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住宅适用范围
Section § 19990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必须制定规则来明确具体的建筑标准,这些标准需要与国际建筑规范等公认的行业规范保持一致。这些标准会随着相关组织更新其规范而进行调整。
此外,如果各市县的风压和雪荷载要求与州标准不同,它们必须每年报告,以便部门通知工厂建造房屋的制造商。部门还有权制定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合规性,并且在与其他住房法规发生冲突时,本部分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19990.6
这项法律规定,第17920.9条和《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列出的所有与泡沫建筑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都适用于这些系统在工厂化住宅中的销售、要约销售或建造使用。如果泡沫建筑系统被用作建造此类住宅的组成部分,它们也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和规定。
Section § 19991.1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政府,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并获得执行检查的资格认证,可以负责检查其辖区内的工厂建造房屋。如果市或县决定进行这些检查,他们可以制定地方性法令来设立检查费用,以弥补相关成本。
Section § 19991.3
Section § 19991.4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则,规定质量保证机构如何获得或失去检查预制房屋制造商的资质。这些机构在部门的监督下工作,并可以使用部门的权力进行检查。法规必须确保制造商与这些机构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并且部门将监督这些机构的表现。
Section § 19992
本条法律要求地方执法机构监督和检查预制房屋的安装,以确保其符合州政府设定的特定建筑标准。法律允许这些机构对此类检查收取费用,但他们必须通过地方法令来设立此费用。该房屋必须符合与预制房屋相关的《州建筑标准规范》以及从第17910条开始的其他特定要求,同时要考虑到第19990条的规定。
Section § 1999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则,涉及分区、建筑退让、雪荷载、风压、火灾风险区域以及设计和美学考量等方面。尽管如此,如果这些规则影响到工厂建造的房屋,它们必须与对相同大小的普通房屋的要求大致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