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8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住房信托基金的重要性。这些信托基金通过允许地方治理和决策,成为解决区域住房需求的关键。它们高效地分配资源,并成功生产了许多经济适用房单元。截至2006年1月1日,全州共有30个此类信托基金,由数百万美元的地方资金资助,随后又吸引了更多投资。住房信托基金还促进了长期的社区伙伴关系,涉及广泛的地方利益相关者,以支持经济适用房倡议。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2.1(a) 地方住房信托基金是针对区域住房需求而地方性开发的应对措施,并响应地方管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2.1(b) 地方住房信托基金在作为在地方层面分配资源的有效工具方面,拥有卓越的成就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2.1(c) 截至2006年1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共有21个市级和9个县级住房信托基金,通过利用数百万美元的地方自筹资金,生产了数千套经济适用房单元,从而为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撬动了数百万美元的额外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2.1(d) 住房信托基金是经济适用房的地方收入来源,并且通常是地方选民围绕经济适用房问题共同努力的直接结果。这些关系通常是长期的,并包括超越传统经济适用房支持者的广泛社区参与者。

Section § 508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地方住房信托基金配套赠款计划,由本部门管理。该计划旨在支持专注于建设或维护经济适用房的地方住房基金。这些资金应来源于持续的私人捐款或政府资金,其用途未专门限制用于住房。

Section § 508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城市、县、印第安保留地、牧场以及特定非营利组织获得住房信托基金配套拨款的条件。这些资金旨在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并且这些基金必须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已经运作,或者新设立用于提供低收入住房援助。

符合条件的住房信托需要有专门的收入来源,并且必须获得至少五年的资金支持。拨款金额从10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不等,并要求一比一的配套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支持为极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且使用期限至少为55年。申请人必须在其地方政府规划中包含符合规定的住房要素,并且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项目资金。

此外,部门用于行政费用的资金比例有限,住房信托必须在54个月内分配资金,否则需将其退还。该计划的年度影响报告是强制性的,并且这些指导方针是在常规政府监管程序之外专门详细规定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a)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本章授予的、来自根据第11部分(自第53500节起)提供的资金的拨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b) 部门可以向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已设立、资助并运营住房信托基金的城市和县、市县,或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经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以及向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所述的、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已设立、资助并运营住房信托基金的现有慈善非营利组织提供配套拨款。这些资金应通过发布《资金可用性通知》(NOFA)来授予。部门可以制定与多户住房计划(第6.7章(自第50675节起))中使用的资金优先顺序一致的竞争性标准,以备申请超出可用资金时使用。提供来自住宅开发影响费以外来源的配套资金的申请人应获得资金优先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c) 部门可以向由城市和县、市县,或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经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设立的新地方住房信托提供配套拨款,并资助由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所述的、提供低收入住房援助的慈善非营利组织设立的新住房信托。在本节中,“新住房信托”指在2003年1月1日之前不存在的住房信托。部门可以按照收到的顺序,审议根据本款提交的拨款申请,并确定其获得资金的资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d) 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资金的住房信托应具备以下特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d)(1) 它们利用通过立法、条例、决议或公私合作关系设立的公共基金或公共与私人联合基金,以接收特定收入来解决地方住房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d)(2) 它们从专用资金来源获得持续收入,例如税收、费用、贷款偿还或私人捐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e) 给予申请人的最低拨款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任何申请人获得的拨款额不得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根据本节提供的所有资金应按一比一的比例进行配套。除非部门已收到关于地方配套资金存入地方住房信托基金的充分文件以及配套资金来源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审议任何申请。申请人应被要求自拨款之日起,从这些已确定的地方来源继续为地方住房信托基金提供资金,并使该信托基金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五年。如果资金未持续五年,则 (1) 部门向地方住房信托基金提供的拨款金额,在信托基金有未支配资金可用的范围内,应立即偿还,并且 (2) 任何由地方住房信托基金资助的项目本应支付给地方住房信托基金的款项,应转而支付给部门,并用于资助多户住房计划或其后续计划下的项目。根据 (1) 和 (2) 支付给部门的总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部门的拨款金额。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f) 资金应用于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提供贷款,或为租赁住房项目内的单元建设提供贷款,这些项目应是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收入低于地区中位收入的60%)负担得起的,并为其保留。所有受资助的单元应被限制使用不少于55年。贷款偿还款应归属于受资助的住房信托,如果该信托不再存在,则归属于部门。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g)(1) 为使市、县或市县有资格获得资助,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拥有一份已通过的住房要素,该住房要素经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 (65585) 条确定,实质性符合《政府法典》第 (7) 编第 (1) 分部第 (3) 章第 (10.6) 条(自第 (65580) 条起)的要求。为使非营利组织申请人有资格获得资助,申请人应同意仅将本章提供的资金用于位于市、县或市县的项目,这些市、县或市县在申请时拥有一份已通过的住房要素,该住房要素经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 (65585) 条确定,实质性符合《政府法典》第 (7) 编第 (1) 分部第 (3) 章第 (10.6) 条(自第 (65580) 条起)的要求。就本条而言,合格的当地住房信托基金不得包括根据联邦或州法律要求设立的任何持续性限制性基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g)(2) 本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或部落指定住房实体的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如《美国法典》第 (25) 编第 (4103) 条和第 (50104.6.5) 条所定义。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h) 资金接受者应已举行或同意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听证会,以讨论和描述将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资助的项目。 作为根据本条获得拨款的条件,任何非营利组织应同意每年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用于选择资助项目的标准。该会议应向公众开放,并应提供该会议的公开通知,除非市或县的任何类似会议被允许以闭门会议形式举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i) 根据第 (53533) 条 (a) 款第 (1) 项 (C) 分项拨付给部门的资金中,不得超过 (5) %用于支付本条的管理费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j) 当地住房信托基金应在收到资金后不迟于 (54) 个月内拨付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资金。在该期限内未拨付的任何资金应归还给部门,用于多户住房计划。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k) 资金接受者应被要求向部门提交关于根据本条规定使用的资金的定期报告。部门应不迟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设立的信托基金数量、支持的项目描述、受援助的单元数量以及配套资金金额。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l) 本计划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指导方针运作,且不受《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要求约束。

Section § 508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住房部向运营或计划运营住房信托基金的各种地方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配套赠款,这些基金用于支持经济适用房项目。优先考虑使用非住宅开发费作为配套资金的申请人。提供的资金必须与非强制性资金按一比一的比例配套。赠款可用于开发和维护不同类型的住房,包括租赁单元、紧急避难所和待售房屋,并有具体的收入限制和长期可负担性要求。此外,至少30%的单元必须是极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

城市或非营利组织若要符合资格,需要有符合规定的住房要素,并已提交近期进展报告。资金需在五年内使用,否则将归还给部门。此外,受助方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资金使用方式,且行政费用上限为5%。城市、县和非营利组织必须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不遵守指南的受助方必须偿还赠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a) 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本部门应向已设立并正在运营或将运营住房信托基金的城市、县、市县、部落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设立的慈善非营利组织提供配套赠款。这些资金应通过发布《资金可用性通知》(NOFA) 进行发放。本部门可制定指南以管理本章。本部门在执行本章时采用的任何指南均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要求的约束。尽管本章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本条的条款以及上述授权的指南应在与其他法规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a)(1) 提供配套资金的申请人,如果其资金来源并非住宅开发的影响费,将获得优先资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a)(2) 本部门应为新信托基金预留资金,具体定义由本部门根据本条通过的指南确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b) 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资助的住房信托基金应具备以下特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b)(1) 利用通过立法、条例、决议或公私合作关系设立的公共基金或公私合营基金,以接收特定收入来解决当地住房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b)(2) 接收来自专用资金来源的持续收入,例如税收、费用、贷款偿还或公共或私人捐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c) 新设立信托基金的申请人最低拨款额应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或由本部门确定的更高金额。所有其他信托基金的最低拨款额应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或由本部门确定的更高金额。根据本条提供的所有资金应以一比一的比例与非任何州或联邦法律要求用于住房的资金进行配套,但根据第2.5章(自第50470条起)授权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些资金用于为区域住房信托基金注资。现有住房信托基金的申请不予考虑,除非本部门已收到当地配套资金存入当地住房信托基金的充分文件,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存入配套资金的证据,以及配套资金来源的身份证明。新信托基金的申请不予考虑,除非本部门已收到本部门确定的充分文件,证明已颁布一项征收或专用税费存入新信托基金的条例,或申请人已收到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将配套资金存入新信托基金。在所有配套资金存入之前,本部门不得向任何信托基金支付资金,且资金只能在合理时间内(由本部门确定)用于资助已确定将从信托基金获得贷款的项目所需的金额。申请人应被要求自拨款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继续从这些已确定的当地来源为当地住房信托基金提供资金,并继续运营该信托基金。如果资金未持续五年,则 (1) 本部门向当地住房信托基金提供的赠款金额,在信托基金有未支配资金可用的范围内,应立即偿还,以及 (2) 任何由当地住房信托基金资助的项目本应支付给当地住房信托基金的款项,应转而支付给本部门并用于该计划或其后续计划。根据 (1) 和 (2) 合计支付给本部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部门的赠款金额。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 资金应用于以下类型住房或项目的前期开发成本、购置、建设或翻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A) 租赁住房项目或租赁住房项目内的单元。所有受资助单元的可负担性限制应不少于55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B) 紧急避难所、过渡性住房和永久性支持性住房,这些术语的定义见根据本条通过的指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C) 待售住房项目或待售住房项目内的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B) 已向部门提交了《政府法典》第65400条所要求的年度进展报告,且提交时间在过去12个月内,如果部门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400条(a)款第(2)项(B)分项采纳了相关表格和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2) 非营利组织申请人若要获得资助资格,申请人应同意仅将本章项下提供的资金用于位于城市、县或市县的项目,且这些城市、县或市县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2)(A) 拥有已通过的住房要素,且部门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5条认定其基本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2)(B) 已向部门提交了《政府法典》第65400条所要求的年度进展报告,且提交时间在过去12个月内,如果部门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400条(a)款第(2)项(B)分项采纳了相关表格和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3) 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城市、县或市县,除非其拥有已通过的住房要素,且部门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5条认定该要素基本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的要求,否则不得动用任何项目资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g) 受助方应已举行或同意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听证会,以讨论和描述将由本条项下提供的资金资助的项目。作为根据本条获得拨款的条件,任何非营利组织应同意每年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用于选择资助项目的标准。该会议应向公众开放,并应提供会议的公开通知,除非城市或县的任何类似会议被允许以闭门会议形式举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h) 拨付给部门用于本计划的资金中,不得超过5%用于支付部门管理本条的费用。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也可允许受助方将拨款的最多5%用于行政费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i) 地方住房信托基金应在收到资金后60个月内动用根据本条提供的资金。此外,对在2013年1月1日已签订合同的地方住房信托基金的任何拨款,应延长12个月,但须符合部门设定的进展基准。在该期限内未动用的任何资金应归还部门,用于本计划或其后续计划。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j) 受助方应按要求向部门提交关于根据本条提供的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在本计划拨款的每年12月31日之前,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已设立的信托基金数量、所支持项目的描述、受助单元数量以及收到的配套资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