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法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17001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人们居住的建筑物以及员工住房中的任何相关建筑物,必须遵守州建筑标准规范设定的建筑标准。它们还必须遵守其他法规,除非有相同标准的地方条例。如果存在相关的地方条例,这些建筑物则必须转而遵守该条例的施工规定。
Section § 17002
这项法律允许使用替代的建筑材料或方法,即使它们没有被明确列出,只要它们获得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批准。要获得批准,替代方案在质量、强度、有效性、耐火性、耐用性和安全性方面必须与法律要求的一样好。本节不影响第17001节规定的地方法规。
Section § 17003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本部分中提及“委员会”一词时,特指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
Section § 17003.5
Section § 17005
本法律规定了在本部分中哪些人不算作“雇员”。它排除了三类工作者:从事家庭家政服务的人员;工资是其专业培训一部分且雇主免税的人员;以及在免税宗教组织中接受宗教职业培训或促进宗教职业发展的人员。
Section § 17005.5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员工社区住房”是什么。它必须是一个由独栋房屋组成的社区,并符合特定条件。每栋房屋至少要有四个房间,包括独立的厨房和浴室,并且必须由雇主拥有或运营,同时遵守健康和安全规定。这些房屋只能住一个家庭,其中至少包括雇主的一名全职员工。它们必须有直接的道路通道,并且是至少由200栋房屋组成的紧密相连的社区的一部分,社区内的维护服务由雇主的工作人员提供。
Section § 17006
Section § 17007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执法机构”。它可以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也可以是任何地方政府,例如城市或县,负责执行本部分法律的,如第17050节所规定的。
Section § 17008
“雇员住房”一词指的是雇主为五名或更多雇员提供的居住设施,例如工棚、移动房屋或帐篷,通常位于其工作场所或附近。这包括为与任何特定工作场所无关的农业工人提供的乡村地区住房。
雇员住房不包括酒店、汽车旅馆或其他在特定非农业条款下提供的住宿。法律豁免的社区住房以及公共所有或由公共资金大量资助的私人住房也排除在外。
符合雇员住房条件的物业,必须遵守相关的住房法律,包括许可和检查规定。雇员住房与“劳工营”等术语同义,无论当地市或县的条例如何,如果它位于独户或公寓住房结构内,则被视为住宅用途。
Section § 17008.5
这项法律确保居住在员工宿舍的农业工人享有与其他租户相同的合法权利。他们可以向民权部投诉住房歧视,受益于各种租户和劳动保护(除非另有说明),并受《农业劳动关系法》的保护以获得额外保障。
Section § 17009
本法律将“劳务派遣员工住房”定义为任何场所,由一个为收取费用或实物报酬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实体,为五名或以上员工或潜在员工提供住房。它适用于提供劳务的公司,并且包括提供膳食、住宿或交通、监督工作或管理工资支付等额外服务。
Section § 17009.5
本节广义地定义了“人”一词。它包括个人以及各种类型的团体,例如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
在某些语境下,“人”一词也可以指“租户”或“雇员”,只要它不明确指代房东或员工住房的所有者。
Section § 1701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不同类型的雇员住房。“临时雇员住房”是指为特定作业而设立并随后拆除的劳工营,并非每年在同一地点使用。“季节性雇员住房”是指每年在同一地点运营且居住不超过180天的营地。“永久性雇员住房”是指任何非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劳工营。“永久性独户雇员住房”包括供一个家庭居住的独立住宅、移动房屋和工厂建造房屋,该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全年雇员,并且这些住房需遵守州或联邦的建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