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9.2(a)
州消防局长通过《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正式规章制定程序,制定与建筑标准相关的任何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第13108、13143、13143.6和13211条,特此移交给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9.2(b)
州消防局长仍是负责制定建筑标准以实施州消防和生命安全政策的州机构。作为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制定机构,州消防局长应继续其现有活动和论坛,旨在促进参与制定州消防和生命安全相关法规的各种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妥协和共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9.2(c)
州的消防和生命安全建筑标准,由州消防局长制定并由委员会通过,应继续以本章颁布之前存在的以及经修订的州消防和生命安全政策目标和任务为基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9.2(d)
委员会在审查和通过消防和生命安全建筑标准方面的作用应严格限于对这些标准进行技术审查,通过与所有其他州建筑标准的技术审查相结合的程序,并确定这些标准是否符合第18930条(通常称为“九点标准”)的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9.2(e)
未经州消防局长的明确共同同意,委员会不得重写或修改任何消防或生命安全建筑标准。如果州消防局长不同意委员会提议的对消防或生命安全建筑标准的修改,委员会的权力应限于依照第18930条中的“九点标准”否决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