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雇员住房法》。它涉及雇主为其工人提供的住房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Section § 1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人们居住的建筑物以及员工住房中的任何相关建筑物,必须遵守州建筑标准规范设定的建筑标准。它们还必须遵守其他法规,除非有相同标准的地方条例。如果存在相关的地方条例,这些建筑物则必须转而遵守该条例的施工规定。

员工住房内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应当符合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与员工住房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本部分通过的其他法规,除非一项根据第17958.5节和第17958.7节通过的、且与此类法规等同的规定最低标准的地方条例适用。尽管有第17050节的规定,如果此类地方条例适用于员工住房内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则这些建筑物应符合该条例的建造和安装规定。

Section § 17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使用替代的建筑材料或方法,即使它们没有被明确列出,只要它们获得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批准。要获得批准,替代方案在质量、强度、有效性、耐火性、耐用性和安全性方面必须与法律要求的一样好。本节不影响第17001节规定的地方法规。

本部分的规定并非旨在阻止使用任何未经本部分明确规定的材料、器具、装置、设备、布置或施工方法,如果此类替代方案已获得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批准。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以批准任何此类替代方案,如果其认定所提议的设计令人满意,并且所提供的材料、器具、装置、设备、布置或施工方法,就其预期目的而言,在质量、强度、有效性、耐火性、耐用性和安全性方面,至少等同于本部分所规定的,以保护生命和健康。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7001节适用的地方法规。

Section § 17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本部分中提及“委员会”一词时,特指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

本部分中使用的“委员会”指的是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

Section § 170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每当本分部中提及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时,实际上是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该部门有权执行委员会原本应做的一切事务。

Section § 170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部”这个词的含义,它特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适用于相关的法律条文。

在本部分中,“部”系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Section § 17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本部分中哪些人不算作“雇员”。它排除了三类工作者:从事家庭家政服务的人员;工资是其专业培训一部分且雇主免税的人员;以及在免税宗教组织中接受宗教职业培训或促进宗教职业发展的人员。

本部分所称“雇员”不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a) 从事家庭家政服务的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b) 在其工资属于专业培训附带性质的情况下受雇的人员,且雇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节(b)款免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c) 因宗教职业培训或促进宗教职业而附带受雇的人员,且雇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f)款免税。

Section § 17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员工社区住房”是什么。它必须是一个由独栋房屋组成的社区,并符合特定条件。每栋房屋至少要有四个房间,包括独立的厨房和浴室,并且必须由雇主拥有或运营,同时遵守健康和安全规定。这些房屋只能住一个家庭,其中至少包括雇主的一名全职员工。它们必须有直接的道路通道,并且是至少由200栋房屋组成的紧密相连的社区的一部分,社区内的维护服务由雇主的工作人员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5(a)  “员工社区住房”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独栋住宅社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5(a)(1)  每套住宅至少有四个房间,包括独立的厨房和独立的浴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5(a)(2)  每套住宅由雇主拥有或运营,并由该雇主根据《州住房法》的规定及其据此通过的对健康和安全有实质性影响的法规进行维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5(a)(3)  每套住宅居住的家庭不超过一个,其中至少包括拥有或运营该住宅的雇主的一名常年全职员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5(a)(4)  每套住宅均可直接通往公共所有和维护的道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5(a)(5)  每套住宅均位于第 (b) 款所定义的社区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5.5(b)  “社区”是指不少于200套符合第 (a) 款要求的独栋住宅,这些住宅彼此相邻或非常接近,并且由雇主专门为此目的雇佣的人员为住宅单元的居民提供维护服务。

Section § 170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居民雇员住房”定义为任何类似公寓楼、酒店或汽车旅馆的地方,其中至少为五名雇员提供住宿。这些雇员必须从事这些类型物业的管理、维护或运营工作。

Section § 170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执法机构”。它可以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也可以是任何地方政府,例如城市或县,负责执行本部分法律的,如第17050节所规定的。

“执法机构”,就本部分而言,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任何已根据第17050节的规定承担本部分执法责任的城市、县、或市县。

Section § 17008

Explanation

“雇员住房”一词指的是雇主为五名或更多雇员提供的居住设施,例如工棚、移动房屋或帐篷,通常位于其工作场所或附近。这包括为与任何特定工作场所无关的农业工人提供的乡村地区住房。

雇员住房不包括酒店、汽车旅馆或其他在特定非农业条款下提供的住宿。法律豁免的社区住房以及公共所有或由公共资金大量资助的私人住房也排除在外。

符合雇员住房条件的物业,必须遵守相关的住房法律,包括许可和检查规定。雇员住房与“劳工营”等术语同义,无论当地市或县的条例如何,如果它位于独户或公寓住房结构内,则被视为住宅用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a) 在本部分中使用的“雇员住房”,指任何住房设施的任何部分,或住房设施所在的物业,如果存在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a)(1) 该设施包括任何居住区、住宅、寄宿公寓、帐篷、工棚、铁路维修车、移动房屋、预制房屋、休闲车、旅行拖车或其他住房设施,维护在一个或多个建筑物或一个或多个地点,以及它们所在的场所,或雇主为五名或更多雇员的移动房屋停放或露营而划定和提供的区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a)(2) 该设施是与任何工作或正在进行工作的地点相关的,无论是否涉及租金。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1) 除第 (2) 和 (3) 款另有规定外,在本部分中使用的“雇员住房”还包括任何住房设施的任何部分,或住房设施所在的物业,如果存在以下所有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1)(A) 该住房设施或物业位于任何乡村地区,如第 50101 条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1)(B) 该住房设施或物业并非与任何工作或工作场所相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1)(C) 该住房设施或物业由非农业雇主提供,如《劳动法》第 1140.4 条所定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1)(D) 该住房设施或物业由任何农业雇主或多个农业雇主的五名或更多农业雇员使用,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1)(D)(i) 临时或季节性居住。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1)(D)(ii) 永久居住,如果该住房设施是移动房屋、预制房屋、旅行拖车或休闲车。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1)(D)(iii) 永久居住,如果该住房设施受《州住房法》管辖且房龄超过 30 年,且该住房设施中至少 51% 的结构,或如果未分成单元则至少 51% 的设施,由农业雇员居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2) “雇员住房”不包括酒店、汽车旅馆、旅店、旅游酒店、多户住宅或独户住宅,如果存在以下所有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2)(A) 该住房以与提供和出租给农业雇员相同的条款提供和出租给非农业雇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2)(B) 该住房的任何居住者均不受雇于该住房的所有者或物业经理,或任何对该住房有利害关系的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2)(C) 该住房的任何居住者均无租金从其工资中扣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2)(D) 该住房的所有者或物业经理并非《劳动法》第 1140.4 条所定义的农业雇主,也非与该住房相关的农业雇主的代理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2)(E) 该住房的居住条款协商在每位居住者与住房所有者之间进行,或在每位居住者与受雇于住房所有者的物业经理之间进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2)(F) 居住者不被要求居住在该住房中作为雇佣或获得雇佣的条件,且居住者并非由其雇主、其雇主的代理人或《劳动法》第 1140.4 条所定义的农业雇主推荐居住在该住房中。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2)(G) 该住房设施在 1984 年 1 月 1 日之前任何时候都不是 (a) 款所定义的雇员住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b)(3) 本款所定义的“雇员住房”不包括酒店、汽车旅馆、旅店、旅游酒店,或第 17010 条 (d) 款所定义的永久性住房,如果该住房在 1984 年 1 月 1 日之前或之后未作为 (a) 款所定义的雇员住房进行维护。

Section § 170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居住在员工宿舍的农业工人享有与其他租户相同的合法权利。他们可以向民权部投诉住房歧视,受益于各种租户和劳动保护(除非另有说明),并受《农业劳动关系法》的保护以获得额外保障。

居住在员工宿舍的农业雇员租户享有适用于居住在员工宿舍的人的所有权利,包括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5(a) 根据《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2.8章(自第12900条起))向民权部提起经核实投诉,指控住房歧视违规行为,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5(b) 根据《民法典》或《劳动法典》为租户或承租人提供的任何保护,但第17031.6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8.5(c) 根据1975年《阿拉托雷-泽诺维奇-邓拉普-伯曼农业劳动关系法》(劳动法典第2部第3.5章(自第1140条起))享有的任何保护或权利。

Section § 17008.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基金”一词在本部分中特指根据第17036条设立的员工住房管理基金。

Section § 17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劳务派遣员工住房”定义为任何场所,由一个为收取费用或实物报酬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实体,为五名或以上员工或潜在员工提供住房。它适用于提供劳务的公司,并且包括提供膳食、住宿或交通、监督工作或管理工资支付等额外服务。

在本部分中,“劳务派遣员工住房”是指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为收取费用或实物报酬,雇用人员为第三方提供个人服务或在第三方指导下提供个人服务,或代表雇主招募、招揽、提供或雇用人员,并且为收取费用或实物报酬,同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从而为他人提供五名或以上员工或潜在员工住房的任何场所、区域或地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9(a)  为该等员工或潜在员工提供膳食、住宿或交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9(b)  监督、计时、检查、计数、称重或以其他方式指导或衡量该等员工的工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9(c)  向该等员工支付工资。

Section § 17009.5

Explanation

本节广义地定义了“人”一词。它包括个人以及各种类型的团体,例如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

在某些语境下,“人”一词也可以指“租户”或“雇员”,只要它不明确指代房东或员工住房的所有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9.5(a)  “人”,在本部分中使用,包括任何自然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股份公司、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或其他人员组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09.5(b)  “人”,在本部分中使用,可与“租户”或“雇员”互换使用,并且当上下文不暗示雇主或员工住房的所有者时,这些术语可互换使用。

Section § 17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不同类型的雇员住房。“临时雇员住房”是指为特定作业而设立并随后拆除的劳工营,并非每年在同一地点使用。“季节性雇员住房”是指每年在同一地点运营且居住不超过180天的营地。“永久性雇员住房”是指任何非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劳工营。“永久性独户雇员住房”包括供一个家庭居住的独立住宅、移动房屋和工厂建造房屋,该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全年雇员,并且这些住房需遵守州或联邦的建筑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10(a)  本部分所称“临时雇员住房”,是指并非每年在同一地点运营,且为一次性作业而设立并随后拆除的劳工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10(b)  本部分所称“季节性雇员住房”,是指每年在同一地点运营,且在任何日历年内居住不超过180天的任何营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10(c)  本部分所称“永久性雇员住房”,是指任何非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劳工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010(d)  本部分所称“永久性独户雇员住房”,是指按照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包括所需的许可证和检查)建造和维护的独户独立住宅、第18008节所定义的移动房屋、第18007节所定义的预制房屋,或第19971节所定义的工厂建造房屋。每套住宅应仅由一个家庭居住,该家庭至少包括一名永久性全年雇员。“永久性独户雇员住房”不包括第17008节 (b) 款 (1) 项 (D) 分项所定义的住房设施或财产。

Section § 17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睡觉场所”定义为为员工提供住宿的任何类型的住所。这可以是房屋、工棚、帐篷、移动房屋或用于员工住宿的其他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