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管理适用范围
Section § 17951
本法律条文允许县和市(包括特许市和消防区)的地方政府为建筑和执法活动所需的许可证及相关文件设定费用。如果他们收取住宅建筑许可证费用,则必须在线公布费用表。这些费用不应超过管理这些许可证所需的合理金额,且不能用于一般财政收入。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进行检查,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获得费用报销。本法律还允许使用替代建筑方法和材料,前提是这些替代方案获得建筑部门的批准并符合安全和性能标准。对于此类替代方案,可能需要提供证据并进行测试以确保符合性。
Section § 17951.5
加州的市和县可以选择免除或降低为适应退伍军人残疾而对其住宅进行的改造的建筑许可证费用。这仅适用于该残疾被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认定为与服役相关的情况。
Section § 17951.7
Section § 17952
如果市或县不执行建筑标准,州部门可以介入。他们会首先向地方政府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规情况。如果市或县在30天内不采取行动,州将强制执行法律。地方政府可以在这30天内申请听证会,解释其不执行的原因。
如果州接管执行,地方政府必须承担部门产生的所有费用。部门可以收取费用来抵消这些成本,但并非必须这样做,也不能强迫地方政府收取费用。
Section § 17953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市和县都必须制定一项规定,要求对新的细分地块提供初步土壤报告。这份报告必须由一名经州注册的土木工程师通过勘探钻孔或开挖来完成。凡根据另一项法律需要暂定图和最终图时,都需要这份报告。但是,如果建筑部门或负责执行这些规定的机构认为他们已经充分了解土壤质量,并且不需要初步分析,那么这项报告的要求可以免除。
Section § 17954
Section § 17955
在建筑许可证获批之前,当地建筑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必须审查并批准土壤调查。他们需要确保这些调查中建议的措施很可能防止新房屋发生结构性损坏。将这些建议纳入施工是许可证批准的必要条件。如果有人不同意该决定,他们可以向当地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Section § 17956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雇员在执行某些住房法规时,如果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伤害,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他们不能对与这些活动相关的伤害负责。
Section § 1795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任何市或县在特定条件下修改通常发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建筑法规。如果他们不进行修改,默认的州法规将在 180 天后适用。从 2025 年 10 月 1 日到 2031 年 6 月 1 日,市或县通常被限制更改住宅建筑标准,除非满足某些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更改是否与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已生效的更改相似;是否涉及紧急健康和安全问题;是否符合房屋加固标准;是否与 2025 年 6 月 10 日之前批准的、支持混合燃料和全电动住宅建筑的计划保持一致;或者是否涉及改善许可办理、降低地方机构成本或提高运营效率的行政改进。
Section § 17958.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通过法令,允许建造效率单元。这些单元最多可容纳两人,且最小面积为150平方英尺。这些小型居住空间可以配备部分厨房或浴室设施,并且必须符合当地的某些标准。
“效率单元”的定义参照《国际建筑规范》。重要的是,市和县不得限制在公共交通附近或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校园附近的住宅区内建造此类单元的数量。然而,关于建筑物如何建造的当地规定,例如建筑物的高度或与道路的退界距离,不被视为此不限制规则下的限制。
Section § 17958.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关于建造低密度自建乡村住宅的具体法规,除非当地政府认为这些法规因当地需求而有必要,否则不会在任何市或县生效。市或县必须将此决定正式备案到州政府部门。
此外,如果当地情况需要,地方政府可以修改这些法规,但他们需要在生效前将这些修改及其理由提交给州政府部门备案。
Section § 17958.3
Section § 17958.4
Section § 17958.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根据当地气候或地理等条件,在必要时修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建筑标准。然而,从2025年10月1日到2031年6月1日,对住宅建筑标准的修改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这些条件包括:与现有规定相似的修改、紧急健康和安全需求、房屋加固、消防区提出的建议、与预先批准的混合燃料和全电动建筑地方规划保持一致,或者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影响行政实践的修改。
Section § 17958.7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市或县在修改建筑标准之前必须遵循的程序和标准。在进行修改之前,地方政府需要证明这些修改是由于气候、地质或地形条件而必要的。这些认定必须公开,并在修改生效前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如果未提交认定,委员会可以驳回修改。
从 2025 年 10 月 1 日到 2031 年 6 月 1 日,委员会将驳回对住宅建筑标准的修改,除非它们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与之前提交的修改一致、对健康和安全紧急情况是必要的、与房屋加固有关、符合现有总体规划,或改进行政程序。
Section § 17958.8
Section § 17958.9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关于搬迁公寓楼或住宅的地方性规定,必须允许这些结构继续使用其现有材料和施工方法,只要它们符合新建建筑的地基标准。此外,这些建筑不得被归类为不合格建筑。
Section § 17958.11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县制定专门的建筑法规,将商业或工业建筑改造成人们可以居住和工作的空间,即“居住兼工作空间”。这些空间必须符合当地的烹饪和卫生标准,并设有专门的工作区域。
该法律认识到市中心空置建筑有潜力被改造供艺术家和类似专业人士使用。这样做有益于振兴城市区域、改善建筑并丰富文化生活。艺术家需要更大的工作空间,但由于收入较低,他们很难负担得起独立的工作室和住所。因此,在这些工作空间中居住主要是为了方便和经济效益。
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这些居住兼工作空间的位置以及适用的规则,并理解在这些特殊环境中可能需要放宽一些住宅建筑规范。
Section § 17958.12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建筑官员的权力。他们有权解释建筑规范,并可以选择适用住宅单元最初建造时存在的标准。如果不存在建筑许可证,官员可以确定建造日期,并适用当时的相关建筑标准来签发追溯性许可证。这一过程确保了老旧建筑在无需不必要更新的情况下也能符合当前的法律标准。这项法律旨在确认现有做法并指导未来的法规。
Section § 17959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通用设计原则,为新建住宅或住宅改造制定指南和示范条例。目标是让所有住宅都能无障碍使用,无论居住者的身体能力如何。本部门必须咨询各个州机构,并收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会议向公众开放。地方政府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实施额外的建筑标准,但必须提交这些标准以供审查。如果地方没有通过通用设计条例,则鼓励为老年人或残疾人建造住宅的开发商遵循这些指南。鼓励传播有关通用设计原则的信息。
Section § 17959.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城市和县通过简单的建筑许可证来批准太阳能系统的安装,除非他们认为该系统可能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如果存在这种担忧,他们可以要求申请使用许可证。
城市或县只有在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太阳能系统会造成健康或安全问题,并且没有办法减少或避免这种影响的情况下,才能拒绝太阳能安装的使用许可证申请。
他们施加的任何条件都应具有成本效益,并旨在降低特定的健康或安全风险。太阳能系统必须符合权威机构设定的标准,并且可能需要认证,例如用于水加热和发电的系统。
该法律定义了“可行方法”和“特定的不利影响”等术语,以阐明它们何时适用。替代方案必须合理,并且在类似情况下曾成功使用过。
Section § 17959.3
这项法律旨在推广在建筑中使用被动式太阳能设计。它允许市或县的法规允许住宅中用于采光和通风的窗户,开向设计为被动式太阳能集热器的区域。截至1999年9月1日,相关部门必须与州能源资源委员会协调,制定并提交该倡议的建筑标准,以便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
Section § 17959.4
这项法律允许住房上诉委员会,在执行要求修复或清除房屋内不安全状况的命令会给业主或租户造成极端困难时,延迟执行这些命令。但是,如果业主出售或转让房产,此延期将终止。如果房屋由租户而非业主居住,则延期将继续。
Section § 17959.5
这项法律允许住房上诉委员会批准对当地分区规则的例外情况,以便房主可以扩建房屋,以满足特定的居住标准,例如为居住者提供足够的卧室。这项权力是附加的,并且不干扰其他处理分区豁免的委员会的权力。
Section § 17959.6
这项法律要求新建住宅(如联排别墅和公寓)的开发商,从特定日期开始,向购房者提供一份清单,列出能使房屋对残疾人无障碍的功能。这些功能包括从无障碍入口到浴室和厨房的各项设施,例如坡道、更宽的门道、杠杆式把手和可视报警器。如果可行,开发商还可以提供购房者要求的额外功能。
清单必须注明哪些功能是标准配置、可选配置或不可用。开发商可以设定购房者在施工期间要求这些功能的截止日期。如果当地法规已强制要求某些功能,开发商只需列出超出这些要求的功能。除非开发商已同意且购房者支付费用,否则开发商没有义务安装这些功能。
违反本节规定可能导致民事处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以制定法规,指导这些要求的使用和执行,并为开发商提供标准化表格。如果制定了涵盖通用无障碍的新指南,它们将取代任何现有的功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