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定,以保护与员工住房相关的工人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这些规定涵盖了从建筑、改建结构到保持清洁和通风的所有方面。

适当的执法机构必须确保这些规定和州建筑标准得到遵守。他们还会根据特定的税法条款处理违规行为。此外,部门必须提出建筑标准以供批准,以实现这些目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40(a)  除第18930条另有规定外,部门应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旨在保护雇员和公众的公共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规范所有雇员住房的建造、施工、扩建、改建、变更、维修、居住、使用、卫生、通风和维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40(b)  适当的执法机构应执行《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与雇员住房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部门根据(a)款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274条和第24436.5条处理违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40(c)  部门应根据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制定并提交建筑标准以供批准,用于本章所述目的。

Section § 17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员工住房的规章制度应如何符合通用标准,并必须考虑地理和气候等当地条件。当部门是执行机构时,它可以为这类住房的建设和运营设定费用。

该法律还允许部门在建设或重大翻新期间减免这些费用,前提是资金来自公共实体且并非因执法行动而进行。此外,在新建住房或重大翻新后的前三年,可以完全免除运营许可证费用,前提是这并非执法行动的结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41(a)  除第17011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部分不时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合理适用于永久性和临时性员工住房以及住房或露营设施利用的公认标准和惯例。在颁布规章制度时,部门应特别考虑地理、地形和气候条件。凡部门为执行机构的,部门可为员工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制定收费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41(b)  在建设或重大翻新期间,如果资金来自公共实体且并非因执法机构通知而进行的,部门可规定减免费用。在员工住房新建或重大翻新(并非因执法机构通知而进行)后的前三年运营期间,部门应规定免除运营许可证费用。

Section § 170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从1980年1月1日起,除非法律明确豁免某些规定,否则相关部门不能制定或发布由另一条款定义的任何建筑标准。如果建筑标准的制定违反了这些规定,它将无效。对于1980年之前制定且仍在生效的标准,它们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除非它们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被更新或替换为新标准。

Section § 17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劳工营过度拥挤时应如何处理。当当局发现过度拥挤时,必须通知居民,并给予他们合理的机会来解决问题。如果当局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居民可以参与官方听证会。居民还享有与营地所有人相同的权利,可以对任何与过度拥挤相关的通知或命令提出异议。如果最终决定居民需要搬离,当局必须考虑是否有其他住房可用。如果没有,居民应获得额外时间来寻找新的住所。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导致劳工营中任何住所不符合标准的条件是住所过度拥挤,执法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居民发出关于该条件的通知,并应在根据本部分启动任何诉讼或程序之前,给予住所居民合理的机会纠正违规行为。如果执法机构决定启动程序以纠正过度拥挤的状况,居民可以出庭并在作为程序一部分召开的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如果执法机构允许劳工营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对最初的违规通知或整改令提出上诉,居民也应被允许对最初的违规通知或整改令提出上诉。在上诉时,如果执法机构确定唯一的整改手段是腾空住所,执法机构应考虑是否有替代住房供居民使用,并且,如果替代住房不可用,应给予居民一段由执法机构确定的合理时间来寻找替代住房。

Section § 17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发现员工住房过度拥挤,执法机构必须通知居民,并在任何法律行动开始之前给予他们纠正问题的机会。如果机构开始处理过度拥挤状况的程序,居民有权在听证会上表达他们的担忧。他们也可以对任何违规通知提出上诉,就像住房所有者或经营者一样。 如果,在上诉时,唯一的解决方案是腾空住房,执法机构必须考虑是否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了替代住房。如果没有替代方案,机构应允许居民一段合理的时间来寻找新住房。

Section § 17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个部门更改、添加或删除标准、表格或定义,以实施特定条款,而无需遵循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它还可以根据公众和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制定指导方针,只要有至少3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这些变更豁免于政府制定规章的常规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44(a) 部门可以审查、采纳、修订或废止标准、表格或定义,以实施第17030.10条和第17037条。根据第17030.10条或第17037条采纳、修订或废止的任何标准、表格或定义,特此豁免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44(b) 经与利益攸关方协商,且公众意见征询期不少于30天,部门可以采纳指导方针以实施第17030.10条和第17037条。部门在实施第17030.10条或第17037条时采用的任何指导方针、规则、政策或普遍适用的标准,均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要求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