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大型建筑,例如集会场所、商业场所、学校、工厂、机构、商店和住宅(但不包括独户住宅或小型公寓),如果它们是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建造或进行重大改造的,则必须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如果自2020年1月1日起,A类或M类建筑每年有超过10万美元的翻新或租户改进,则该法律也适用于这些建筑。如果业主在使用AED时遵守特定规定,法律会保护他们免于在紧急情况下使用AED所产生的责任。但是,它不适用于地方政府拥有的建筑或某些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也不适用于空置或正在施工的物业,除非另有说明。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a) 本章适用于以下所有结构,这些结构按照《加州法规》第24篇《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第2部分《加州建筑规范》第3章(自第301.1条开始)的定义,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或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建造,并于该日期之后按照(b)款所述进行修改、翻新或租户改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a)(1) A类集会建筑,容纳人数超过300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a)(2) B类商业建筑,容纳人数200人或以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a)(3) E类教育建筑,容纳人数200人或以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a)(4) F类工厂建筑,容纳人数200人或以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a)(5) I类机构建筑,容纳人数200人或以上。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a)(6) M类商业建筑,容纳人数200人或以上。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a)(7) R类住宅建筑,容纳人数200人或以上,但不包括独户和多户住宅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b) 为(a)款之目的,如果结构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则应被视为已修改、翻新或租户改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b)(1) 在一个日历年内进行价值100,000美元的租户改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b)(2) 在一个日历年内进行价值100,000美元的建筑翻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b)(3) 用于集会场所的任何租户改进,包括礼堂、表演艺术场所和电影院。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c)(a)款或(b)款所述的已占用结构,应根据第1797.196条的要求,在场所内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根据本条为紧急护理获取AED的个人或实体,如果该个人或实体已遵守第1797.196条(b)款的规定,则不应对因使用AED提供紧急护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任何民事损害承担责任。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d)(1) 本章不适用于(a)款或(b)款中由任何地方政府实体拥有或运营的结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d)(2) 本章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b)、(c)或(f)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e) 如果结构公共区域已有AED,则无需安装另一个AED即可满足本条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00(f) 除(b)款中规定的结构外,本章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空置、正在施工或正在翻新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