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房屋公园法执行、诉讼和程序
Section § 18400
这项法律赋予部门权力,以执行法律的某些部分及相关规定,但另一特定条款中提及的除外。这意味着他们有权执行这些任务,例如检查场所。官员可以进入任何财产——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来检查公园是否属于本法律的管辖范围。他们还可以检查公园,查看设施和住客记录,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
Section § 18400.1
本法律要求执法机构每年至少检查 5% 的移动房屋园区,以核查是否符合健康和安全规定。他们必须检查房屋的外部,并在必要时发出违规通知。如果单一投诉表明存在严重的健康或安全问题,可能会导致对整个园区的全面检查。
除非对居民或公众构成危险,否则机构不能对在园区或房屋最初获得许可时尚未生效的法律发出违规通知。在检查前三十天,机构必须通知房主和园区经营者。
园区经营者和房主都可以派代表陪同检查员进行检查。检查前,机构必须通过视听演示提供检查前指导。本节将持续有效至 2030 年 1 月 1 日。
Section § 18400.3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每年两次成立一个工作组,由移动房屋业主、园区经营者、检查机构和立法机构代表组成。该工作组就如何运营移动房屋园区检查计划提供反馈。部门每六个月还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费用收取情况、已检查的园区以及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报告会强调常见问题,提出计划变更建议,并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2000年以前的轻微违规行为将被视为次要问题,在新的检查中不会被引用。
Section § 18400.4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在本章中谁被视为“移动房屋所有人”。“移动房屋所有人”可以是居住在制造房屋或移动房屋里的人,也可以是该房屋的注册所有人。这两种身份可以是不同的人。
Section § 18401
Section § 18402
如果公园所有者或经营者被告知其公园内存在妨害,他们有五天时间(如果获得批准,可能更长)来解决。如果他们不解决,就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县检察官,或司法部长、市检察官等其他人,可以代表州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Section § 184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合法处理公园内的滋扰问题。它指出,如果公园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曾因与滋扰相关的违规行为被定罪,并且他们未能纠正该违规行为,这足以提起法律诉讼。另外,如果违规行为本身就是法律诉讼的原因,那么仅凭这一因素就可以证明采取行动制止滋扰是正当的。
Section § 184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园的任何部分在建造、改建、使用或维护方面违反了本法律规定的规则或执法机构的命令,可以采取行动来制止或纠正这种行为。这可能包括启动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或防止其发生。
此外,如果有人就这些规则申请法院命令,高级法院可以发布此类命令以确保遵守。
Section § 18406
如果公园位于公共机构拥有或部分拥有的水域旁边,除非有从公共道路到水域的合理公共通行权,否则任何执法机构都不能批准该公园。这种通行权必须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的地图上标明,详细说明财产和业主,并显示该通行权是奉献给哪个政府实体的。
政府机构必须在三年内接受此奉献,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如果附近已有合理的公共通行权,法律不要求通行权必须穿过公园。
此外,公园业主没有义务改善主要服务于非公园居民的任何通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