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2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要约销售、出租或租赁1958年9月1日之后建造的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它们必须符合州政府部门设定的特定健康和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涉及结构、消防安全、管道、供热和电气系统等方面。

任何在1976年6月15日或之后建造的房屋或移动房屋,也必须遵守联邦房屋建造标准。

如果代理人销售二手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额外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本州内销售、要约销售、出租或租赁任何在1958年9月1日之后制造的预制房屋或任何移动房屋、商用拖车或特殊用途商用拖车,如果其包含的结构、消防安全、管道、供热或电气系统和设备不符合部门对这些系统和设备以及这些系统和设备的安装要求,均属非法。部门可以制定与结构、消防安全、管道、供热和电气系统及设备和安装的公认和接受原则合理一致的规章制度,以保护本州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使其免受使用不合格和不安全的结构、消防安全、管道、供热和电气系统、设备和安装所固有的危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b) 所有在1976年6月15日或之后制造的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均应遵守1974年《国家预制房屋建造和安全标准法》(42 U.S.C. Sec. 5401 et seq.)。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c) 经本部分许可的代理人销售二手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应受第18046条的约束。

Section § 18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部门监督和执行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的安全标准,与1974年一项法案下的联邦标准保持一致。该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使这些标准获得联邦认可。他们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和调查,必要时包括在制造地点。

法律规定,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某些检查不适用于休闲车。如果进行此类检查,制造商可能会被收取费用。授权检查员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并检查工厂或销售场地,检查房屋和相关文件,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5(a)  根据1974年《国家预制房屋建造和安全标准法》(42 U.S.C. Sec. 5401 et seq.),本部门可承担执行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建造和安全标准的责任,涉及已制定联邦标准的任何问题。本部门可制定法规,以确保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接受加利福尼亚州关于联邦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安全及建造标准的管理和执行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5(b)  本部门可进行其认为可能必要的检查和调查,以确保本部分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得到执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5(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5(c)(b)款不适用于第18027.3条的执行,除非本部门认定有充分理由对工厂内的休闲车或公园拖车检查进行监督,在此情况下,本部门可对工厂内的休闲车或公园拖车检查进行调查,或进行部门检查,并可采取任何必要手段向制造商收取部门调查或检查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5(d)  为执行本部分及相关法规之目的,经本部门主管正式指定的人员,在向所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人出示适当证件后,可进行以下两项工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5(d)(1)  在合理时间且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任何制造、储存、待售、出售或出租、租赁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商用拖车或特殊用途商用拖车的工厂、仓库、销售场地或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5.5(d)(2)  在合理时间、合理范围内并以合理方式检查任何工厂、仓库、销售场地或机构,并检查账簿、文件、记录和档案,以确保符合本部分规定。

Section § 180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政府废止了预制房屋的安全标准,加州可以继续执行旧标准,最长一年,或者直到它决定一项新规定。如果有必要,新规定可以作为紧急法规快速通过。

Section § 18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1958年9月1日之后制造的预制房屋、移动房屋以及商用拖车,都必须带有联邦标签或州标志,以表明它们在建造时符合安全规定。对于在法规生效之前制造的房屋,如果它们符合标签签发时有效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州政府可以签发标签。未经州部门许可,移除这些标签是违法的。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所有上市销售或出租的此类房屋都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

Section § 180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单元(例如移动房屋或类似结构)出售给联邦政府并在联邦土地上使用,则不必遵守某些州规定。

Section § 18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在建造时违反了特定的建筑规范或环境法规,它将不会获得部门的官方批准徽章。

Section § 1802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立了加州休闲车的安全标准。它强调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 和国家消防协会 (NFPA) 已采纳关键安全标准,以保护休闲车使用者。特定日期之后制造的车辆必须符合这些标准,以确保设计的一致性。这些标准的变更在发布后 180 天生效。重要的是,所有车辆都必须贴有表明符合标准的标签,并且移除或篡改这些标签,或以不符合标准的方式改装车辆是违法的。该法律适用于 1999 年及之后制造的车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a)(1)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 和国家消防协会 (NFPA) 已根据允许考虑不同意见并表明相关方和受影响方已就其采纳达成实质性一致的程序,采纳了休闲车(包括公园拖车)的设计和安全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a)(2)  ANSI A119.2 和 A119.5 标准以及 NFPA 1192 标准旨在保护使用休闲车和公园拖车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a)(3)  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均可根据第 18020.5 节(该节规定违反本部分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强制执行本节所要求的这些标准。因此,为提高政府效率和经济性,并避免活动和服务的重复,宜取消部门在修改和执行休闲车建造标准方面的作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b)  第 18010 节 (a) 款中规定的、于 199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2005 年 7 月 14 日之前制造的休闲车,应按照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 1996 年版中包含的 A119.2 号标准建造。第 18010 节 (a) 款中规定的、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或之后制造的休闲车,应按照 NFPA 1192 休闲车标准建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c)  第 18010 节 (b) 款中规定的、于 199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制造的休闲车,应按照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 1998 年版中包含的 A119.5 号标准建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d)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新版本中包含的 A119.2 号或 A119.5 号标准或 NFPA 1192 休闲车标准的变更,应在发布日期后的第 180 天生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e)  任何休闲车不得配备多于一根电源线。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f)  任何于 199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制造的、在本州内出售、已售、出租或已租赁的休闲车,应带有标签或徽章,表明制造商符合 (b) 款或 (c) 款中规定的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或国家消防协会标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g)  任何于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前制造的、在本州内出售、已售、出租或已租赁的休闲车,应带有标签或批准徽章,表明制造商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或带有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前颁发的部门徽章,表明符合制造日期时根据本章生效的州标准,包括法规中包含的任何修改。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h)  任何人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均属违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h)(1)  移除或导致移除根据本节粘贴的标签、徽章或批准徽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7.3(h)(2)  在本州内使用、占用、出售或出售要约休闲车时,以不符合 ANSI A119.2 号或 A119.5 号标准或 NFPA 1192 休闲车标准的方式改装或改造,或导致改装或改造任何休闲车。

Section § 180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或销售卡车露营车是违法的,如果卡车露营车内部和外部没有清晰可见的制造商序列号或识别号。制造商必须确保这个号码是印上或永久附着的,零售商没有这个号码就不能销售新的卡车露营车。

Section § 18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建造某些类型的商业结构和住宅(如商业模块化建筑和多户预制房屋)制定规则,以确保安全和健康标准。这些规则不包括移动食品设施以及受1974年联邦法律管辖的房屋。这些规则必须与1990年代初期的建筑、电气、机械和管道规范保持一致,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从2008年开始,部门必须根据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部分内容制定商业模块化建筑的规则,然后将其添加到另一部法规中,以明确和实施。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只影响商业模块化建筑的建造过程,而不影响其使用或运营。此外,如果这些模块化建筑拥有部门颁发的有效批准标志,城市不得阻止其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a) 部门可以制定关于商业模块化建筑和特殊用途商业模块化建筑(但不包括受第104部第7章第4节第11条(自第114250节起)管辖的移动食品设施),以及不受1974年《国家预制房屋建造和安全法》(42 U.S.C. Sec. 5401 et seq.)管辖的多户预制房屋、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的建造法规,部门认为这些法规对于保护居住者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是合理必要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b) 商业模块化建筑的建造、改建或改造要求应是部门法规采纳的,并包含合理必要的增补或删除,体现在以下各项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b)(1) 由国际建筑官员会议出版的《统一建筑规范》1991年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b)(2) 由国家消防协会出版的《国家电气规范》1993年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b)(3) 由国际建筑官员会议和国际管道与机械官员协会联合出版的《统一机械规范》1991年版。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b)(4) 由国际管道与机械官员协会出版的《统一管道规范》1991年版。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c)(1) 部门应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加州法规》第24篇所载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第2、3、4、5、6和11部分,制定商业模块化建筑的建造、改建或改造法规,并附有适当的增补、删除和其他实施规定。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应纳入《加州法规》第25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c)(2) 部门根据本节颁布的要求仅适用于商业模块化建筑的建造、改建和改造,而不适用于商业模块化建筑的使用或运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d) 市政当局不得仅根据标志的签发日期,禁止使用带有有效标志的商业模块化建筑。

Section § 18028.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商用拖车和移动房屋中使用的建筑产品的规定。如果使用泡沫建筑系统,则必须遵守某些州规定,除非该移动房屋是在1976年6月15日之后制造的。在那种情况下,它必须遵守联邦的1974年《国家预制房屋建造和安全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5(a) 第17920.9条的规定以及据此通过的规章制度,应适用于不受1974年《国家预制房屋建造和安全法》(美国法典第42卷第5401条及后续条款)管辖的商用拖车、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的销售、要约销售或建造中使用的任何泡沫建筑系统,以及任何使用该系统作为组件的此类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8.5(b) 所有预制房屋,包括1976年6月15日或之后制造的移动房屋,应遵守1974年《国家预制房屋建造和安全法》(美国法典第42卷第5401条及后续条款)。

Section § 18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更改或修改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商用模块房的系统或设备是违法的,除非这些更改或修改符合州法规。任何改动都必须遵守本章和部门制定的规定。

如果有人应该为这些更改提交申请但未提交,他们必须支付正常费用的两倍。如果有人在五年内多次跳过这一步骤,他们必须支付十倍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a) 任何人更改或改装,或导致更改或改装带有部门批准标志或联邦标签的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多户预制房屋、特殊用途商用模块房或商用模块房的结构、消防安全、管道、供热或电气系统及装置或设备,且该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多户预制房屋、特殊用途商用模块房或商用模块房在本州内使用、占用、出售或出售时,除非其更改或改装后的性能符合本章和部门通过的适用法规,否则均属非法。部门可以制定法规,规定本节所述的更改和改装要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b)(1) 任何根据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要求提交更改或改装申请但未提交该申请的人,应支付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规定的更改或改装申请费的两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b)(2) 任何在五年内第二次或多次被发现未提交更改或改装申请或导致未提交针对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多户预制房屋、特殊用途商用模块房或商用模块房的更改或改装申请的人,应支付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规定的申请费的10倍。

Section § 1802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对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燃气或电气系统进行某些改动,而无需提交申请。您可以在移动房屋园区内为公用事业升级延长燃气或电力线路,只要其符合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特定决定。如果在此升级过程中发现电气或供热系统存在缺陷,只要维修是必要的、及时完成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可以进行维修而无需提交申请。部门将检查所有这些改动,以确保它们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1(a) 尽管有第18029条规定,任何人无需根据本章要求提交改建或改造申请,即可改建或改造,或促使改建或改造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结构、消防安全、管道、供热或电气系统以及装置或设备,以便将燃气管道或电力馈线,或两者兼有,从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服务线延伸至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电气分电盘或燃气入口,仅用于在符合或与公共事业委员会第14-03-021号决定(2014年3月13日)要求一致的移动房屋园区内进行天然气或电力服务公用事业升级,或两者兼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1(b) 尽管有第18029条规定,如果在将天然气或电力服务连接到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时,作为在符合或与公共事业委员会第14-03-021号决定(2014年3月13日)要求一致的移动房屋园区内进行天然气或电力服务公用事业升级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发现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中与供热或电气系统或装置或设备相关的缺陷,则供热或电气系统或装置或设备可以进行维修或更换,而无需根据本章要求提交改建或改造申请,前提是该维修或更换是纠正缺陷所必需的,且及时进行并经部门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1(c) 部门应检查 (a) 或 (b) 款所述的任何改建或改造,以确保符合本部分或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中规定的任何健康和安全标准,或根据这些部分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且这些标准和规章制度与公共事业委员会第14-03-021号决定(2014年3月13日)中规定的任务一致。

Section § 1802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作商业拖车(包括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结构,都必须遵守与建造、消防安全、电气系统、供暖、管道和能源效率相关的具体规定。这些结构,包括特殊用途的移动食品制备单元,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和操作标准。

此外,特殊用途的移动食品单元还必须遵守由州卫生服务部监督的具体卫生法规。如果这些卫生法规与其他要求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卫生法规为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3(a) 任何制造、再制造、改装、使用或改作商业拖车或特殊用途商业拖车用途的预制房屋、移动房屋、车辆或可运输结构,均应遵守本部分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关于标志和检查要求、建造、消防安全、电气、供暖、机械、管道、占用和节能的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3(b) 特殊用途商业拖车移动食品制备单元还应符合第12条(自第114285节起)第104部第7部分第4章的要求以及由州卫生服务部执行的、实施、解释和阐明该条的法规,在发生冲突时,该等法规应优先于本部分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

Section § 1802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专用商用厢式车旨在用作永久性建筑物的一部分,则必须符合适用于所有商用厢式车的相同施工标准。

Section § 180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为活动房屋和移动房屋制定消防安全标准,确保这些标准与公认的消防保护标准保持一致。1976年6月15日之后建造或制造的房屋必须遵守特定的国家安全标准。

地方消防官员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向州消防局长报告这些房屋发生的任何火灾。州消防局长将每年编制一份报告,列出本州内发生的房屋火灾,包括火灾原因、损失以及与火灾相关的任何伤亡等详细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5(a)  该部门可以采纳其认为与公认的消防标准合理一致的规章制度,以管理与防火或保护活动房屋、移动房屋、特殊用途商用拖车和商用拖车中的生命财产免受火灾相关的条件。所有于1976年6月15日或之后制造的活动房屋和移动房屋,均应遵守1974年《国家活动房屋建造和安全法》(42 U.S.C. Sec. 5401, et seq.)。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5(b)  每个市、县、市县、消防区或其他地方消防机构的消防主管官员,应向州消防局长提交一份关于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每起活动房屋和移动房屋火灾的报告。该报告应使用州消防局长提供的表格提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5(c)  州消防局长应每年编制一份关于本州内所有活动房屋和移动房屋火灾的统计报告,并向该部门提供一份报告副本。该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房屋和移动房屋火灾的数量、火灾原因、财产损失以及火灾造成的任何伤亡。

Section § 18029.6

Explanation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加州出售或出租的任何二手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在出租或出售时,每个卧室都必须安装一个正常工作的烟雾报警器。这些烟雾报警器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说明安装,并经州消防局批准。买家或租客必须从制造商那里获得关于如何使用、测试和维护这些报警器的信息。

如果卖方或房东在出售或出租前45天内签署一份声明,确认报警器已正确安装并能正常工作,则视为满足此要求。该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的规则以确保合规。

对于安装在不动产上的房屋,某些披露要求和责任条款适用于参与这些交易的房地产经纪人。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6(a)(1)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出售,或根据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协议出租的二手预制房屋、二手移动房屋和二手多户预制房屋,应在每个设计用于睡眠的房间内安装烟雾报警器,该报警器在租赁或产权转让之日应可正常运行。每个烟雾报警器应按照制造商的安装说明进行安装,并经州消防局根据第13114条批准和列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6(a)(2) 烟雾报警器制造商提供的关于安装在二手预制房屋、二手移动房屋或二手多户预制房屋中的所有烟雾报警器的操作、测试方法和频率以及正确维护的信息,应提供给该二手预制房屋、二手移动房屋或二手多户预制房屋的购买者或承租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6(b) 如果出租人或转让人在租赁或产权转让日期之前的45天内签署一份声明,说明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多户预制房屋中的每个烟雾报警器均已根据(a)款安装,并在声明签署之日可正常运行,则(a)款的要求应被视为已满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6(c) 本部门可制定规章制度以澄清或实施本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29.6(d) 对于根据第18551条(a)款安装在不动产上的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销售,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自第10000条起)获得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而言,第13113.8条(e)、(f)和(g)款的房地产执业者责任规定应适用于本条所要求的披露。

Section § 18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负责监管商用客车的部门,在其他州的商用客车标准与加州标准相当且得到积极执行的情况下,承认这些标准。如果符合条件,其他州的批准将被视为符合加州的标准。

此外,加州也可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确保在本州以外制造并销往本州的客车符合规定。这些机构必须没有利益冲突,拥有合格的工作人员,并有权纠正缺陷。它们还必须满足部门通过合同设定的任何额外条件。

加州在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提供某些文件或信息,以确认它们能有效遵守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0(a)  如果本部门确定另一州的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商用客车和特殊用途商用客车标准至少与本部门规定的标准相当,本部门可通过规章作出规定。此后,经该另一州批准符合其标准的任何商用客车或特殊用途商用客车,应被视为符合本部门的标准,如果本部门确定该另一州的标准正在实际执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0(b)  代替 (a) 款中规定的程序,本部门可与经批准的第三方实体签订合同,以执行本部分适用于在本州以外制造并拟在本州内销售的商用客车或特殊用途商用客车的规定。第三方实体可根据本款向本部门申请执行权限,通过提供令本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0(b)(1)  它们是独立的,没有利益冲突,具备执行本部分的权力,并且应在没有实际利益冲突或任何利益冲突表象的情况下执行本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0(b)(2)  它们配备了足够的合格人员,能够并且应当执行合同的所有规定,包括监督、报告和执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0(b)(3)  它们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拥有权力,并有能力纠正因其执行活动而发现或报告的缺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0(b)(4)  它们符合本部门可合理地纳入合同的任何其他运营条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0(c)  如果本部门签订了 (b) 款授权的合同,本部门可要求提供取消条款、费用、人员简历、报告或其他合理信息或文件,认为有必要确保 (b) 款和本部分得到充分执行。

Section § 18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组合屋、移动房屋、休闲车、商业拖车或特殊用途商业拖车符合州标准,它就不必遵守与这些州标准相冲突的地方规定。

Section § 18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部门设立费用,以支付管理和执行有关移动房屋和预制房屋规定的成本。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此目的的基金。

部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收费标准,以支付与本部分的管理和执行相关的工作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应存入移动房屋和预制房屋周转基金。

Section § 180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允许在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和商用拖车中安装壁炉,且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以确保安全和效率。这些法规必须保护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并且不应影响房屋的供暖或制冷系统。任何在1976年6月15日或之后建造的、带有壁炉的房屋,必须符合1974年《国家预制住房建造和安全标准法案》设定的标准。

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禁止在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中安装壁炉。主管部门应制定其可能认为合理必要的关于在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中安装壁炉的任何法规,以保护居住者的健康和安全,并确保安装不会损害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的主要供暖或制冷系统的效率。所有于1976年6月15日或之后制造的、包含壁炉的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和商用拖车,应遵守1974年《国家预制住房建造和安全标准法案》(42 U.S.C., Sec. 5401, et seq.)。

Section § 180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中更换热水器和舒适供暖器具的规则。如果燃气加热器符合州法规,即使它们并非专门为这些房屋设计,也可以使用。

更换的热水器必须标明适用于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并附有清晰可见的警告标签。这些器具在新旧房屋中安装时,应进行牢固的抗震支撑。

法律要求制造商或经销商确保热水器在安装过程中得到妥善固定,并且房主或承包商在房屋销售时必须通过签署声明来确认这一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a) 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在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中更换燃气热水器,即使这些热水器未专门列明用于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也不得禁止从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内部或车库内的经批准来源供应热水,但须符合本部分或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b) 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在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多户预制房屋中更换舒适供暖器具,即使这些燃气舒适供暖器具未专门列明用于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但须符合本部分、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或第2.3部分(自第18860条起)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c) 更换的燃气热水器应当列明为住宅用途,并按照该列明的规格安装,包括固定或支撑以防止倾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d) 按照 (c) 款安装的更换燃气热水器,应当在燃气入口附近显眼位置永久粘贴标签,标签内容(视情况而定)如下:
警告
 本器具仅获准用于天然气 (NG)。
警告
 本器具仅获准用于液化石油气 (LPG)。
标签上的文字应为红色背景上的黑色,高度不小于 1/4 英寸,但“警告”一词的高度不小于 1/2 英寸。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e)(1) 在本州安装的所有新建预制房屋或新建多户预制房屋中的燃气热水器器具,均应根据 (3) 款进行抗震支撑、固定或捆绑,并应在房屋安装之前或安装之时完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e)(2) 任何在现有移动房屋、现有预制房屋或现有多户预制房屋中安装的、供出售、出租或租赁的更换燃气热水器器具,均应根据 (3) 款进行抗震支撑、固定或捆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e)(3) 在2009年7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当颁布规章制度,包括热水器抗震支撑、固定或捆绑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基本符合根据第19215条制定的指南或《加州管道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5部分),并在全州范围内适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e)(4) 作为购买合同的一部分,负责本款所涉任何房屋的销售和安装的经销商,或作为经销商的制造商,应当确保所有热水器在安装完成前,均按照本款规定进行抗震支撑、固定或捆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7(e)(5) 在房屋出售的情况下,根据第18035条 (e) 款 (1) 项或第18035.26条的规定,负责房屋安装的房主或承包商应当确保所有燃气热水器器具均按照 (3) 款的要求进行抗震支撑、固定或捆绑。当房主或负责的承包商签署一份声明,说明在声明签署之日,每个燃气热水器均已按照本条要求固定时,即视为满足此要求。

Section § 18031.8

Explanation

您可以在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中用燃气设备替换烤箱、灶具或干衣机,即使这些设备并非专门为这些房屋制造。但是,这些燃气设备必须获批用于住宅用途,并按照特定说明进行安装,包括正确固定它们。安装后,它们需要贴有符合特定要求的标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8(a)  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颁布的法规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在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中更换烤箱、灶具或干衣机,使用未专门列明用于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燃气烤箱、灶具或干衣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8(b)  更换的燃气烤箱、灶具或干衣机应列明为住宅用途,并按照该列明的规格进行安装,包括固定和支撑以防止移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1.8(c)  根据 (b) 款安装的更换燃气烤箱、灶具或干衣机应带有符合第 18031.7 条 (c) 款的标签。

Section § 18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7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新型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如果在加州零售销售,必须贴有标签。该标签应显示品牌、型号、序列号、最终组装地点、经销商信息以及制造商建议零售价等详细信息,包括任何额外功能。经销商不得销售没有此标签的房屋。

除购买者外,任何人移除或更改此标签均属非法,除非房屋已固定在永久地基上,或作为指定中心的样板房展示。如果标签在展示时被移除,经销商仍必须告知买家所需的所有详细信息(不包括建议零售价),但必须列出包含任何车库或配件的总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  任何在1977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新型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制造商,如果该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将在本州展示零售,则应在该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上粘贴标签。该标签应包含以下关于该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1)  品牌、型号以及序列号或识别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2)  最终组装地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3)  交付经销商的名称和地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4)  交付所在城市或非建制区的名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5)  制造商建议零售价,应包括以下各项的价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5)(A)  基本的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5)(B)  额外建造特色和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5)(C)  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总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a)(5)(D)  一份声明,说明价格是否包含或不包含牵引杆、车轮、轮毂和车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b)  经销商不得在本州展示或交付任何在1977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不包含(a)款所要求标签的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以供销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c)  除(d)款和(e)款另有规定外,除零售购买者外,任何人从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上移除或更改本条所要求的任何标签均属轻罪。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d)  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固定到地基系统后,任何人均可移除本条所要求的标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e)  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在移动房屋园区或分区内,连同封闭式车库或车棚,作为指定样板中心内的展示模型安装后,任何人均可移除本条所要求的标签。就本款而言,“指定样板中心”是指在移动房屋园区或分区内,用于销售类似型号的两个或更多新预制房屋或新移动房屋的展示,这些房屋彼此靠近,并且这些展示的新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是根据第18613条安装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f)  如果根据(e)款移除了本条所要求的标签,经销商应向新预制房屋或新移动房屋的购买者或潜在购买者提供(a)款所要求的所有信息,但制造商建议零售价除外。经销商应展示新预制房屋或新移动房屋的总价,以及车辆车库或车棚,以及第18008.5条所定义的、包含在总购买价中的任何其他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附属建筑或结构或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配件。

Section § 18032.5

Explanation

该法律解释说,由于过去的联邦规定和豁免,加利福尼亚州尚未将其能效标准应用于预制房屋。一项联邦法案允许各州在联邦标准未能及时建立的情况下,为这些房屋设定自己的能源标准。加利福尼亚州希望参与制定这些标准,并计划在联邦标准未能及时出台的情况下,自行制定标准。加利福尼亚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将与住房行业协商,制定这些具有成本效益的标准,涵盖照明、隔热和气候控制等方面。这些标准只有在联邦部长未能在某个特定日期前制定法规的情况下才会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5(a)  州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5(a)(1)  加利福尼亚州针对新建住宅的能效标准已为房主和租户带来了显著的节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5(a)(2)  由于过去联邦对该领域的优先管辖权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对预制房屋建筑标准的豁免,加利福尼亚州的住宅能效建筑标准尚未应用于预制房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5(a)(3)  1992年《能源政策法》(P.L. 102-486)授权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制定法规,为预制房屋建立隔热和能效标准。如果部长未能在1992年10月24日(即该法案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发布最终法规,以建立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标准,则各州可以为预制房屋建立特定的能效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5(a)(4)  经州长认可的1992-93年加利福尼亚州能源计划建议联邦政府为预制房屋采用更严格、更具成本效益的能效标准,或者,作为替代方案,允许各州采用这些标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5(a)(5)  参与任何建立预制房屋能效标准的联邦法规制定程序符合本州的利益,并且,在缺乏及时最终联邦法规的情况下,根据联邦法律授权,本州制定自己的预制房屋能效标准符合本州的利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5(b)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与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协商,制定并实施预制房屋的成本效益能效标准,并于1995年1月1日之前生效。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照明、隔热、气候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提高预制房屋能源使用效率的设计和施工特征。这些标准在整体上应具有成本效益,并在结构的经济寿命期内摊销。该部应负责执行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应与预制房屋行业的成员协商制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2.5(c)  本节仅在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未能在1993年10月24日或之前发布最终法规,以建立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预制房屋隔热和能效标准时才生效。如果部长确实发布了这些最终法规,则本节仅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18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建筑物中阁楼区域的具体要求。首先,它说明了天花板应至少高出阁楼地面一定高度。阁楼的地面也必须足够坚固,能承受特定重量。

进入阁楼必须使用楼梯,并且楼梯必须符合尺寸、强度和扶手细节的详细规定。法律还强制要求设置护栏以确保安全。

阁楼必须至少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直接通向外部,并且对采光、通风和烟雾探测器有具体标准。此外,还要求详细的照明和布线电气标准。

根据第18009.3节从总建筑面积中排除的每个阁楼区域,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a)  阁楼天花板应至少高出阁楼地面54英寸,占总阁楼天花板面积的不少于50%;或至少高出阁楼地面50英寸,占总阁楼天花板面积的不少于70%。天花板高度应从阁楼区域的完工地面最高点量至完工天花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b)  阁楼区域的地面应设计成能承受每平方英尺至少30磅的活荷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c)  所有阁楼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单元总建筑面积的5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d)  每个阁楼只能通过楼梯进入,而不能通过梯子或任何其他方式。楼梯应按以下方式建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d)(1)  楼梯的最大踢面高度为9英寸,最小踏面深度为7.25英寸。踢面应采用开放式设计。每个台阶的踢面高度和踏面深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0.25英寸。楼梯宽度沿踏面测量应至少为22英寸。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d)(2)  楼梯应能承受每平方英尺50磅的荷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d)(3)  每个通往阁楼的楼梯应设置扶手,其高度从踏面边缘水平测量不低于34英寸。楼梯扶手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每线性英尺20磅的荷载,该荷载水平施加并垂直于扶手顶杆。扶手应沿楼梯全程连续设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d)(4)  扶手的握持部分横截面尺寸不应小于1.25英寸,也不应大于2英寸,或其形状应提供等效的抓握表面。扶手的握持部分应表面光滑,无尖锐棱角。扶手从墙壁或其他类似表面伸出的部分,墙壁与扶手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5英寸的空间。安装在楼梯开放侧的扶手应按照(e)款(1)项的规定安装中间栏杆或装饰图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e)  每个阁楼区域应在开放区域和楼梯的开放侧设置护栏。护栏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e)(1)  护栏应设置中间栏杆或装饰图案,以便直径为4英寸的球体无法穿过,但楼梯开放侧的三角形开口,其尺寸可允许直径为6英寸的球体无法穿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e)(2)  护栏应能承受每线性英尺20磅的荷载,该荷载水平施加并垂直于护栏顶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e)(3)  护栏高度应至少为34英寸,从阁楼区域的完工地面覆盖物量至护栏顶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f)  每个阁楼区域应至少有两个出口,符合ANSI标准A119.5《休闲公园拖车》第3章的规定,其中一个可以是楼梯。每个备用出口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f)(1)  直接通向公园拖车的外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f)(2)  每个备用出口的位置应符合ANSI标准A119.5《休闲公园拖车》第3章中对备用出口规定的所有关于通道、操作、尺寸标记和识别的要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g)  阁楼区域应提供采光和通风,符合ANSI标准A119.5《休闲公园拖车》第3章的规定。除了为主楼层服务的烟雾探测器外,每个阁楼区域还应安装一个额外的烟雾探测器,并应符合ANSI标准A119.5《休闲公园拖车》第3章的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h)  应遵守以下电气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h)(1)  楼梯上方应至少安装一个嵌入式照明灯具。楼梯上方的每个嵌入式灯具应由一个三向开关控制,其中一个开关位于主楼层,另一个开关位于阁楼区域。两个灯开关都应紧邻每个楼梯。阁楼区域的额外照明应仅为嵌入式类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h)(2)  布线方法和插座布置应按照ANSI标准A119.5《休闲公园拖车》第1章的要求安装。

Section § 180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2001年初之前在加州制造和使用的带阁楼的公园拖车,这些拖车可能不符合现行的安全标准。法律规定,这些拖车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符合规定。首先,它们必须在2001年的特定日期之前制造和销售。它们还必须张贴关于阁楼和楼梯不符合规范的警告通知,并向购买者提供书面警告。即使不符合其他详细要求,拖车也必须满足特定的安全规定,例如阁楼天花板高度和逃生窗尺寸。如果任何拖车不符合这些条件,其阁楼区域不能用作居住空间,而只能用于储存。必须遵守严格的标签要求,以告知居住者潜在风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某些带有阁楼的公园拖车单元,不符合经2001年修订的第18009.3节和第18033节的规定,但其阁楼被设计和制造用于居住,并于2001年1月3日之前在本州销售和占用。在2001年1月3日或前后,该部门发布了一份信息公告,告知地方政府建筑规范执行机构、公园拖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以及其他相关方,事实上,许多此类公园拖车不符合阁楼及相关区域的适用标准,因此不属于本部分所定义的休闲车或公园拖车。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b)(1)  为确保合理的公共安全标准,同时避免对实质性符合经2001年修订的第18009.3节和第18033节的带有阁楼的公园拖车购买者造成不当困难,如果符合本小节和 (c) 小节的所有以下要求,则带有阁楼的公园拖车应被视为符合这些节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b)(1)(A)  它们是在2001年1月3日之前制造,并在2001年6月3日之前销售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b)(1)(B)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b)(1)(B)(c) 小节中描述的通知已按照 (c) 小节的规定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b)(2)  就本小节而言,“实质性符合”应要求以与经2001年修订的第18009.3节和第18033节一致的方式建造和维护,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b)(2)(A)  尽管有经2001年修订的第18009.3节和第18033节的规定,阁楼天花板在阁楼总天花板面积的至少70%的范围内,其高度应至少为阁楼地板上方50英寸。所有用于居住的阁楼应提供一个逃生窗,提供至少484平方英寸的无障碍开口,任何方向的最小尺寸为22英寸。该窗户应位于与通往阁楼区域的楼梯相对的墙壁或屋顶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b)(2)(B)  尽管有经2001年修订的第18009.3节和第18033节的规定,如果通往或离开阁楼的楼梯按照第18009.3节 (c) 小节 (4) 款的规定配备了符合要求的扶手,则这些楼梯无需遵守第18009.3节 (c) 小节 (1) 款中描述的关于梯级高度和深度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c)  为根据本节被视为符合规定,带有一个或多个阁楼的公园拖车应遵守以下各款: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c)(1)  在每个阁楼开口的24英寸范围内,应显眼地张贴一个永久性标签,其文字高度不小于半英寸,颜色与标志背景和墙壁颜色形成对比,内容如下:
“注意:此阁楼区域和楼梯不符合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法规,在发生火灾时可能难以逃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2)  本节所涉的每辆公园拖车的制造商应在可行范围内,向公园拖车的购买者邮寄一份书面通知,标题为粗体16磅字体,内容如下:
“警告:您的公园拖车中的阁楼区域和楼梯不符合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标准。在发生火灾时,可能需要格外小心才能从阁楼逃生。”
该通知还应列出本节的规定,并提供业主可咨询问题的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3)  如果业主出租或以其他有偿方式提供本节所涉的公园拖车,业主应向居住者提供一份书面通知,以粗体16磅字体显示以下内容:
“警告:您的公园拖车中的阁楼区域和楼梯不符合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标准。在发生火灾时,可能需要格外小心才能从阁楼逃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3.1(d)  如果任何公园拖车的阁楼和楼梯不符合本节、经2001年修订的第18009.3节和第18033节的要求,则该公园拖车应被视为不实质性符合本节规定,阁楼区域不得用于居住,而只能用于储存,且阁楼区域应遵守第18009.3节 (b) 小节规定的标识要求。

Section § 18034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经销商或销售人员只处理与抵押贷款相关的行政或文书工作,他们就不需要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前提是他们不从贷款人或其他抵押贷款发起人那里收取报酬。行政和文书工作包括管理和分享与贷款相关的信息,以及与客户沟通以获取必要的贷款详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4(a) 经销商(如第18002.6条所定义)或销售人员(如第18013条所定义)无需根据实施联邦2008年抵押贷款许可安全与公平执行法案 (Public Law 110-289) 的州法律规定,作为抵押贷款发起人获得许可,如果该经销商或销售人员仅代表符合抵押贷款发起人定义的人员执行行政或文书任务,并且如果该经销商或销售人员不接受来自贷款人、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贷款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代理人的报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34(b) 就本条而言,“行政和文书任务”一词指抵押贷款行业中贷款处理或承保所需信息的接收、收集和分发,以及与消费者沟通以获取处理或承保住宅抵押贷款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