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公寓、酒店、汽车旅馆以及相关建筑的建筑标准和规定,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全境。

Section § 17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县和市(包括特许市和消防区)的地方政府为建筑和执法活动所需的许可证及相关文件设定费用。如果他们收取住宅建筑许可证费用,则必须在线公布费用表。这些费用不应超过管理这些许可证所需的合理金额,且不能用于一般财政收入。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进行检查,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获得费用报销。本法律还允许使用替代建筑方法和材料,前提是这些替代方案获得建筑部门的批准并符合安全和性能标准。对于此类替代方案,可能需要提供证据并进行测试以确保符合性。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a)(1) 任何县或市(包括特许市)的管理机构,可以规定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规章制度所要求或授权的许可证、证明或其他表格或文件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a)(2) 如果任何县或市(包括特许市)的管理机构根据第 (1) 款规定了住宅建筑许可证的费用,则该市或县应编制住宅建筑许可证的费用表,并将其公布在该县或市的互联网网站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b) 任何县或市(包括特许市)或消防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规定费用以弥补本部分要求地方执法机构执行的执法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c) 根据 (a) 款第 (1) 项和 (b) 款规定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管理或处理这些许可证、证明或其他表格或文件,或弥补本部分要求地方执法机构执行的执法成本所需的合理金额,且不得用于一般财政收入。这些费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6016 条征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d) 如果地方执法机构未能在收到获准施工工程竣工通知后60天内,对根据本条规定已收取许可证费用的获准施工工程进行检查,则许可证持有人有权获得许可证费用的报销。地方执法机构应在每份许可证上或随附许可证的文件上以清晰的语言披露,许可证持有人根据本款规定可能有权获得许可证费用的报销。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e)(1) 本部分的规定并非旨在阻止使用任何未被《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或本部分明确规定的预制房屋、移动房屋、多单元预制房屋、材料、器具、安装、装置、布置或施工方法,前提是该替代方案已获得建筑部门的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e)(2) 任何市或县的建筑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批准替代材料、器具、安装、装置、布置、方法或工程,如果其认为拟议设计令人满意,并且所提供的每种此类材料、器具、安装、装置、布置、方法或工程,就其预期目的而言,在性能、安全以及生命和健康保护方面,至少等同于《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或本部分所规定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e)(3) 任何市或县的建筑部门应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任何材料、器具、安装、装置、布置或施工方法符合本部分、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或根据本部分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或者拟议的替代方案至少等同于这些要求;为了证实替代方案的主张,任何市或县的建筑部门可以要求由业主或其代理人选择的经批准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证明符合性,费用由业主或其代理人承担。

Section § 17951.5

Explanation

加州的市和县可以选择免除或降低为适应退伍军人残疾而对其住宅进行的改造的建筑许可证费用。这仅适用于该残疾被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认定为与服役相关的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5(a) 尽管有第17951条规定,各市、县或市县可以免除或减少为适应具有符合条件的残疾的退伍军人住宅所进行的改造的所有建筑许可证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1.5(b) “符合条件的残疾”指被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认定为与服役相关的残疾。

Section § 179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为年满60岁且患有合格残疾的房主,免除或降低建筑许可证费用。这些费用减免专门用于为适应残疾而进行的房屋改造。 如果地方政府决定提供这些费用免除或减免,它们必须制定一项法令,设立一份标准申请表。该申请表将详细说明如何申请免除,包括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来显示合格残疾。 “合格残疾”指的是依据《政府法典》特定条款定义的身体或精神残疾。

Section § 17952

Explanation

如果市或县不执行建筑标准,州部门可以介入。他们会首先向地方政府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规情况。如果市或县在30天内不采取行动,州将强制执行法律。地方政府可以在这30天内申请听证会,解释其不执行的原因。

如果州接管执行,地方政府必须承担部门产生的所有费用。部门可以收取费用来抵消这些成本,但并非必须这样做,也不能强迫地方政府收取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2(a)  如果本部分、或《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或根据本部分规定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未被执行,则在部门向该市、县或消防区(视情况而定)的管理机构发出关于违反本部分、该等建筑标准或其他根据本部分规定颁布的规章制度的书面通知后,且该市或县未能在通知日期起30天内启动程序以纠正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该等规定、建筑标准或其他规章制度应由部门在任何市或县执行。市、县或消防区可以在30天内根据第17930条向部门申请听证,以说明不执行的原因。部门的执行不得启动,直至部门作出对市、县或消防区不利的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2(b)  如果部门根据 (a) 款进行执行,则部门因此类执行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该市、县、市县或消防区承担。部门可以征收费用以弥补执行成本,从而减少由市、县、市县或消防区承担的成本,但部门无需征收此类费用,也不得要求市、县、市县或消防区征收费用以抵消部门成本。

Section § 17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市和县都必须制定一项规定,要求对新的细分地块提供初步土壤报告。这份报告必须由一名经州注册的土木工程师通过勘探钻孔或开挖来完成。凡根据另一项法律需要暂定图和最终图时,都需要这份报告。但是,如果建筑部门或负责执行这些规定的机构认为他们已经充分了解土壤质量,并且不需要初步分析,那么这项报告的要求可以免除。

每个市、县以及市县均应制定一项条例,要求对每个细分地块提供一份初步土壤报告,该报告应由一名经州注册的土木工程师根据充分的勘探钻孔或开挖编制,凡根据《政府法典》第66426条要求提供暂定图和最终图的细分地块均需如此。
如果市、县或市县的建筑部门,或负责本部分条款管理和执行的其他执法机构,根据其对该细分地块或地块土壤质量的了解,确定无需进行初步分析,则可以豁免初步土壤报告。

Section § 17954

Explanation
如果初步土壤报告发现某个区域的土壤因其不良状况(例如过度膨胀)可能导致结构问题,法律要求对每个地块进行详细的土壤调查。这项调查必须由一名合格的土木工程师进行,他将提出措施,以确保在那里建造的任何房屋不会因土壤条件而遭受损坏。

Section § 17955

Explanation

在建筑许可证获批之前,当地建筑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必须审查并批准土壤调查。他们需要确保这些调查中建议的措施很可能防止新房屋发生结构性损坏。将这些建议纳入施工是许可证批准的必要条件。如果有人不同意该决定,他们可以向当地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各市、县或市县的建筑部门,或负责本部分规定管理和执行的其他执法机构,如果其认定所建议的措施可能防止每栋待建住宅发生结构性损坏,则应批准土壤调查。作为建筑许可证的条件,该条例应要求将经批准的建议措施纳入每栋住宅的建造中。对该决定的上诉应提交给当地上诉委员会。

Section § 17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雇员在执行某些住房法规时,如果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伤害,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他们不能对与这些活动相关的伤害负责。

市、县或市县或其他负责本部分条款的行政管理和执行的执法机构,对因市、县或市县,或其他执法机构,或公职人员或任何其他人根据第17953、17954或17955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17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等地方政府为某些程序制定自己的规则,前提是这些规则必须与其他指定条款中已详细说明的规则一样严格或更严格。

Section § 17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任何市或县在特定条件下修改通常发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建筑法规。如果他们不进行修改,默认的州法规将在 180 天后适用。从 2025 年 10 月 1 日到 2031 年 6 月 1 日,市或县通常被限制更改住宅建筑标准,除非满足某些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更改是否与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已生效的更改相似;是否涉及紧急健康和安全问题;是否符合房屋加固标准;是否与 2025 年 6 月 10 日之前批准的、支持混合燃料和全电动住宅建筑的计划保持一致;或者是否涉及改善许可办理、降低地方机构成本或提高运营效率的行政改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a) 除 (b) 款以及第 17958.8 和 17958.9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或县均可对根据第 17922 条通过并公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规定或此后根据第 17922 条通过的其他法规进行修改,以修订、增补或废止与根据第 17922 条通过并公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规定或根据第 17922 条通过的其他法规所含要求相同的条例或法规,或根据第 17958.5 和 17958.7 条的明确认定对这些要求进行更改或修改。如果任何市或县未修订、增补或废止条例或法规以施加这些要求,或未根据明确认定对这些要求进行更改或修改,则公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规定或根据第 17922 条颁布的其他法规将适用于该市或县,并自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公布之日起 180 天后生效。市或县根据第 17958.7 条通过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修订、增补和删除,连同《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所有适用部分,应自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公布《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之日起 180 天后生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 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31 年 6 月 1 日(含),市或县不得对根据第 17922 条通过并公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规定或此后根据第 17922 条通过的其他法规中适用于住宅单元的部分进行修改,以修订、增补或废止与根据第 17922 条通过并公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规定或根据第 17922 条通过的其他法规所含要求相同的条例或法规,或根据第 17958.5 和 17958.7 条的明确认定对这些要求进行更改或修改,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1) 更改或修改与市或县管理机构先前备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生效的更改或修改基本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2) 委员会认为这些更改或修改作为紧急标准对于保护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3) 更改或修改与房屋加固有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4) 建筑标准与房屋加固有关,并由消防区根据第 13869.7 条提议通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5) 更改或修改是实施地方规范修订所必需的,该修订旨在与 2025 年 6 月 10 日或之前批准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允许符合联邦法律的混合燃料住宅建筑,同时作为已通过的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一部分,激励全电动建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6) 更改或修改与行政实践有关,根据第 18942 条在过渡期内提议通过,并且仅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6)(A) 地方机构签发授权后许可证的时间缩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6)(B) 地方机构授权后收费表的更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6)(C) 地方机构使用的许可平台和软件的现代化或采用新平台和软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6)(D) 地方机构内部运营成本的降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b)(6)(E) 建立、更改或取消与执行建筑规范违规行为或涉嫌建筑规范违规行为的投诉有关的地方计划。

Section § 179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通过法令,允许建造效率单元。这些单元最多可容纳两人,且最小面积为150平方英尺。这些小型居住空间可以配备部分厨房或浴室设施,并且必须符合当地的某些标准。

“效率单元”的定义参照《国际建筑规范》。重要的是,市和县不得限制在公共交通附近或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校园附近的住宅区内建造此类单元的数量。然而,关于建筑物如何建造的当地规定,例如建筑物的高度或与道路的退界距离,不被视为此不限制规则下的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a) 尽管有第17922、17958和17958.5条的规定,市、县或市县可以通过法令,允许建造供不超过两人居住的效率单元,其最小建筑面积为150平方英尺,并且可以配备法令规定的部分厨房或浴室设施。在所有其他方面,这些效率单元应符合根据本部分另行规定的此类居住用途的最低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b) 本条所称“效率单元”具有与国际规范委员会的《国际建筑规范》中规定的相同含义,该规范已通过援引纳入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c) 市、县或市县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c)(1) 限制在划为住宅用途且位于公共交通半英里范围内,或在效率单元一个街区内有共享汽车的区域内,效率单元的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c)(2) 限制在划为住宅用途且位于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校园一英里范围内的区域内,效率单元的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c)(3) 就本款而言,地方法令确立的任何与密度、退界、地块覆盖率或高度限制相关的要求,不被视为对效率单元数量的限制。

Section § 179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关于建造低密度自建乡村住宅的具体法规,除非当地政府认为这些法规因当地需求而有必要,否则不会在任何市或县生效。市或县必须将此决定正式备案到州政府部门。

此外,如果当地情况需要,地方政府可以修改这些法规,但他们需要在生效前将这些修改及其理由提交给州政府部门备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2(a) 尽管有第17958条规定,部门为低密度自建乡村住宅制定的法规,即编纂于《加州法规》第25篇第1章第1分章第8条(自第74条开始)的法规,不得在任何市或县内生效,除非且直到该市或县的理事机构明确认定在当地适用这些法规因当地情况而合理必要,并且该市或县将该认定副本提交给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2(b) 在制定低密度自建乡村住宅的条例或法规时,市或县可以对《加州法规》第25篇第1章第1分章第8条(自第74条开始)所载要求进行其认为因当地情况而合理必要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但前提是该市或县将修改或变更的副本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明确认定提交给部门。任何此类修改或变更在任何目的下均不得生效或实施,直到该认定和修改或变更已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179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住宅酒店为每个单元提供一个带锁的邮件接收箱。这些邮箱必须符合美国邮政局关于公寓住宅邮箱的标准,并按照美国邮政局的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这项要求适用于所有住宅酒店,无论其建造日期如何,以确保符合《公平住房法案》。 市和县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能提供比州法律要求更高的保护或标准。这项法律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9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设定一个截止日期,要求卧室窗户装有窗栏的住宅必须配备符合州和地方建筑规范的安全释放装置。如果窗栏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安装的,则适用最新的建筑标准。 这些安全装置的存在必须以书面形式披露,并且可以包含在房地产交易文件中,例如销售合同或转让披露声明。 然而,执行这项法令不应作为某人入住该物业的条件,也不应作为根据《文件转让税法》进行的物业转让的条件。

Section § 179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根据当地气候或地理等条件,在必要时修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建筑标准。然而,从2025年10月1日到2031年6月1日,对住宅建筑标准的修改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这些条件包括:与现有规定相似的修改、紧急健康和安全需求、房屋加固、消防区提出的建议、与预先批准的混合燃料和全电动建筑地方规划保持一致,或者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影响行政实践的修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a) 除(c)款和第17922.6条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17958条通过条例或规章时,市或县可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规定以及根据第17922条通过的其他规章(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建筑标准)所含要求进行修改或变更,经其根据第17958.7条的规定认定,因当地气候、地质或地形条件而合理必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b) 就本条而言,市或县可根据当地条件,对根据第17922条通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这些要求包含在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 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6月1日止(含首尾两日),市或县不得对(a)款或(b)款所述的、适用于住宅单元的变更或修改(包括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修改,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1) 该等变更或修改与市或县管理机构此前备案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已生效的变更或修改基本等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2) 委员会认为该等变更或修改作为保护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标准是必要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3) 该等变更或修改与房屋加固有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4) 该等建筑标准与房屋加固有关,并由当地消防区根据第13869.7条提议采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5) 该等变更或修改为实施地方法规修正案所必需,该修正案的通过旨在与2025年6月10日或之前批准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允许符合联邦法律的混合燃料住宅建筑,同时作为已通过的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一部分,鼓励全电动建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6) 该等变更或修改与行政管理实践相关,根据第18942条在过渡期内提议采纳,且仅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6)(A) 缩短地方机构签发许可后的许可证的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6)(B) 修改地方机构的许可后费用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6)(C) 地方机构使用的许可平台和软件的现代化或采纳新平台和软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6)(D) 降低地方机构的内部运营成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5(c)(6)(E) 建立、修改或取消与执行建筑规范违规行为或处理声称建筑规范违规行为的投诉相关的地方项目。

Section § 17958.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市或县在修改建筑标准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和标准。在进行修改之前,地方政府需要证明这些修改是由于气候、地质或地形条件而必要的。这些认定必须公开,并在修改生效前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如果未提交认定,委员会可以驳回修改。

从 2025 年 10 月 1 日到 2031 年 6 月 1 日,委员会将驳回对住宅建筑标准的修改,除非它们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与之前提交的修改一致、对健康和安全紧急情况是必要的、与房屋加固有关、符合现有总体规划,或改进行政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a) 除 (c) 款和第 17922.6 节另有规定外,市或县的管理机构在根据第 17958.5 节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之前,应明确认定此类修改或变更是由于当地气候、地质或地形条件而合理必要的。该认定应作为公共记录提供。这些认定的副本,连同明确标明并指明每个认定所指的修改或变更,应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在认定和修改或变更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之前,任何修改或变更均不得生效或实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b) 如果未提交认定,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可以驳回市或县管理机构提交的修改或变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 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31 年 6 月 1 日(含),委员会应驳回市或县管理机构提交的、影响住宅单元的任何建筑标准的修改或变更,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1) 这些变更或修改与市或县管理机构此前提交的、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已生效的变更或修改基本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2) 委员会认为这些变更或修改作为紧急标准对于保护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3) 这些变更或修改与房屋加固有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4) 这些建筑标准与房屋加固有关,并由当地消防区根据第 13869.7 节提议采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5) 这些变更或修改是实施当地法规修正案所必需的,该修正案旨在与 2025 年 6 月 10 日或之前批准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允许符合联邦法律的混合燃料住宅建设,同时作为已采纳的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一部分,鼓励全电动建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6) 这些变更或修改与行政实践有关,根据第 18942 节提议在过渡期内采纳,并且仅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6)(A) 地方机构签发后许可所需时间的减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6)(B) 地方机构后许可费用表的变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6)(C) 地方机构使用的新的许可平台和软件的现代化或采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6)(D) 地方机构内部运营成本的降低。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c)(6)(E) 建立、变更或取消与执行建筑规范违规行为或涉嫌建筑规范违规行为的投诉有关的地方计划。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d)(1) 委员会在确定修改或变更符合 (c) 款 (1) 至 (5) 项(含)中任何标准时,可以依赖地方机构就此作出的声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7(d)(2) 根据 (c) 款 (6) 项进行的变更或修改可以提交给委员会,并且如果地方机构提出请求,委员会应在收到后 60 天内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协商进行审查。

Section § 1795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酒店、住宅等老旧建筑在维修或改建时,继续使用其原有的建筑材料和技术。但前提是,维修或改建后的部分仍需符合该建筑最初建造时的安全标准。同时,建筑物不能因此变得不安全或低于现有标准。

Section § 1795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关于搬迁公寓楼或住宅的地方性规定,必须允许这些结构继续使用其现有材料和施工方法,只要它们符合新建建筑的地基标准。此外,这些建筑不得被归类为不合格建筑。

地方性条例或法规,凡管辖公寓楼和住宅搬迁的,应在1978年7月1日之后允许保留现有材料和施工方法,只要该公寓楼或住宅符合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地基建筑标准,并且不会成为或继续是不合格建筑。

Section § 1795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县制定专门的建筑法规,将商业或工业建筑改造成人们可以居住和工作的空间,即“居住兼工作空间”。这些空间必须符合当地的烹饪和卫生标准,并设有专门的工作区域。

该法律认识到市中心空置建筑有潜力被改造供艺术家和类似专业人士使用。这样做有益于振兴城市区域、改善建筑并丰富文化生活。艺术家需要更大的工作空间,但由于收入较低,他们很难负担得起独立的工作室和住所。因此,在这些工作空间中居住主要是为了方便和经济效益。

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这些居住兼工作空间的位置以及适用的规则,并理解在这些特殊环境中可能需要放宽一些住宅建筑规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1(a)  任何城市或县均可针对将商业或工业建筑或其部分改造为居住兼工作空间,制定替代性建筑法规。在本节中,“居住兼工作空间”是指一个家庭维持共同住所,或不超过四名无亲属关系的人,居住在最初设计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建筑物中的一个或多个房间或楼层,且该空间包括 (1) 符合根据第 17958 或 17958.5 节通过的当地建筑标准的烹饪空间和卫生设施,以及 (2) 为居住在其中的一人或多人预留并定期使用的充足工作空间。
根据本节通过的替代性建筑法规应适用于专门指定用于此类居住的地理区域,或在重建计划中明确允许用于重建项目区域。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替代性建筑法规无需施加与根据第 17922 节通过的法规相同的要求,但在允许为适应居住兼工作空间而进行的必要维修、改建和增建时,替代性建筑法规应施加经地方管理机构认定能够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1(b)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城市地区的大量制造和商业建筑已因更现代的制造和商业场所而失去制造和商业租户,并且此类建筑的空置部分构成了一种潜在资源,在经过适当改造后,能够容纳居住兼工作空间,这将特别适合艺术家、手工艺人以及类似情况的个人使用,无论从物理上还是经济上都具有可行性。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通过将此类建筑提供给艺术家、手工艺人以及类似情况的个人作为居住兼工作空间,公众将受益,因为 (1) 将空间改造为居住兼工作空间为这些建筑提供了新的用途,有助于振兴市中心区域,(2) 此类改造带来了建筑物的改善和修复,以及 (3) 大量经常从事艺术工作的人居住在这些城市中,提升了城市乃至整个州的文化生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1(c)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 (1) 经常从事艺术工作的人员需要比普通住宅更大的空间来从事其艺术创作、储存相关材料及其成品,(2) 从艺术事业中获得的经济报酬通常很少,(3) 经常从事艺术工作的人员通常发现,在经济上难以将其艺术创作空间与居住地分开维护,(4) 高昂的房地产价值和由此产生的租金成本使得经常从事艺术工作的人员特别难以获得其工作所需的空间,以及 (5) 此类空间的居住用途是其作为工作场所的主要用途的附属。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政府应有权酌情界定可用于居住兼工作空间的地理区域,并根据当地环境的特殊需求和条件,制定此类居住的标准。立法机关认识到,为在以前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的建筑物中提供居住兼工作空间,可能需要放宽适用于住宅的建筑规范。

Section § 1795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建筑官员的权力。他们有权解释建筑规范,并可以选择适用住宅单元最初建造时存在的标准。如果不存在建筑许可证,官员可以确定建造日期,并适用当时的相关建筑标准来签发追溯性许可证。这一过程确保了老旧建筑在无需不必要更新的情况下也能符合当前的法律标准。这项法律旨在确认现有做法并指导未来的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2(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2(a)(1) 建筑官员根据本法典和《加州建筑标准法典》,作为其执法权限的一部分,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对法典进行解释,并采纳政策和程序以阐明其条款的应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2(a)(2) 建筑官员有权酌情适用住宅单元建造时生效的建筑标准。这在逐案批准修改的权限以及建筑部门批准材料、器具、安装、装置、布置或方法(如果其认定设计令人满意且等同于建筑标准法典)的权限下是允许的。一些司法管辖区并未意识到这项现有权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2(a)(3)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澄清,当住宅单元没有建筑许可证时,适当的执法官员可以确定住宅单元的建造时间,然后适用《加州建筑标准法典》以及在确定住宅单元建造时生效的其他特定规则和条例,以签发该住宅单元的建筑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2(b) 部门应根据第13部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向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议采纳一项建筑标准,以授权在没有现有住宅单元建造建筑许可证签发记录的情况下,地方执法官员可以确定该住宅单元的建造日期,将本部分、《加州建筑标准法典》中的建筑标准以及在该建造日期生效的其他特定规则和条例适用于该住宅单元,并为该建造签发追溯性建筑许可证。此项授权应与(a)款的发现和声明保持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8.12(c) 本节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17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通用设计原则,为新建住宅或住宅改造制定指南和示范条例。目标是让所有住宅都能无障碍使用,无论居住者的身体能力如何。本部门必须咨询各个州机构,并收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会议向公众开放。地方政府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实施额外的建筑标准,但必须提交这些标准以供审查。如果地方没有通过通用设计条例,则鼓励为老年人或残疾人建造住宅的开发商遵循这些指南。鼓励传播有关通用设计原则的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a)  2003年12月31日之前,本部门应审议加州老龄部、加州老龄委员会、康复部、总务部州建筑师办公室、州消防局、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或其他州部门可能提交的住宅建设或住宅改造通用设计指南提案。此后,本部门在不显著影响住房成本和可负担性的前提下,应与这些机构协商,制定新建设和住宅改造的指南和至少一项示范条例,这些指南和条例应符合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通用设计中心或其他类似设计指南所颁布的通用设计原则,以提高住房的全生命周期使用,而不论住宅居住者或客人的身体能力或残疾,从而适应广泛的个人偏好和功能能力。在制定这些指南和示范条例时,本部门还应与代表建筑业、地方政府、老年人和残疾人健康与福利、建筑师以及其他在这些设计和生活问题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和实体的个人和组织会面,并征求他们的信息。本部门应确保至少举行三次受《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3部第1编第1章第9条(第11120节起))约束的会议,这些会议应包括本款中确定的政府机构、个人和组织参与并对拟议指南或示范条例草案发表意见的机会。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b)(1)  除第17958.5节和第18941.5节授予的权力外,为本节之目的,市、县或市县可通过条例,在根据第17922节和第18928节通过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所含要求之外或之上作出更改或修改,如果该市、县或市县认定这些更改和修改是合理必要的,并且与根据(a)款通过的指南或示范条例基本相同。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更改或修改均不得低于《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b)(2)  根据本款通过条例的市、县或市县应向本部门提交条例副本和调查结果。在调查结果和条例提交给本部门之前,任何此类条例均不得生效或实施。本部门可审查调查结果和各项条例,以评估其与本款的一致性,并应就任何此类评估向通过实体提供书面意见。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c)(1)  在尚未根据(b)款通过通用设计条例的市、县或市县,鼓励(但不要求)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个人和家庭开发住房的开发商向本部门和加州老龄部寻求关于(a)款中规定的通用设计原则的信息和帮助,并在其建设中考虑这些原则。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c)(2)  本部门、加州老龄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州机构也可在可行范围内,向全州感兴趣的个人和实体传播有关通用设计原则及其与新建设和住宅改造关系的信息。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d)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d)(b)款应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9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城市和县通过简单的建筑许可证来批准太阳能系统的安装,除非他们认为该系统可能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如果存在这种担忧,他们可以要求申请使用许可证。

城市或县只有在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太阳能系统会造成健康或安全问题,并且没有办法减少或避免这种影响的情况下,才能拒绝太阳能安装的使用许可证申请。

他们施加的任何条件都应具有成本效益,并旨在降低特定的健康或安全风险。太阳能系统必须符合权威机构设定的标准,并且可能需要认证,例如用于水加热和发电的系统。

该法律定义了“可行方法”和“特定的不利影响”等术语,以阐明它们何时适用。替代方案必须合理,并且在类似情况下曾成功使用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a) 城市或县应通过签发建筑许可证或类似的非自由裁量许可证,行政审批太阳能系统安装申请。但是,如果城市或县的建筑官员有充分理由相信太阳能系统可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特定的不利影响,城市或县可以要求申请人申请使用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b) 城市或县不得拒绝安装太阳能系统的使用许可证申请,除非其根据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作出书面裁定,证明拟议的安装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特定的不利影响,并且没有可行的办法能够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特定的不利影响。该裁定应包括拒绝潜在的可行替代方案以防止不利影响的理由。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c) 对安装太阳能系统的申请施加的任何条件,都必须旨在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减轻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特定不利影响。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d)(1) 太阳能系统应符合州和地方许可机构施加的适用健康和安全标准及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d)(2) 用于加热水的太阳能系统应由太阳能评级认证公司 (SRCC) 或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SRCC 是一个由美国能源部支持的非营利性第三方机构。该认证应涵盖整个太阳能系统和安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d)(3) 用于发电的太阳能系统应符合《国家电气规范》、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以及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制定的所有适用安全和性能标准,并在适用情况下,符合公共事业委员会关于安全和可靠性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e)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e)(1) “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特定不利影响的可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或县在先前成功的许可证申请中对其他类似情况的申请施加的任何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条件或缓解措施。城市或县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所选方法、条件或缓解措施符合《民法典》第714条 (d) 款 (1) 项 (A) 和 (B) 分项的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e)(2) “太阳能系统”具有《民法典》第801.5条 (a) 款 (1) 和 (2) 项中规定的含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1(e)(3) “特定的不利影响”是指根据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存在的客观、已确定和书面的公共健康或安全标准、政策或条件,造成的重大、可量化、直接且不可避免的影响。

Section § 179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推广在建筑中使用被动式太阳能设计。它允许市或县的法规允许住宅中用于采光和通风的窗户,开向设计为被动式太阳能集热器的区域。截至1999年9月1日,相关部门必须与州能源资源委员会协调,制定并提交该倡议的建筑标准,以便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使用被动式太阳能设计。立法机关认识到,关于自然采光和通风标准的建筑规范必须修改,以允许现有建筑进行被动式太阳能改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3(b)  尽管有第17922条的规定,任何市或县可以通过条例或法规允许住宅中可居住房间所需的采光和通风窗户,开向提供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区域,这些区域被设计和建造为被动式太阳能集热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3(c)  在1999年9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在咨询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后,准备、采纳并提交建筑标准,以实施本条的规定,供批准作为根据第2.5部分第4章(从第18935条开始)的规定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一部分。

Section § 179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住房上诉委员会,在执行要求修复或清除房屋内不安全状况的命令会给业主或租户造成极端困难时,延迟执行这些命令。但是,如果业主出售或转让房产,此延期将终止。如果房屋由租户而非业主居住,则延期将继续。

住房上诉委员会可在住宅的业主自住者或租户面临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规定延期执行纠正令的生效日期。根据本节规定,任何纠正令生效日期的延期,应在业主自住者出售或转让该住宅时终止,但如果该住宅由非业主自住者以外的租户占用,则在出售或转让该住宅时不得终止。

Section § 179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住房上诉委员会批准对当地分区规则的例外情况,以便房主可以扩建房屋,以满足特定的居住标准,例如为居住者提供足够的卧室。这项权力是附加的,并且不干扰其他处理分区豁免的委员会的权力。

住房上诉委员会可根据上诉或业主申请,批准对当地用途分区要求的豁免,以允许住宅的业主自住者建造扩建部分,从而符合将家庭人数与房间或卧室数量相关联的居住标准。住房上诉委员会的此项权力应是附加的,且不应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他政府委员会和机构批准当地用途分区豁免的权力。

Section § 1795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新建住宅(如联排别墅和公寓)的开发商,从特定日期开始,向购房者提供一份清单,列出能使房屋对残疾人无障碍的功能。这些功能包括从无障碍入口到浴室和厨房的各项设施,例如坡道、更宽的门道、杠杆式把手和可视报警器。如果可行,开发商还可以提供购房者要求的额外功能。

清单必须注明哪些功能是标准配置、可选配置或不可用。开发商可以设定购房者在施工期间要求这些功能的截止日期。如果当地法规已强制要求某些功能,开发商只需列出超出这些要求的功能。除非开发商已同意且购房者支付费用,否则开发商没有义务安装这些功能。

违反本节规定可能导致民事处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以制定法规,指导这些要求的使用和执行,并为开发商提供标准化表格。如果制定了涵盖通用无障碍的新指南,它们将取代任何现有的功能清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a)  在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 (h) 款认证并提供标准表格之日起九十天后,但绝不早于2004年7月1日,对于在该日期或之后提交建筑许可证申请的住房开发项目,任何新建待售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独户住宅、双拼住宅、三拼住宅、联排别墅、公寓或其他住宅)的开发商,应当向买方提供一份通用无障碍功能清单,以使房屋入口、内部通行路线、厨房和浴室完全无障碍供残疾人使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1)  (A)  该清单应包括 (2) 至 (7) 款(含)所述的功能,以及开发商认为为实现本节目的而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功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1)(B)  如果 (2) 至 (7) 款(含)所述的任何功能包含在《加州建筑规范》第11A章(《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中,它们应与该章保持一致地列出,并以至少与该章一致的方式安装。开发商以至少与《加州建筑规范》第11A章或其后续章节一致的方式列出和安装材料及功能,应被视为符合本分段的要求。其他功能应以适当的方式列出和安装,以实现本节的目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1)(C)  尽管有 (B) 分段的规定,如果不同的标准及其与 (B) 分段中标准的偏差得到明确披露,开发商和买方可以书面同意与 (B) 分段中规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2)  一般外部改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2)(A)  通往住宅单元的无障碍通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2)(B)  侧院和后院的无障碍景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2)(C)  从车库或停车区到住宅单元主次入口的无障碍通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3)  门、开口和入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3)(A)  无障碍主前门、门道和门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3)(B)  无障碍室内门和门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3)(C)  无障碍次要外门、门道和门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3)(D)  所有指定门上的无障碍杠杆式把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3)(E)  入口门侧灯或高低猫眼。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3)(F)  可视火灾报警器和可视门铃。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3)(G)  无障碍推拉玻璃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4)  一般内部改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4)(A)  从主入口到至少一间卧室、浴室和厨房的无障碍通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4)(B)  无障碍开关、插座和恒温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4)(C)  可视火灾报警器和可视门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4)(D)  翘板式电灯开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4)(E)  衣柜杆和搁板可调节高度,从三英尺到五英尺六英寸。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4)(F)  住宅电梯或升降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4)(G)  如果提供,带有无障碍工作区、橱柜和电器的服务门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5)  厨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5)(A)  电器旁有足够的无障碍净空地面空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5)(B)  可重新定位的水槽和台面工作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5)(C)  无障碍橱柜和抽屉,包括拉出式搁板、切菜板和转角拉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59.6(b)(5)(D)  无障碍水槽功能和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