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81(a)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新的或二手的无烟道加热器,该加热器旨在用于任何住宅房屋或单元内部,但电加热器或用于有烟道壁炉的装饰性燃气原木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81(b)
尽管有 (a) 款规定,燃气驱动的无烟道装饰性燃气原木和壁炉可以销售,如果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州卫生服务部批准其使用,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81(b)(1)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州卫生服务部考虑并制定其使用的推荐标准。制定这些标准的成本不得超过十四万五千美元 ($145,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81(b)(2)
燃气驱动的无烟道装饰性燃气原木和壁炉符合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州卫生服务部根据 (1) 款制定的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81(b)(3)
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根据 (1) 款和依照第 18930 节制定的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81(b)(4)
燃气驱动的无烟道装饰性燃气原木和壁炉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批准的机构列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81(c)
根据 (b) 款制定的标准销售的燃气驱动的无烟道装饰性燃气原木和壁炉的安装应符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