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许可一般要求
Section § 18045
Section § 18045.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制造商、经销商或代理商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否则部门不会向他们颁发执照。经销商和代理商必须在加州设有办公室,而制造商则需要根据部门规定,在同一物业上设有指定的制造区域。
任何设在住宅楼内的办公室必须位于底层,有独立的外部入口,并且只能由被许可人使用。此外,营业场所必须在营业时间内开放,以便检查记录和场地。如果记录保存在主要营业地点以外的地方,该地点也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放供检查。
Section § 18045.6
本法律规定了预制房屋和移动房屋的制造商、经销商和销售商在营业地点方面的义务。如果他们变更营业地点,必须立即通知部门。如果他们停止在其注册营业地点经营,应通知部门,并可能需要交回其许可证和记录。许可证可以置于非活跃状态,最长可达六个月。
销售商还必须就销售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的任何特许经营权变更或取消通知部门。每个销售商的营业地点必须向公众显眼地展示许可证。
销售商被允许在展销会或展览中展示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但这些展示不被视为官方营业地点。房屋也可以在移动房屋园区内展示和销售,但仅限于销售所展示的房屋,并且除非获得许可,否则这些展示地点也不能作为官方营业地点。
此外,所有房屋展示必须包含带有销售商信息的标牌,并且某些办公室要求不适用于展销会或展览展示,除非它们已作为官方营业地点获得许可。
Section § 18045.8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经销商在其营业地点的办公室签发临时许可证。如果经销商申请人满足所有执照要求,但尚未有办公室,并计划购买像预制房屋这样的移动结构作为办公室,他们可以获得此许可证。
但是,如果他们在60天内没有购买该结构或未能设立合适的办公室,许可证将自动取消。
Section § 18046
本法律解释了在出售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时,谁符合“代理人”和“卖方”的资格。“代理人”可以是持牌经销商或销售人员,也可以是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人员。“卖方”是正在出售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当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人员参与出售旧预制房屋或移动房屋时,他们必须遵守《民法典》下的特定规定。这包括对房屋进行仔细的目视检查,并向潜在买方揭示任何可能影响房屋价值或吸引力的重大问题。
如果需要转让披露声明,经销商或销售人员必须完成其自身部分。如果不需要,但交易不受财产披露规则豁免,他们必须向买方提供声明的特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