验。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3)(A) 除(B)项另有规定外,申请文件证明“持续照护”服务区域拥有符合适用HUD要求且正常运行的CES和HMIS,具体要求载于部门的资助可用性通知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3)(A)(B) 如果“持续照护”没有符合(A)项要求的现有系统,申请文件应证明,根据第50490.2条(a)款分配给“持续照护”服务区域的至少20%的拨款将用于实施或更新其系统,以符合适用的HUD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4) 申请描述或提供了预期用于向有资格开展符合条件活动的次级受助人分配可用资金的当地计划或项目选择过程的文件。为满足本款的要求,申请人提议的计划或项目选择过程应避免在计划或项目选择中出现利益冲突,并应易于公众获取。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5) 申请应明确用于申请中描述的具体符合条件的活动的预期估计金额,以及申请人与相关“持续照护”合作设定的数字目标和绩效衡量标准,这些目标和标准将用于评估在根据第50490.5条(a)款与部门签订的协议预期期限内实施申请中描述的符合条件的活动的成功程度。根据本款设定的任何目标应大于零,除非资金用于全系统或行政能力建设,例如改善CES功能。至少,申请应根据部门资助可用性通知中规定的“持续照护”服务区域的HMIS数据,评估以下项目或系统绩效衡量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5)(A) 所服务的无家可归者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5)(B) 所服务的无住所无家可归者人数,以及在进入计划或项目前作为无家可归者所经历的平均时间长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5)(C) 从计划或项目退出并获得永久住房的无家可归者人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a)(5)(D) 退出计划或项目后再次无家可归的人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3(b) 部门资助可用性通知所提交的申请可包含(如有)解决“持续照护”服务区域内无家可归问题的最新行动计划。如果“持续照护”服务区域内没有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现有行动计划,申请可请求将根据第50490.2条(a)款分配给“持续照护”服务区域的资金用于制定计划。如果申请根据本款请求资金以制定计划,申请人应在根据第50490.5条(a)款签订的合同到期前,将制定的计划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504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资金应如何用于帮助无家可归者。这些资金可用于租金援助、住房补贴、应急住房和支持系统。对于租金援助,最长为48个月,且租金支付不得超过当地HUD公平市场租金的两倍。它们还可以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运营补贴和灵活的住房补贴,例如租金和过渡性补贴。应急住房可包括导航中心和外展服务。法律还强调使用协调入境系统(CES)来优先帮助当前无家可归的人。行政实体必须遵循“住房优先”原则,确保住房无不必要的障碍。最后,实体用于应急住房支持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年度预算的40%。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 行政实体应将根据第50490.2条(a)款分配的资金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符合条件的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1) 租金援助以及住房搬迁和稳定服务,以确保无家可归者或有无家可归风险者能够负担住房。根据本款提供的租金援助,每个受援助家庭不得超过48个月,且租金支付不得超过根据《联邦法规》第24篇第888部分确定的当地HUD当前公平市场租金的两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2) 以15年资本化运营储备金形式提供的运营补贴,用于为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新建和现有经济适用永久性住房单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3) 灵活住房补贴资金,用于建立或支持在永久性住房中提供租金补贴以帮助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的当地项目。用于本款目的的资金可支持租金援助、向等待其他永久性租金补贴来源批准的业主提供的过渡性补贴、空置费支付,或基于项目的租金或运营储备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4) 应急住房干预措施的运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4)(A) 导航中心,提供临时食宿和个案经理,他们致力于将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与收入、公共福利、医疗服务、永久性住房或其他住所联系起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4)(B) 街头外展服务,将无住所的无家可归个人和家庭与临时或永久性住房联系起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4)(C) 庇护所分流,包括但不限于无家可归预防活动,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整合活动,以将个人和家庭与替代住房安排、服务和财政援助联系起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5) 系统支持,用于维持全面的无家可归者服务和住房交付系统所需的活动,包括CES、数据和HMIS报告,以及无家可归者规划活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a)(6) 根据第50490.3条(a)款(3)项(B)目开发或更新CES系统,或根据第50490.3条(b)款制定一项计划,以解决在“持续照护”服务区域内采取的应对无家可归问题的行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b) 行政实体或分受助方(如适用)应根据本章的要求以及部门在资金可用性通知中或根据第50490.5条(a)款与部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合理限制,确定所提供援助的期限、金额和其他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c) 除非联邦法规另有豁免,根据本计划获得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计划或项目的行政实体,应使用符合《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6.400(d)条或第578.7(a)(8)条(如适用)以及相关HUD要求的CES。除非是专门关注作为第(a)款(3)项(C)目授权的庇护所分流活动一部分的无家可归预防活动的计划或项目,否则根据本计划获得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计划或项目的行政实体,应优先向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援助,而非向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援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d) 根据本计划获得资金用于(a)款所述提供永久性住房的符合条件活动的行政实体,应纳入《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255条(b)款规定的“住房优先”的核心组成部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e) 行政实体应以符合《加州法规》第25篇第8409条(b)款(1)至(6)项所述的“住房优先”实践的方式提供所有符合条件的活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4(f) 行政实体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用于(a)款(4)项所述应急住房干预措施运营支持的资金,不得超过根据第50490.2条(a)款分配的任何资金的40%。

Section § 504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政府部门如何处理向特定住房计划下的管理机构分配和监督资金。

1. 当资金拨付给管理机构时,会通过一份为期五年的合同进行。未使用的资金将退回部门,用于另一个住房计划。

2. 这些机构必须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开支、项目选择以及实现目标的进展。他们还必须包含拨付给次级受款人的资金信息。

3. 机构必须确保资金妥善使用,并每年监督其次级受款人的开支。

4. 部门可以检查开支情况,以确保一切符合计划规定,如果存在不合规情况,部门可以要求偿还资金或采取其他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a) 部门应通过与行政实体签订为期五年的合同,分配根据第50490.2条(a)款拨付给该行政实体的资金。根据本款规定,合同期满后,任何未用于第50490.4条(a)款所述符合条件的活动的资金,应归还给部门,用于多户住宅计划(第6.7章(自第50675条起))。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b)(1) 根据本章接收资金的行政实体,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发布的年度报告,内容涉及该行政实体与持续照护体系合作进行的计划或项目选择流程、合同支出,以及根据第50490.3条(a)款(4)项在申请中列明的绩效衡量指标所证明的实现州和地方目标的进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b)(2) 本款要求的年度报告应包括第(c)款(2)项要求的信息,涉及分配给次级受款人的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b)(3) 部门可根据需要请求额外信息,以满足其他适用的报告或审计要求。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c)(1) 根据本计划接收资金的行政实体,应负责确保这些资金的支出符合本章规定,并用于第50490.4条(a)款所述的符合条件的活动。行政实体应至少每年监督任何次级受款人的活动和支出,以确保这些活动和支出符合本章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c)(2) 作为根据(b)款要求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行政实体应向部门报告与部门签订合同期限内每一年任何次级受款人的支出和活动,直至拨付给次级受款人的所有资金都已支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d) 部门可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监督行政实体的支出和活动,以确保遵守计划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90.5(e) 部门可根据其认为的适当或必要性,要求行政实体偿还资金,或依法寻求任何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以应对未能遵守计划要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