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提出的建筑标准在正式记录之前,必须如何由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这些建筑标准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确保它们不与现有标准重叠,符合公共利益(如健康和安全考量),并且不会不必要地复杂或昂贵。这些标准还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除非有正当理由不符合。

委员会根据提议机构的记录和分析来审议提交的材料。该法律对建筑标准(特别是旨在提高公共安全和节能的建筑标准)的审查和采纳方式规定了具体条件,其中一些需要州消防局长的批准。

从2025年到2031年,住宅建筑标准的修改将受到限制,除非它们符合某些紧急或法定要求、纳入必要的更新,或与联邦无障碍法律保持一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 除(g)款另有规定外,州机构采纳或提议的任何建筑标准在编纂前,应提交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并经其批准或采纳。在提交委员会之前,建筑标准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第五条(自第11346节起)规定的程序采纳。州机构采纳并提交委员会批准的建筑标准,应附有采纳机构或提议建筑标准的州机构撰写的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在以下标准方面令委员会满意地证明其批准的合理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1) 拟议的建筑标准不与现有其他建筑标准冲突、重叠或重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2) 拟议的建筑标准在授权立法确立的参数范围内,且未明确属于其他机构的专属管辖范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3) 公众利益要求采纳该建筑标准。公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和安全、资源效率、消防安全、抗震安全、建筑物和建筑系统性能,以及与环境、公共卫生和无障碍法规的一致性。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4) 拟议的建筑标准不应全部或部分不合理、武断、不公平或反复无常。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5) 基于从建筑标准中获得的总体效益,公众承担的成本是合理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6) 拟议的建筑标准不应全部或部分不必要地含糊不清或模糊。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7) 适用的国家规范、已发布的标准和示范规范已酌情按照本部分规定纳入其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7)(A) 如果国家规范、已发布的标准或示范规范未能充分满足州机构的目标,则在提交委员会时,应随附一份说明其不足之处的声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7)(B) 如果没有与拟议建筑标准相关的国家规范、已发布的标准或示范规范,州机构应准备一份告知委员会的声明,并随拟议建筑标准一并提交。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8) 拟议建筑标准的格式与委员会采纳的格式一致。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a)(9) 拟议的建筑标准,如果经州消防局长认定其促进消防和恐慌安全,则应获得州消防局长的书面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b) 在审查提交其批准的建筑标准时,除《政府法典》第11359节(b)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仅考虑采纳机构的程序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c) 如果委员会是采纳机构,它应考虑提交给提议建筑标准的州机构并由其审议的记录,以及委员会采纳拟议法规所产生的公众意见记录。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d)(1) 委员会应高度重视采纳机构或提议建筑标准的州机构对(a)款所列各项批准标准的认定和分析。采纳机构或提议建筑标准的州机构的任何事实认定应被委员会视为结论性的,除非委员会明确认定并书面阐明其理由,即该事实认定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或未得到采纳机构或提议建筑标准的州机构所审议证据的实质性支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d)(2) 无论何时委员会作出本款所述的认定,它应将该标准退回采纳机构或提议建筑标准的州机构,以便重新审查其对争议事实的原始认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e) 无论何时,如果一项建筑标准主要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其采纳不应被视为(d)款所指的“事实认定”。无论何时,如果一项建筑标准主要旨在节约能源或其他自然资源,委员会应根据(d)款将公众成本或所获效益视为“事实认定”进行审议或审查。无论何时,如果一项建筑标准促进消防和恐慌安全,除非由州消防局长采纳,否则各机构应将该建筑标准提交州消防局长事先批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f) 只要委员会根据 (a) 款第 (2) 项认定,某建筑标准是由采纳机构根据要求采纳该建筑标准的法规采纳的,委员会不得根据 (a) 款第 (3) 项审议或审查该采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g) 从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6月1日止(含首尾两日),影响住宅单元的拟议建筑标准不得由委员会或任何其他采纳机构审议、批准或采纳,除非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g)(1) 委员会认为这些修改作为紧急标准对于保护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g)(2) 该建筑标准是州消防局长对《加州野地-城市交界区规范》(《加州法规典》第24篇第7部分)内的建筑标准所作的修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g)(3) 该建筑标准是根据第13108.5.2节研究的标准而提议采纳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g)(4) 该建筑标准是根据本法典第17921.9节、第17921.11节或第18940.7节,或《水法典》第13558节提议采纳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g)(5) 该建筑标准是必要的,以确保第18916节中规定的最新版示范规范被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三年版中,以及任何支持或促进示范规范纳入的必要和相关的州修订。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g)(6) 该建筑标准是必要的,以纳入第18916节中规定的国家示范规范的勘误或紧急更新,以及任何支持或促进示范规范勘误或紧急更新纳入的必要和相关的州修订。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g)(7) 该建筑标准是必要的,以纳入与联邦最低无障碍法律、标准和法规相符的无障碍要求更新。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g)(8) 正在审议的建筑标准将于203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

Section § 189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加州没有州机构负责为某些类型的建筑物制定绿色建筑标准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将承担这项任务。它还描述了其他州机构如何通过提出修改建议来协助制定这些标准。

该过程包括考虑关于时间安排的意见、标准应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以及提供技术和财政分析。此外,所有提出的建议都应向公众公开。

如果州机构通过咨询小组提出自愿性绿色建筑措施,它应指出哪些措施未来可能成为强制性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5(a) 如果没有任何州机构拥有权限或专业知识来提出适用于特定用途的绿色建筑标准,则委员会应采纳、批准、编纂、更新和发布适用于这些用途的绿色建筑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5(b) 委员会以及其他提出绿色建筑标准的州机构,应允许在绿色建筑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其他州机构提供意见。这些其他州机构提交建议修改以供审议的程序,应作为行政法规在《加州法规》第24篇第1部分中采纳。这些行政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5(b)(1) 接收建议修改的时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5(b)(2) 建议修改是否应被考虑采纳为强制性或自愿性绿色建筑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5(b)(3) 同时提交适当的技术分析,机构可根据第18930条(a)款的要求使用该分析来支持提案,包括支持该事项应被考虑采纳为强制性或自愿性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议的理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5(b)(4) 同时提交财政分析,该分析是提交给财政部所必需的,并用于遵守《政府法典》第11346.2条和第11346.5条的合规成本规定。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5(b)(5) 建议向公众公开的方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0.5(c) 如果提出绿色建筑标准的州机构通过根据第18927条任命的咨询小组向委员会提供建议,作为其陈述的一部分,应在可行范围内指出那些可能在接下来的两个后续采纳周期内被考虑采纳为强制性的自愿性绿色建筑措施。

Section § 1893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加州建筑标准方面的职责。委员会必须在120天内审查并决定拟议的建筑标准,可以批准、建议修改或驳回,同时必须为任何修改或驳回提供具体理由。如果委员会在此期限内未采取行动,这些标准将自动获得批准。此外,委员会还负责将所有建筑标准整理并发布到《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确保没有重叠或冲突,并保持格式一致。他们还处理与这些标准相关的上诉,并可以采纳任何必要的程序性规定。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a) 依照第18930条规定,并在收到已采纳标准之日起120天内,审查采纳机构的标准,并批准、退回建议修改或驳回提交给委员会审批的建筑标准。当建筑标准被退回修改或驳回时,委员会应告知采纳机构或提出建筑标准的州机构建议修改或驳回的具体理由,并引用第18930条所要求的标准。当委员会未在120天内对标准采取行动时,该标准应被批准,包括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编纂和公布,无需委员会进一步审查、退回或驳回。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b) 将采纳机构或提出建筑标准的州机构的所有建筑标准以及定义建筑标准的法规编纂(包括公布)成一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c) 解决规范中建筑标准的冲突、重复和重叠问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d) 确保规范中术语和格式的一致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e) 依照第18945条规定,审理因州建筑标准的实施而产生的上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f) 采纳其认为管理本部分所必需的任何程序性法规。

Section § 18931.5

Explanation
每年,加州的州机构必须向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支付一部分费用,用于审查和发布州规范中的建筑标准。这部分费用是根据审查现有标准的按比例费用,以及审查已提交发布的新制定或提议标准的费用来确定的。

Section § 189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市或县必须对建筑许可证收取费用,费率为项目价值每10万美元收取4美元,最低收费为1美元。地方政府可以保留高达10%的费用,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和支持法规执行教育,其余部分则存入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

负责该基金的委员会如果认为维持其项目所需的资金减少,可以降低费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6(b) 市、县或市县可保留本节所收费用不超过10%的部分,用于相关行政费用和法规执行教育,包括但不限于自愿性建筑检查员认证计划中的认证,并应将剩余部分转交委员会,存入根据第18931.7节设立的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6(c) 委员会在确定较少金额足以维持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各项计划时,可降低费率。

Section § 189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在州财政部设立了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它规定,委员会根据本法律收到的任何资金都必须存入该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在获得批准后,可由委员会、部门和州消防局使用。他们的目标是执行与建筑标准相关的法律特定部分。

重点尤其放在制定和更新绿色建筑标准、一级和二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验证指南,以及对当地建筑官员进行这些标准的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7(a) 委员会根据本部分收到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7(b) 存入该基金的款项,经拨款后,可供委员会、部门和州消防局用于执行本部分、与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相关的第1.5部分(自第17910条起)的规定,以及本法典第13159.5条和政府法典第51189条(d)款的要求,重点放在绿色建筑标准的制定、采纳、发布和更新,一级或二级绿色建筑标准验证指南的更新以及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与绿色建筑标准相关的当地建筑官员的培训。

Section § 18931.8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委员会权力,使其能够接受各种形式的资金以履行其职责。具体来说,它可以接受由国会或行政命令提供的联邦资金,以及用于其目的的任何礼物、捐赠、拨款或遗赠。

委员会应拥有执行本章规定的职责所需的权力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8(a) 接受国会法案或行政命令授予的用于本章任何目的的任何联邦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1.8(b) 接受用于本章任何目的的任何礼物、捐赠、拨款、遗赠或其他资金。

Section § 189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项建筑标准都应明确指出负责其管理的机构,并明确说明哪些建筑物或区域受到影响。此外,该规范必须包含一个有条理的索引和参考指南,以便于使用。最后,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该规范的格式,使其与标准的示范规范紧密对齐,以确保一致性和清晰度。

Section § 1893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州机构需要更新或废除建筑标准时,委员会所遵循的程序。委员会可以为机构修订其标准设定一个截止日期。如果机构未能在此截止日期前完成,委员会将组建一个由这些机构代表和其他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审查并提出建筑标准的修改建议。

如果委员会未能在30天内提交建议,委员会可以自行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改。整个过程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对于与三年一次的法规更新相冲突的现有标准,委员会可以建议废除。如果机构不采取行动,委员会可以再次介入,组建委员会,并可能废除这些冲突的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3(a)  委员会可给予受影响的州机构合理的、由委员会指定的时间,以采纳提交审批的建筑标准修正案。如果机构未能在指定合理时间内完成,委员会应召集一个委员会,由每个受影响机构的一名代表以及委员会选定的其他合格人员组成。该委员会应就建筑标准准备一份供委员会采取行动的建议。根据该建议,或者如果委员会未能在任命后30天内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建议,委员会可以根据本部分的意图,并依照《行政程序法》和第18930条规定的批准标准,重写、编辑、修订或采纳并批准建筑标准。然而,对于委员会先前已采纳和批准的建筑标准中未更改的部分,不要求重复举行听证会或其他行政程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3(b)(1)  根据第18943条,委员会在根据第18941条在法规三年版中公布建筑标准后,应建议受影响的州机构废除那些已采纳或与法规中其他已公布标准相冲突的建筑标准。如果州机构未能在委员会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废除建筑标准,委员会应召集一个委员会,由每个受影响机构的一名代表以及委员会选定的其他合格人员组成,以准备一份供委员会就建筑标准采取行动的建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3(b)(2)  根据该建议,或者如果委员会未能在任命后30天内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建议,委员会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废除建筑标准。本款不取代第18943条,而是提供了实施该条的程序。

Section § 189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制定建筑标准。这些机构还必须建立经委员会批准的程序,以确保公众参与这些标准和法规的制定。

Section § 1893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没有州机构负责制定州立建筑的建筑标准,那么委员会将介入,制定并公布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将涵盖州立建筑设计和施工的最低要求,包括加州州立大学的建筑,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州大学的建筑。所有标准都必须符合其他地方规定的某些标准。

Section § 189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将《国际既有建筑规范》中的特定建筑标准纳入加州的《建筑标准规范》中。这些标准为某些类型的建筑物设定了最低要求,但不适用于受从第17910条开始的其他特定建筑标准管辖的建筑物。

Section § 1893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修改,这些修改类似于示范规范组织发布的紧急更新。如果这些修改不属于州机构管理,它们可以在正常的 18 个月周期之外进行。委员会必须在 180 天内完成此程序,其中包括公众参与、发布公告、技术审查以及咨询机构提供意见的时间。

一旦委员会采纳这些修订,它们将在 60 天后生效。重要的是,任何修改都不能降低现有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水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8(a) 依照 (b) 款规定,如果所修订的条款不属于州机构的管辖范围,委员会可以采纳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修订,前提是这些修订与规范发布者紧急采纳的示范规范修订基本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8(b) 委员会可以考虑在第 18929.1 节规定的 18 个月规范采纳周期之外,通过快速立法程序采纳对示范规范的紧急修订。如果示范规范组织采纳了紧急修订,委员会可以在该组织采纳这些修订后的 120 天内采纳这些修订。此立法程序应在示范规范组织采纳修订之日起 180 天内完成。委员会应确保立法程序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8(b)(1) 在提交委员会采纳和批准之前,公众充分参与建筑标准的制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8(b)(2) 向公众充分书面告知已编纂的建筑标准及其书面理由。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8(b)(3) 由委员会任命的咨询机构对拟议建筑标准及随附理由进行充分的技术审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8(b)(4) 在委员会采取行动之前,为咨询机构审查建议提供充足时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8(c) 根据本节采纳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修订应自委员会采纳之日起 60 天后生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进行降低残疾人无障碍水平的修订。

Section § 18934.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体育场内的新闻记者席可供残疾人使用。本质上,它规定任何新建新闻记者席的标准都必须包含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小型新闻记者席。具体来说,如果新闻记者席是看台的一部分,且只有一个入口层,或者如果它高出地面12英尺,那么只要所有新闻记者席的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英尺,就可以免除无障碍要求。如果一个体育场有多个活动区域,每个区域的新闻记者席面积将单独计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9(a) 就本节而言,“新闻记者席”指在体育场内为记者、新闻界或其他媒体预留的空间。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9(b)(1) 委员会应作为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下一个三年期建筑规范周期的一部分,为新闻记者席制定标准,要求新闻记者席位于可供残疾人通行的路线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9(b)(2) 委员会根据第(1)款通过的标准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9(b)(2)(A) 位于入口点仅在一个层面的看台上的新闻记者席,但前提是所有新闻记者席的总面积最大为500平方英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9(b)(2)(B) 高度高于最低地面12英尺的独立新闻记者席,但前提是所有新闻记者席的总面积最大为500平方英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4.9(b)(3) 就本小节而言,如果一个设施包含多个集会区,则每个集会区内新闻记者席的总面积应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