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定义为与地块上的房车相关的遮阳篷、停车棚和门廊等。这些构筑物通常供居住者使用,并包括储物单元和车库。

Section § 18862.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批准的”意味着某种材料、器具或建造已符合必要的标准,以获得部门的批准。

“批准的”一词,当用于任何材料、器具或建造时,指符合获得部门批准的要求。

Section § 18862.3

Explanation

“建筑标准”一词指的是另一部法律中提供的定义,具体来说是第18909条。这基本上意味着,要了解“建筑标准”的确切含义,您需要参考第18909条。

“建筑标准”指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

Section § 18862.5

Explanation
“露营小屋”是一种小型可移动的硬边建筑,没有管道设施,面积小于400平方英尺。它专为露营者在房车公园内使用而设计。尽管它可以配备电力和供暖或制冷系统,但只能在被称为特殊入住公园的特定区域,或在州立公园等州有财产上安装或使用。

Section § 18862.7

Explanation

“露营方”定义为一个人或最多10人的团体,每年在露营地或露营小屋住宿的总天数不超过30天。

“露营方”指一个人或不超过10人的团体,每年占用露营地或“露营小屋”不超过30天。

Section § 18862.9

Explanation

“营地”是指在一个更大的露营区内,由一个露营团体使用的特定地点。

“营地”是指附带露营区内由一个露营方占用的区域。

Section § 18862.11

Explanation

本节中的“商业教练车”一词指的是第18001.8节中提供的定义。

本部分所使用的“商业教练车”具有与第18001.8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8862.13

Explanation
“有条件许可证”是一种允许在特殊占用公园内建造或使用设施的许可证。该许可证可包含由执行机构设定的必须遵守的具体条件。

Section § 18862.1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部门”一词特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部门”是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Section § 18862.17

Explanation

“执法机构”可以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也可以是任何地方政府(例如市或县),这些地方政府根据法律的某些条款承担了执行特定住房法规的职责。

“执法机构”是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或任何根据第18865条以及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并根据第18300条承担了执行本部分责任的市、县或市县。

Section § 18862.19

Explanation
“附带露营区”是指露营是次要活动的土地。该土地的主要用途是农业、林木管理或水力或电力资源开发。要符合此类区域的条件,必须至少有两个可供出租或租赁用于露营的营地。法律还规定,在这些区域内,任何营地265英尺半径范围内,露营团队不得超过25个。

Section § 18862.21

Explanation

“租赁”是指任何允许一个人使用、居住或占用某处房产的协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该协议通常涉及支付租金。

“租赁”是指用于财产的使用、占有和居住的口头或书面合同。它包括租金。

Section § 18862.23

Explanation
“营位”是指特殊公园内用于一辆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房车、帐篷、露营车或一个露营团体的特定区域。

Section § 1886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组合屋”的定义与第18007条中描述的相同。

Section § 18862.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移动房屋”一词的定义与另一条款(即第18008节)中的定义完全相同。如果您想了解什么符合移动房屋的条件,您应参考第18008节以获取具体定义。

“移动房屋”的含义应与第18008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8862.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公园”一词的定义与另一特定法律条款(即第18214条)中的定义方式相同。

“移动房屋公园”应具有与第18214条中使用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886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占用人”和“居民”这两个词意思相同,并且包括任何居住或停留在一个物业中的人,例如承租人和客人,正如《民法典》特定部分所定义的。

“占用人”和“居民”可互换使用,并应包括《民法典》第2.6章(第799.20条起)中使用的“占用人”、“居民”、“承租人”或“客人”。

Section § 18862.31

Explanation

本节仅将“公园”一词定义为特指特殊居住公园。

“公园”指任何特殊居住公园。

Section § 18862.33

Explanation
“永久性建筑物”是指由特殊入住公园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拥有和控制的任何持久性结构。重要的是,它不包括工厂建造的房屋,并且不位于宗地上。

Section § 18862.35

Explanation

“计划审查机构”是一家私营公司,必须雇佣至少一名持证建筑师或工程师,负责审查特殊用途公园的施工计划,确保其符合州法规。这包括检查公园内的建筑物、公用设施、街道和其他设施。

该机构必须向州部门提供审查人员的名单,包括他们的姓名、执照详情和资格。

“计划审查机构”是指一个私营实体,该实体雇佣至少一名由州许可的建筑师或工程师,负责审查特殊用途公园建设的计划和规范,包括建筑物和永久性建造的固定装置、公用事业系统、街道及其他受监管设施,旨在确定是否符合本部分的适用规定及据此颁布的法规。计划审查机构应向部门提交所有执行计划审查的人员名单,包括个人的姓名、加州建筑师或工程师执照号码和有效期,以及资格摘要。

Section § 18862.3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休闲车”一词在此处的定义与第18010节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8862.39

Explanation

“房车营地”被定义为一块土地或移动房屋公园内的一个区域,其中有两个或更多地块出租或改建,供房车车主、露营小屋或帐篷使用。即使这块土地已被转换为细分地块或其他形式的居民所有权,它仍然被视为房车营地。

然而,员工住房有一个例外:那些根据《员工住房法》运营、符合特定标准,并且有两个或更多地块供出租或作为雇佣条件提供的住房。这种住房不需要满足与房车营地相同的许可证或费用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862.39(a) “房车营地”是指任何区域或地块,或移动房屋公园内单独划定的区域,其中有两个或更多地块出租、租赁或供出租或租赁,或以前供出租或租赁,后来转换为细分地块、合作社、共有公寓或其他形式的居民所有权,以容纳房车、露营小屋或帐篷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862.39(b) 尽管有 (a) 款规定,已根据《员工住房法》(第 1 部分(自第 17000 条起))获得经营许可证,并且符合第 17021.6 条的规定,且包含两个或更多供租赁或出租的地块或单元,或作为雇佣条款或条件提供的员工住房,就本部分要求获得初始或年度经营许可证或支付任何相关费用的目的而言,不应被视为房车营地。

Section § 1886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租金”定义为为换取使用、占有和居住某项财产的权利而支付的任何金钱或其他形式的款项。

“租金”是指为使用、占有和占用财产的权利而支付的金钱或其他对价。

Section § 1886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特殊入住公园”定义为包括房车公园、临时房车公园、附带露营区或帐篷营地在内的场所。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人们可以暂时在车辆或帐篷中住宿的任何公园。

“特殊入住公园”是指房车公园、临时房车公园、附带露营区或帐篷营地。

Section § 1886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特殊用途商用客车”一词的定义与另一条款(第 18012.5 条)中的定义相同,这意味着您需要查阅该条款以获取完整定义。

在本部分中使用的“特殊用途商用客车”具有与第 18012.5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886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临时休闲车营地”定义为出租两个或更多房车(RV)地块的地方,运营时间最长为11天。在此期限后,该营地必须拆除。

然而,如果土地被划为农业用途,并且容纳最多12辆房车用于安置农场工人,即使该地块被出租或租赁,它也不需要运营许可证或支付某些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862.47(a)  “临时休闲车营地”是指任何区域或地块,其中有两个或更多地块出租、租赁或供休闲车车主或使用者出租或租赁,且该营地设立用于一次运营,不超过连续11天,之后予以拆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862.47(b)  尽管有(a)款规定,但划为农业用途的区域或地块,其中有两个或更多地块出租、租赁或供出租或租赁,以容纳12辆或更少休闲车的车主或使用者,用于安置农业雇员的,就本部分所要求的获取初始或年度运营许可证或支付任何相关费用而言,不应被视为临时休闲车营地。

Section § 18862.4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帐篷”定义为主要或完全由布料、帆布或类似材料制成,并由框架支撑的任何遮蔽物或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