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建筑标准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规范
Section § 18935
在采纳新的建筑标准之前,机构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公布其提案并举行公开听证会。拟议的标准和理由必须由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政府指导方针。一旦获得批准,它们将被送交行政法办公室发布。
听证会必须在获得委员会书面批准后安排,以防止日程冲突并确保公众参与。
如果委员会在审查标准后要求进行修改,且这些修改是轻微的或语法性的,那么如果公众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修改,则无需举行额外听证会。
Section § 1893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5天,向设计专业人士、消费者团体和政府机构等相关团体发出关于拟议建筑标准行动的会议通知。然而,如果委员会未能这样做,其决定也不会因此失效。
Section § 18937
本节概述了加州紧急建筑标准的采纳流程。如果相关机构能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并符合《政府法典》中某些条款的要求,建筑标准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对此类标准采取行动。委员会需要至少六张赞成票,或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才能批准这些标准。一旦获得批准,这些标准必须符合特定的备案要求。
Section § 18938
本法规概述了加州建筑标准如何获得批准、备案和生效。它规定建筑标准必须先获得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批准,然后才能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并且不能包含在加州法规的其他部分中。建筑标准通常在发布后180天生效,除非另有规定,但紧急建筑标准可以在批准后立即生效。使得法规限制性更小的修订可以在备案后30天生效。紧急标准在获得批准并备案后立即生效。该法律还提到,某些统一规范和地方性修改不受这些时限的限制。
Section § 18938.3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示范规范不再出版时,加州如何确定其使用的建筑标准。如果示范规范没有更新,州将使用为2007年建筑标准规范采纳的最新版本。然而,如果示范规范仍在更新,它将继续作为建筑标准的基础。此外,只要其他示范规范不重复州已为2007年标准制定的内容,它们也可以被考虑。
Section § 18938.5
本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建筑标准和地方条例何时适用于建筑许可证。只有经委员会批准且在申请建筑许可证时生效的建筑标准才适用于该项目。修改住宅建筑标准的地方条例,仅适用于在该条例生效日期之后提交的许可证申请。
例外情况包括市或县处于紧急状态、因工程在一年内未开工而失效的许可证,或因错误而撤销的许可证。针对新型建筑的规范不适用于在这些规范生效之前提交的许可证。对于示范住宅设计,提交许可证时生效的建筑标准最长可适用 10 年,除非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Section § 18938.6
如果你获得一份在某个场地施工的许可证,只要你在12个月内开始施工,这份许可证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你放弃了这项工作,许可证将不再有效。
如果你需要更多时间来开始施工,你可以申请延期。你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需要更多时间的充分理由。每次延期不能超过180天,但如果需要,你可以申请多次延期。
Section § 18940.5
Section § 18940.6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新建商业和公共建筑中使用再生水制定标准。首先,它解释了“再生水”是根据加州特定法规定义的。接着,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将与各利益相关方合作,研究并制定安装再生水系统的绿色建筑标准。这包括考虑户外和室内用水、成本、节水以及健康和安全问题。将特别关注确保这些系统的安全性,例如使用颜色编码的管道。最后,法律规定,除非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水用于饮用目的或供水不可行),否则仅在能够接入再生水设施的区域强制安装这些系统。
Section § 18940.7
本节将“水回用系统”定义为使用再生水用于非饮用目的(如景观美化或冲洗马桶)的系统,以及通过各种方法在现场回用水的系统。委员会将研究并提出新规定,以减少新建非住宅建筑的饮用水使用,可能要求安装水回用系统或为未来系统预先布管。这些规定将每三年审查一次,以确保其最新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制定这些标准所需的资金可以从一个特定基金中支出。
Section § 18941
Section § 18941.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地方对建筑标准(包括绿色建筑标准)的修订,如何在委员会发布后180天生效。然而,市县可以在因当地条件需要时,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前提是作出某些认定。
从2025年10月1日到2031年6月1日,市或县如何制定更严格的住宅建筑标准受到限制。它们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这样做:变更与截至2025年9月30日已生效的变更相似;为健康和安全紧急情况所必需;与房屋加固有关;由消防区提议;或作为与特定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同时促进混合燃料和全电力建筑的地方规范修订的一部分。
Section § 18941.6
本法律规定,1993年之前制定的任何旨在加固潜在危险建筑物的地方法规,必须包含特定建筑规范中的某些安全标准,除非当地条件使得这些标准不适用。这些当地条件可能涉及保护历史建筑、历史保护项目或经济适用房。如果一个城市或地区希望根据未列出的当地需求获得额外豁免,他们必须已经研究过这些需求,并考虑地震风险和成本等因素。
只要地方法规达到或超过这些规定标准,就被视为符合1991年的州法律。
Section § 18941.7
Section § 18941.8
本节讨论了加州非住宅建筑中使用“灰水”(即洗衣或洗浴等活动产生的废水)的规定。州委员会必须在2011年之后的下一次重大更新时,制定灰水系统的建筑规范。这些规定需要保护水质,并考虑对健康的影响、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现有研究以及其他地方的做法。
这些规定应以《统一管道规范》为起点,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一旦这些新规范生效,水资源部将不再制定非住宅建筑中灰水系统的相关规定。
Section § 18941.9
Section § 18941.10
本节要求加州委员会制定强制性标准,用于在多户住宅和非住宅开发项目的停车位中安装未来的电动汽车(EV)充电基础设施。自2014年1月1日之后的建筑规范版本开始,这些标准必须被采纳、批准、编纂和公布。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为多户住宅提出这些标准并提交审批。《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现有条款将作为基础,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制定过程必须包括与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协商,例如公用事业公司、地方建筑官员和建筑行业,以确保标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Section § 18941.11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制定强制性建筑标准,用于在现有的多户住宅、酒店、汽车旅馆和非住宅建筑中安装电动汽车(EV)充电站。这包括在需要建筑许可证的特定升级或改建期间,对停车设施进行改造。法律规定要与包括公用事业公司、汽车制造商和公众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方合作,以确保这些标准与全州的零排放车辆目标保持一致。这些标准每三年审查和更新一次,以跟上充电需求和容量要求。本法律将于2033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8941.12
这项法律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预先批准的平面图来重建在灾害中被毁的住宅。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这些条件包括平面图必须在2020年至2022年间获得批准,并且房屋必须在因州政府宣布的灾害而被毁的同一地块上重建。业主不能拥有规范升级保险,新房必须用于业主自住,而非出租。平面图也应在其批准之日起六年内使用。2024年7月1日之后,除了上述条件外,地方机构还必须核实使用旧标准不会对居民或社区造成危害。该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8941.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制定并提出与加州居住/工作单元建造相关的建筑标准澄清。这项工作必须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下一个建筑标准制定周期中完成。目的是确保《加州建筑规范》和《加州住宅规范》明确规定居住/工作单元的建造方式。
Section § 18941.17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作为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更新的一部分,每三年将举行一次研讨会或合作流程,讨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标准。
这项合作将包括各个州政府部门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他们将根据加州的目标,重点预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并整合与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相关的最新评估和预测。
如果推荐新的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在基础设施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与过去的实践相比具有成本效益,同时要考虑对住房成本和全州经济的影响。
Section § 18942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每三年发布一次完整的建筑法规,并在其间发布必要的更新或补充文件。在此期间,只允许进行特定修改,例如技术性更新、紧急标准以及州消防局长的修订。这些修改不能大幅改变现有规定。此外,还允许进行与联邦无障碍标准相关的更新以及国家示范法规的勘误修正。
委员会还必须在法规中发布特定条款,并注明地方政府可能会修改这些规定。法规及相关材料应以合理价格提供,并且每个市或县都必须保留一份最新版本供公众查阅,除非他们将执行工作委托给其他机构。
Section § 18942.1
如果一项涉及建筑标准的新规定或废止令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但尚未获得相关委员会的批准,行政法办公室会与委员会核实其状态。如果该规定未获适当批准,它将不会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相反,它会被退回给委员会,并且提交该规定的机构会收到通知。
另一方面,如果一项规定提交给委员会,但它不直接涉及建筑标准的执行,委员会将不会对其采取行动。相反,它会被转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并且提交该规定的机构会收到通知。
Section § 18943
这项法律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任何不属于《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建筑标准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或作用。简而言之,只有官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包含的标准才是有效的。
Section § 18944
Section § 18944.5
本法律条文指出,该法规对州和公共机构(包括联邦机构)的适用方式,与对私人个人和组织的适用方式是相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限于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
Section § 18944.7
Section § 18944.18
这项法律要求废止加州建筑和卫生法规中的特定条款。(a)部分要求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与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一起,废止一项与建筑标准相关的条款。他们拥有紧急权力来执行此操作,并且这些变更将立即永久生效,无需遵循常规程序。
(b)部分要求州公共卫生部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废除有关初级保健诊所堕胎服务的法规。
Section § 18944.19
这项法律规定,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更新时,将会有新的自行车停放要求。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和委员会必须为多户住宅建筑、酒店、汽车旅馆以及非住宅建筑制定强制性的自行车停放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不能依赖于现有汽车停车位的数量。
Section § 18944.21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23年7月1日前决定是否将某些制冷剂安全标准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包括ASHRAE标准15-2019、ASHRAE标准34-2019以及特定的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标准。
如果这些标准未被采纳,那么从2024年7月1日起,任何州或地方建筑规范都不得禁止使用联邦《清洁空气法案》下可接受的制冷剂,只要这些制冷剂是按照最新的ASHRAE标准15和相关列名标准进行安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