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a) 除第18930条另有规定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以颁布规则和条例,以解释并具体化本部分。一旦通过,这些规则和条例应适用于全州各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b) 在书面通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后,任何市、县或市县可以在该部批准承担后,承担执行本部分、执行《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与员工住房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执行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其他条例的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c)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制定条例,规定承担责任的条件,并可包括对地方执法机构的必要资质要求。承担责任获批后,该部应将执法责任移交给该市、县或市县,同时移交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在用和停用员工住房的记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d) 市、县或市县可以通过条例,制定一份用于员工住房运营的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该部制定的标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员工住房的居民收取费用。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e)(1) 如果本部分、《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与员工住房相关的建筑标准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其他规则和条例未被执行,在该部向市、县或市县的理事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市、县或市县在哪些方面未能履行其职责,并且未能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启动纠正措施以履行其职责后,该部应在任何市、县或市县执行本部分、《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与员工住房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规则和条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e)(2) 自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如果地方执法机构在收到一项或多项具体不执行案例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能根据该部的认定,启动充分合理的纠正措施以履行其职责,该部可自行选择,在该地方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对本部分所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执法,并且地方执法机构应向该部和总检察长支付这些州机构进行调查和执法的实际费用。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f)(1) 该部应每年对本部分、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与员工住房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对已承担执法责任的每个市、县或市县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其他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该部应将根据本款进行的评估书面摘要与第50408条要求的报告一并提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f)(2) 该部应与包括住房倡导者和农业组织在内的相关人士协商,对第17008条(b)款(1)项中使用的“农村”定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书面摘要与第17031.8条在1996日历年要求的报告一并提交。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g) 除第18945条另有规定外,该部应是判断地方执法机构是否正确执行这些规定的唯一裁决者。除第18945条另有规定外,地方执法机构有权向该部上诉该决定。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h)(1) 任何市、县或市县可以通过向该部提供书面取消通知,取消其承担的这些规定的执法责任。该部应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承担该责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h)(2) 经部门批准负责执行本章规定的地方执法机构,如取消其承担的责任并根据第 (1) 款将执法权交还给部门,则应向部门汇缴根据第17036条和 (d) 款设立和收取的、尚未根据本章及据此通过的法规支出的费用。就本款而言,地方执法机构应确定实际支出并向部门支付所收费用余额,或应向部门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的金额应按未到期运营许可证剩余年限的比例计算。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i) 执法机构可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i)(1) 进入公共或私人财产,以确定是否存在本部分适用的任何员工住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i)(2) 进入并检查所有无论位于何处的员工住房,并检查所有与之相关的住宿设施、设备或附属物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50(i)(3) 进入并检查员工住房的毗邻土地,以确定本部分的卫生及其他要求、《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与员工住房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是否已得到或正在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