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a)
因施工检查,执法机构不得施加不同于在图纸审查职能期间批准的图纸和规范中规定的新的或修改的建筑标准,除非执法机构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a)(1)
该标准对于纠正适用法规或标准的违规行为并保护公共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a)(2)
图纸和规范未提及该标准或不够详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a)(3)
计划存在偏差、增加或删除。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a)(4)
许可证持有人对计划进行了修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a)(5)
许可证被视为过期,因为许可证授权的建筑物或工程自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80天内未开工,或许可证持有人在工程开工后任何时候暂停或放弃了许可证授权的工程。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a)(6)
许可证根据最新采纳的《统一建筑规范》第303条 (e) 款的规定被视为暂停或撤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b)
在本章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b)(1)
“建筑标准”是指第18909条中定义的建筑标准,或地方机构根据第17958条或第18941.5条 (c) 款采纳的、在建筑许可证申请之日生效的其他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b)(2)
“执法机构”是指地方机构的任何部门,有权检查建筑或翻新项目并执行健康、安全或建筑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部门或建筑科、消防部门或消防区以及卫生部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b)(3)
“地方机构”是指市、县或市县。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b)(4)
“图纸和规范”是指已签发建筑许可证的建筑或翻新项目的计划、图纸和规范,涉及根据国际建筑官员会议1991年版《统一建筑规范》归类为A、B和R-1组的建筑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b)(5)
“建筑检查员”是指执法机构的任何雇员或承包商,负责对建筑或翻新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符合已采纳的统一建筑规范和标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b)(6)
“主管”是指任何执法机构的任何雇员,建筑检查员向其汇报,并负责审查建筑检查员的项目批准、拒绝或修改指令。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b)(7)
“许可证持有人”是指建筑业主、建筑物业经理或授权代表,执法机构向其签发建筑许可证。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c)(1)
如果执法机构根据 (a) 款 (1) 项规定的条件要求符合新的或修改的建筑标准,建筑检查员应在要求该标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执法机构规定的书面形式向许可证持有人提供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具体威胁的描述,以及已违反或未遵守的适用建筑规范或标准的条款,以及与已批准图纸和规范不符的解释和理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70(c)(2)
如果执法机构根据 (a) 款 (2) 项规定的条件要求符合新的或修改的建筑标准,建筑检查员应在要求该标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执法机构规定的书面形式向许可证持有人提供已违反或未遵守的适用建筑规范或标准,以及该标准如何适用于已签发建筑许可证的建筑或翻新项目并对其必要性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