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将预制房屋作为主要居所进行买卖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比为投资目的购买预制房屋所造成的困难更大。它优先处理与主要居所相关的赔偿索赔,而非投资索赔。本法律定义了“实际和直接损失”、“索赔人”和“判决”等重要术语。它还设立了一个预制房屋追偿基金,以帮助弥补此类损失,并明确了资金的使用和投资方式。此外,它允许涵盖与获得法律判决相关的费用,确保索赔人能够有效寻求赔偿。然而,它不包括惩罚性赔偿或精神痛苦赔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a)(1) 为主要居所目的购买或出售预制房屋的人所承受的经济困难,比为投资目的出售或购买预制房屋的人所承受的困难更为深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a)(2) 因此,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索赔人根据本章提交的任何主要居所索赔,应优先于为投资目的提交的索赔,从基金中获得支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a)(3) 本章中对个人居住目的索赔和投资目的索赔所作的区别,应反映本款中规定的优先次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a)(4) 为支持赔偿索赔而寻求和获得民事判决及相关追偿工作的费用,往往超出索赔人的能力和所收到的金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a)(5) 如果公共实体获得的刑事或行政赔偿令可用作赔偿索赔的依据,则这些成本和努力可以提供进一步的益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b) 为本章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b)(1) “实际和直接损失”包括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b)(1)(A) 实际和直接损失的金额,自损失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加上为寻求判决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如果索赔是基于私人律师或非营利公司雇佣的律师获得的判决,则不超过判决金额的25%;如果索赔是基于公共机构雇佣的律师获得的判决,则不超过判决金额的3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b)(1)(B) 如果索赔不是基于判决,则为实际和直接损失的金额。但是,索赔人可以收取为寻求赔偿而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包括不超过索赔金额15%的律师费和(如有)诉讼费用。
“实际和直接损失”不包括任何惩罚性赔偿或因疏忽或故意造成精神痛苦而判给的损害赔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2) “索赔人”不包括对预制房屋拥有留置权的人,或对预制房屋拥有次要权益的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 “侵占”指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4) “判决”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4)(A)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其他州的法院)的最终判决,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刑法典》第1202.4节(f)款或《美国法典》第18篇第3663节发布的刑事赔偿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4)(B) 局长在根据第7章第3条(第18058节起)提交指控并给予听证机会后作出的命令,包括赔偿令。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5) “投诉”指刑事赔偿令或行政命令所依据的基础交易事实。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6) “判决债务人”指刑事赔偿令或民事判决所针对的任何被告,行政指控和命令所针对的任何被申请人,或经部门确定对任何违规行为负责的任何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c) 特此在州财政中设立预制房屋追偿基金。基金中的资金仅用于本章目的,包括支付部门根据本章产生的行政费用。部门的费用可包括根据本章产生的任何调查费用、根据第18070.3节作出决定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上诉中为决定辩护所产生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d) 基金中的资金可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4部第3章(第16430节起)进行投资。基金投资产生的所有收入应由司库在收入产生时返还给基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以支付本章要求的款项和分配。

Section § 180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任何申请经销商执照的人,在执照颁发或续期前,必须支付250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只收取一次。此外,经销商每增加或开设一个新营业地点,必须支付100美元。销售员申请执照需支付25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也只收取一次。当预制房屋出售时,必须向部门支付最高10美元的费用,并存入预制房屋追偿基金,然后才能完成房屋的登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1(a)  自1985年1月1日起,在经销商执照颁发或续期之前,每位申请人应支付二百五十美元($250)的费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1(b)(1)  (a)款规定的费用不得收取超过一次。此外,每位经销商应为其经营的每个额外营业地点和每个新营业地点支付一百美元($100)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1(b)(2)  此外,在销售员执照颁发或续期之前,每位申请人应支付二十五美元($25)的费用。此费用不得收取超过一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1(c)  对于向部门报告的每笔预制房屋销售,部门应收取不超过十美元($10)的费用,用于存入预制房屋追偿基金,并在颁发新登记证之前完成。

Section § 1807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自1985年1月1日起预制房屋追偿基金的费用和索赔流程。针对1985年1月1日之后销售的索赔,只能在1986年1月1日之后提交。对于涉及经销商的销售,销售日期是托管结束时;而对于其他销售,则是买方付款或签署合同并取得房屋占有权时。

如果基金余额在任何一年的1月1日超过200万美元,部门可以降低费用;如果低于100万美元,费用可以提高至最高10美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2(a) 预制房屋追偿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费用应于1985年1月1日或之后收取。源于1985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销售的针对该基金的索赔,不得在1986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部门。就本节而言,销售日期应为以下任一日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2(a)(1) 对于受第18035节或第18035.2节管辖的经销商销售,托管结束之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2(a)(2) 对于所有其他销售,包括托管未结束的经销商销售,购买者已支付购买价格的日期,或取而代之的是,已签署担保协议、购买选择权或购买合同并已实际占有或交付预制房屋的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无论何时,如果预制房屋追偿基金的余额在任何一年的1月1日超过二百万美元($2,000,000),部门可以降低第18070.1节(c)款规定的费用。无论何时,如果基金余额低于一百万美元($1,000,000),部门可以再次将费用提高至最高十美元($10)。

Section § 180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在买卖预制房屋时遭受损失,如何可以向一个专门的基金申请赔偿。如果你赢得了法律判决,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比如欺诈、对方破产或保修问题,你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支付你的实际损失,每笔交易最高可达 75,000 美元。要符合资格,你必须首先尝试向责任方追讨,或者证明他们无力偿还。你只有两年时间提交索赔,并且一旦提交,整个过程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支付会优先考虑那些为个人使用目的购买房屋的人,并且你不能为投资目的多次申请索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a) 当任何人 (1) 为个人或家庭居住或投资目的购买了预制房屋,或 (2) 为个人或家庭居住或投资目的出售了预制房屋,并获得针对任何预制房屋制造商、预制房屋经销商或销售人员,或其他卖方或买方的终局判决,且该判决基于以下理由:(1) 未履行保证或担保,(2) 与任何财务条款相关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3) 对所售或所购产品的种类或质量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4) 侵占,(5) 故意违反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规范托管账户的规定,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或 (6) 违反《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第一点七章第三章 (始于第 1797 条),导致直接源自 198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交易的实际直接损失时,该人可在所有程序(包括上诉)结束后,向部门提交索赔,要求从基金中支付该交易中的实际直接损失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b) 如果任何人从一个正在或曾经是破产程序对象的个人或实体处购买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或投资目的的预制房屋,或向其出售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或投资目的的预制房屋,该人可向部门提交索赔,要求从基金中支付该交易中的实际直接损失,基于以下原因:(1) 未履行保证或担保,(2) 与任何财务条款相关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3) 对所购或所售产品的种类或质量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4) 侵占,(5) 故意违反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规范托管账户的规定,或 (6) 违反《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第一点七章第三章 (始于第 1797 条),导致直接源自 198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交易的实际直接损失。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c)(1) 索赔总额不得超过任何来源未予偿付的实际直接损失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c)(2) 根据本条规定,就任何一项新旧预制房屋销售交易而言,最高支付金额应为实际直接损失金额,由部门根据其掌握的信息以及索赔人提供的信息确定。任何情况下,与单笔交易相关的实际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c)(3)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为投资目的购买或出售预制房屋的人,只能为此目的从基金中获得一次付款。任何已为投资目的购买或出售预制房屋而从基金中获得付款的人,此后将无资格根据本章提出索赔,无论是作为自然人、合伙企业成员、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夫妻共同财产成员,还是以任何其他身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 在支付任何针对基金的索赔之前,索赔人必须首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1) 如果索赔基于终局判决,则已勤勉地对判决债务人的所有资产进行追偿,或已向部门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已向部门证明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追偿成本可能超过可追偿的金额。此类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索赔人或其代表就判决债务人可被出售或用于清偿判决的资产所进行的调查和查询的描述、所发现资产的逐项估价,以及索赔人为使资产用于清偿判决而采取行动的结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2) 如果索赔不基于终局判决,则已向部门提交以下任一令人满意的证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2)(A) 该个人或实体正在或曾经是破产程序的对象,并且,为任何民事诉讼或破产程序中的索赔之目的,已将其在 (c) 款所述的实际直接损失中的任何权益,以索赔人从基金中获得的金额,转让给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2)(B) 索赔人的索赔符合本章规定,且索赔人已向部门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已向部门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追偿成本可能超过可追偿的金额。此类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索赔人或其代表就判决债务人可出售或用于清偿判决的资产所进行的调查和查询的描述、对已发现资产的逐项估价,以及索赔人要求将资产用于清偿判决的行动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3) 如果索赔是基于违反《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7章第3章(自第1797条起)规定提供的担保中的条款,索赔人须向部门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索赔人在试图根据担保行使其权利后,被拒绝获得担保下的全额赔偿或纠正。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e) 对基金的索赔应在以下期限内向部门提交: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e)(1) 如果索赔基于最终判决,则应在判决日期起两年内提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e)(2) 如果索赔不基于最终判决,则应在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或根据第18070.2条(a)款确定的销售日期起两年内,或自发现根据本条导致实际和直接损失的违规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交,但不得迟于根据第18070.2条(a)款确定的销售日期起五年,以较晚发生的事件为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 任何人提交要求从基金支付款项的申请时,索赔人应通过平信将该申请的副本邮寄至判决债务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部门应对申请及其持有的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且可以根据(a)至(e)款(含)的规定,在(a)至(e)款(含)的限制下,发布从基金支付款项的命令,如果索赔人或多名索赔人证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1) 他或她不是判决债务人、破产个人或实体、或代表配偶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2) 他或她正在(e)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3) 索赔人已满足(d)款的适用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4) 如果索赔人是出售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预制房屋的卖方,索赔人已真诚努力充分担保因出售该预制房屋而产生的债务,且该索赔是针对此债务提出的。就本款而言,真诚努力担保债务可通过但不限于向部门提供由债务人签署的期票来证明,该期票根据其条款由价值至少等于期票所证明债务的抵押品担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g) 部门发出从基金支付款项的命令后,审计长有权根据本条规定,为部门批准的索赔金额开具支付凭证。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h) 在从基金中拨付资金时,部门有权优先考虑曾试图为个人或家庭居住目的购买或出售预制房屋的索赔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i) 所有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基金索赔,应在提交完整申请后一年内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j) 部门应立法机关成员的要求,提供以下信息:基金索赔数量、在申请日期和提交完整申请后一年内处理和决定的索赔数量、支付给索赔人的基金金额,以及分配给部门费用的基金金额。

Section § 18070.4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他人对你的索赔而欠下由某个专项基金垫付的款项,你有责任全额偿还这笔钱,并支付利息。即使你宣布破产,你也无法逃避这些责任或处罚。

Section § 18070.5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部门从某个特定基金向某人支付了款项,该部门就该款项所涉事宜,将取得该人的权利。这意味着,该部门可以追究该人在获得付款前本可以自行追究的任何索赔或法律行动。

当部门已促使从基金向任何人支付款项时,该部门应代位取得该人的权利。

Section § 180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涉及赔偿的行政诉讼程序。如果部门有足够的资源,它应该努力收集证据并提出论据来支持赔偿令,这些赔偿令可以成为最终判决。如果有人根据这些规定应获得赔偿或经济裁决,他们可以选择放弃进一步的索赔,并在尝试追偿后直接向指定基金寻求收款。但是,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行政法法官裁定的金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6(a) 在部门人员和资源可用的范围内,在部门根据第7章第3条(自第18058节起)提起的任何行政诉讼中,部门应作出合理努力,申辩并证明事实和指控,并请求作出支持可被视为最终判决的赔偿令所需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6(b) 根据本节规定,为某人利益而由主管批准的赔偿令或其他经济裁决的受益人,在证明已根据第18070.3节 (d) 款作出追偿努力后,可以放弃其因某项交易而从基金获得的任何额外赔偿的权利,并根据该行政命令向基金提交索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6(c) 主管根据本节作出的赔偿令,不得超过行政法法官在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命令或批准的赔偿金额。

Section § 180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关于如何从特定基金中追回款项的规则变更,适用于截至2004年1月1日,仍在法律诉讼允许时限内的交易。如果某项交易的诉讼时限在该日期前尚未结束,则新规则将适用。

通过增加从基金追偿的额外理由或程序的法案对本章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04年1月1日,其由第18070.3条 (e) 款规定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任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