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20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适用于《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部分的定义。它阐明了“批准”(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接受的)、“建筑物”(指受本部分管辖的任何结构)和“建筑标准”(指在另一节中定义的标准)等术语的含义。“执行”涉及为确保遵守法律而做出的努力,可能包括审查计划、回应投诉和发出传票。 “消防区”是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域。“贴有标签的”和“列入名录的”指符合特定标准并由经批准的组织标记或列入名录的产品。本节还定义了“霉菌”、“隔音”、“滋扰”、“公共实体”、“不合格建筑物”和“检测机构”。这些定义对于理解建筑和住房开发中的法规和标准至关重要。

就本部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a) “批准”指部门可接受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b) “建筑物”指受本部分管辖的结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c) “建筑标准”指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d)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e) “执行”指为确保合规而作出的勤勉努力,包括审查计划和许可申请、回应投诉、引用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法律程序。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执行”可以但不一定包括对未提交投诉或许可申请的现有建筑物进行检查,以及为确保这些现有建筑物合规而作出的努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f) “消防区”指任何根据法律授权提供消防和预防服务的特别区,或任何其他市政或公共公司或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g) “贴有标签的”指附有经部门批准的某个组织的标签、符号或其他识别标志的设备或材料,该组织对贴有标签的产品、装置、设备或材料的生产保持定期检查计划,并且制造商通过其标签表明符合适当标准或以指定方式履行性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h) “列入名录的”指所有出现在经批准的检测或名录机构发布的清单中的产品。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i) “名录机构”指经部门批准的机构,其业务是列出和标记经批准的检测机构检测的产品、材料、设备和装置,并对列入名录的产品、设备和装置的当前生产保持定期检查计划,并且至少每年发布一份这些名录的报告。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j) “霉菌”指可在建筑物内部潮湿条件下生长的微生物或真菌。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k) “隔音”指保护建筑物内人员免受过量噪音的侵害,无论噪音如何产生,也无论其源自建筑物内部或外部。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l) “滋扰”指根据《民法典》第4编第3部分(第3479条起)定义的任何滋扰,或普通法或衡平法中认可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滋扰。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m) “公共实体”具有《政府法典》第811.2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n) “不合格建筑物”指根据第17920.3条宣布为不合格的建筑物或其部分,包括任何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物。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o) “检测机构”指经部门批准的机构,其具备资质和设备,可根据国家认可标准对产品、材料、设备和装置进行检测。

Section § 179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一栋建筑物被视为“不合格”,即它对居住者或附近居民构成危险。如果建筑物存在不安全状况,例如卫生条件差、管道或电气系统故障、结构损坏以及害虫或霉菌侵扰,则可被称为不合格建筑物。

卫生条件不足包括缺少或损坏的浴室、淋浴或厨房水槽,以及没有冷热水供应。结构危险指地基、墙壁、天花板或屋顶薄弱。其他因素包括布线故障、机械系统、管道和防风雨保护。

如果建筑物存在火灾风险、缺少紧急出口,或者被用于居住但并非为此目的而设计,则也被视为不合格。导致不安全的状况,例如物业周围的垃圾或积水,也包括在内。

任何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无论其分区指定或批准的用途如何,包括任何住宅单元、客房或套房,或其所在场所,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其程度危及建筑物居住者、附近居民或公众的生命、肢体、健康、财产、安全或福祉,均应被视为并特此宣布为不合格建筑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 卫生条件不足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1) 住宅单元内缺少或不适当的抽水马桶、洗手盆或浴缸或淋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2) 根据酒店客人数而言,缺少或不适当的抽水马桶、洗手盆以及浴缸或淋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3) 缺少或不适当的厨房水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4) 酒店内管道装置缺少冷热水供应。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5) 住宅单元内管道装置缺少冷热水供应。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6) 缺少充足的供暖设备。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7) 缺少或所需通风设备运行不当。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8) 缺少本法规要求的最低限度自然采光和通风。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9) 房间和空间尺寸小于本法规要求。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10) 缺少所需电气照明。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11) 可居住房间潮湿。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12) 昆虫、害虫或啮齿动物侵扰,经卫生官员认定;或者,如果与设有卫生官员的机构没有协议,则该侵扰可由《刑法典》第829.5条所定义的法规执行官员在成功完成当地管辖区确定的相关主题课程后认定。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13) 可见的霉菌生长,经卫生官员或《刑法典》第829.5条所定义的法规执行官员认定,但不包括轻微且存在于作为其正常功能和预期用途一部分而可能积聚水分的表面上的霉菌。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14) 普遍破旧或维护不当。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15) 缺少与所需污水处理系统的连接。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a)(16) 缺少充足的垃圾和废弃物储存及清除设施,经卫生官员认定;或者,如果与设有卫生官员的机构没有协议,则缺少充足的垃圾和废弃物清除设施可由《刑法典》第829.5条所定义的法规执行官员认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 结构危险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1) 地基劣化或不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2) 地板或地板支撑有缺陷或劣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3) 地板或地板支撑尺寸不足,无法安全承载所施加的荷载。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4) 墙壁、隔断或其他垂直支撑构件由于材料缺陷或劣化而出现开裂、倾斜、歪斜或弯曲。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5) 墙壁、隔断或其他垂直支撑构件尺寸不足以安全承载所施加的荷载。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6) 天花板、屋顶、天花板和屋顶支撑或其他水平构件由于材料缺陷或劣化而出现下垂、开裂或弯曲。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7) 天花板、屋顶、天花板和屋顶支撑或其他水平构件尺寸不足以安全承载所施加的荷载。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8) 壁炉或烟囱由于材料缺陷或劣化而出现歪斜、鼓胀或沉降。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b)(9) 壁炉或烟囱尺寸或强度不足以安全承载所施加的荷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c) 任何妨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d) 所有布线,但安装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且目前状况良好、安全并正常运行的布线除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e) 所有管道系统,但安装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并保持良好状态的管道系统,或者安装时可能不符合所有适用法律但目前状况良好、安全并正常运行且装置之间没有交叉连接和虹吸现象的管道系统除外。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f)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通风口,但安装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并保持良好安全状态的设备,或者安装时可能不符合所有适用法律但目前状况良好、安全并正常运行的设备除外。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g) Faulty weather protection, which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g)(1) Deteriorated, crumbling, or loose plaster.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g)(2) Deteriorated or ineffective waterproofing of exterior walls, roofs, foundations, or floors, including broken windows or doors.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g)(3) Defective or lack of weather protection for exterior wall coverings, including lack of paint, or weathering due to lack of paint or other approved protective covering.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g)(4) Broken, rotted, split, or buckled exterior wall coverings or roof coverings.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h) Any building or portion thereof, device, apparatus, equipment, combustible waste, or vegetation that, in the opinion of the chief of the fire department or the chief’s deputy, is in such a condition as to cause a fire or explosion or provide a ready fuel to augment the spread and intensity of fire or explosion arising from any cause.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i) All materials of construction, except those that are specifically allowed or approved by this code, and that have been adequately maintained in good and safe condition.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j) Those premises on which an accumulation of weeds, vegetation, junk, dead organic matter, debris, garbage, offal, rodent harborages, stagnant water, combustible materials, and similar materials or conditions constitute fire, health, or safety hazards.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k) Any building or portion thereof that is determined to be an unsafe building due to inadequate mainten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test edition of the Uniform Building Code.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l) All buildings or portions thereof not provided with adequate exit facilities as required by this code, except those buildings or portions thereof whose exit facilities conformed with all applicable laws at the time of their construction and that have been adequately maintained and increased in relation to any increase in occupant load, alteration or addition, or any change in occupancy.
When an unsafe condition exists through lack of, or improper location of, exits, additional exits may be required to be installed.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m) All buildings or portions thereof that are not provided with the fire-resistive construction or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or equipment required by this code, except those buildings or portions thereof that conformed with all applicable laws at the time of their construction and whose fire-resistive integrity and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or equipment have been adequately maintained and improved in relation to any increase in occupant load, alteration or addition, or any change in occupancy.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n) All buildings or portions thereof occupied for living, sleeping, cooking, or dining purposes that were not designed or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those occupancies.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3(o) Inadequate structural resistance to horizontal forces.
“Substandard building” includes a building not in compliance with Section 13143.2.
However, a condition that would require displacement of sound walls or ceilings to meet height, length, or width requirements for ceilings, rooms, and dwelling units shall not by itself be considered sufficient existence of dangerous conditions making a building a substandard building, unless the building was constructed, altered, or converted in violation of those requirement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construction, alteration, or conversion.

Section § 1792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地方上诉委员会”。它是指经授权处理建筑要求上诉的市或县委员会。如果没有专门的委员会,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将作为上诉委员会。

本部分所称“地方上诉委员会”指经市或县的理事机构授权,审理有关市或县建筑要求的上诉的市或县的委员会或机构。在任何没有此类委员会或机构的区域,“地方上诉委员会”指对该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市或县的理事机构。

Section § 179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住房上诉委员会”。它是市或县的一个委员会或机构,被赋予审查和裁决上诉的权力。这些上诉涉及酒店、汽车旅馆和其他类型住房如何使用、维护或变更的规定。该委员会还处理与这些建筑物的改建或拆除相关的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住房上诉委员会,则由对该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当地上诉委员会承担这些职责。

在本部分中,“住房上诉委员会”指市或县的委员会或机构,经市或县管理机构授权,审理有关市或县要求的上诉,这些要求涉及酒店、汽车旅馆、寄宿公寓、公寓楼和住宅(或其部分)以及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维护和占用变更,包括管理此类建筑物的改建、加建、维修、拆除和搬迁的要求(如果也授权审理此类上诉)。在没有此类委员会或机构的任何区域,“住房上诉委员会”指对该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当地上诉委员会。

Section § 179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州消防局长为酒店、汽车旅馆和公寓楼制定关于出口标志的建筑标准。这些标准应包括对可在靠近地面处看到或感触到的出口标志的具体要求,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更容易找到出口。这些标准必须符合当前的示范建筑规范,并将适用于在1989年1月1日之后获得建筑许可证或开始施工的新建建筑。

Section § 179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为用于建筑、移动房屋和工厂建造房屋的泡沫建筑系统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标准。部门必须通过要求制造商通过经批准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认证,来确保这些系统符合标准。

部门负责检查泡沫系统的制造过程,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标准生效后,在加州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泡沫系统进行建筑是违法的。在标准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结构可获得豁免。

如果制造商拒绝检查,其产品不能在本州合法使用或销售。本节还定义了“泡沫”、“泡沫建筑系统”和“建筑标准”等基本术语,以阐明其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9(a)  部门应根据第 2.5 部分第 4 章(自第 18935 条起),提议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修订或废止那些为提供最低消防安全和耐火标准所必需的法规,这些法规涉及为本部分所规管建筑物、受第 2 部分(自第 18000 条起)规管的移动房屋或受第 6 部分(自第 19960 条起)规管的工厂建造房屋的建造而制造或使用的泡沫建筑系统的制造、构成和使用,以保护居住在这些建筑物、移动房屋或工厂建造房屋内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部门应执行《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与泡沫建筑系统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部门或联邦法律采纳的其他规章制度。每个泡沫建筑系统制造商应使其为任何建筑物、工厂建造房屋或移动房屋制造的泡沫建筑系统,由经批准的检测机构列名并贴标,证明该系统符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消防安全和耐火建筑标准。部门应咨询所有可用的公共和私人资源,以协助制定建筑标准和其他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9(b)  部门应进行其认为必要的此类泡沫建筑系统制造检查,以确保符合 (a) 款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9(c)  自建筑标准或其他规章制度生效之日起第 180 天及之后,任何人在本州内不得出售、要约出售或使用不符合 (a) 款要求,或未经经批准的检测机构列名并贴标以证明其符合 (a) 款要求的任何泡沫建筑系统,用于本部分所规管建筑物、受第 2 部分(自第 18000 条起)规管的移动房屋或受第 6 部分(自第 19960 条起)规管的工厂建造房屋的建造中;且任何人在本州内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以泡沫建筑系统为组件的此类建筑物、移动房屋或工厂建造房屋。
本款不适用于在这些标准生效之日起第 180 天之前建造的任何建筑物、移动房屋或工厂建造房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9(d)  自建筑标准或其他规章制度生效之日起第 180 天及之后,如果其制造商拒绝允许部门进行 (b) 款所要求的检查,任何人在本州内不得出售、要约出售或使用任何泡沫建筑系统,用于本部分所规管建筑物、受第 2 部分(自第 18000 条起)规管的移动房屋或受第 6 部分(自第 19960 条起)规管的工厂建造房屋的建造中;且任何人在本州内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以泡沫建筑系统为组件的此类建筑物、移动房屋或工厂建造房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9(e)  在本条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9(e)(1)  “泡沫”指通过将有机聚合物与空气或其他气体混合而制成的材料,当混合物固化时,形成一种内部充满空气或气体的孔洞的固体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9(e)(2)  “泡沫建筑系统”指全部或部分由泡沫组成的建筑材料系统。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系统组合,例如由泡沫插入并粘合在两种边界表面材料之间组成的系统,或完全由泡沫组成的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9(e)(3)  “建筑标准”指第 18909 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

Section § 17920.10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识别和管理建筑物中的铅危害。它将“铅危害”定义为劣化的含铅涂料、受铅污染的灰尘或土壤,以及在没有适当围堵措施的情况下扰动含铅涂料。如果发现这些问题达到可能危害健康的程度,则该物业即属违规。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制定和更新有关这些危害的规章,任何对“劣化的含铅涂料”等术语的新定义最终将取代旧定义。不安全的铅状况包括有铅涂料问题的显著区域,但也包括如果某人血铅水平较高时的小面积区域。规章的更新不会立即生效,会留出时间进行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10(a)  任何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包括任何住宅单元、客房或套房,或其任何部分,或其所在场所,凡含有铅危害的部分,均被视为违反本部分规定。就本部分而言,“铅危害”是指劣化的含铅涂料、受铅污染的灰尘、受铅污染的土壤,或在没有围堵措施的情况下扰动含铅涂料,如果这些危害中的一种或多种在一个或多个位置存在,其含量等于或超过《加州法规汇编》第17篇第1部第8章(自第35001条起)或本条为这些术语设定的铅含量,并且由于其与公众或居住者的接近而可能危及公众或居住者的健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10(b)  在州卫生服务部未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通过新规章以进一步解释或澄清“劣化的含铅涂料”、“含铅涂料”、“受铅污染的灰尘”、“围堵”或“受铅污染的土壤”等术语的情况下,州卫生服务部根据第105250条和第124150条通过的《加州法规汇编》第17篇第1部第8章(自第35001条起)中的规章应解释或澄清这些术语。如果州卫生服务部通过新规章定义这些术语,则为本部分之目的,新规章应取代先前的规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10(c)  在州卫生服务部未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章制定条款通过新规章定义“在没有围堵措施的情况下扰动含铅涂料”或修改“劣化的含铅涂料”等术语的情况下,就本部分而言,“在没有围堵措施的情况下扰动含铅涂料”和“劣化的含铅涂料”应仅在受影响总面积等于或超过以下任一情况时,才被视为(a)款所述的铅危害: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10(c)(1)  任何一个室内房间或空间内两平方英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10(c)(2)  外部表面二十平方英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10(c)(3)  表面积较小的内部或外部构件表面积的百分之十。例如窗台、踢脚板和装饰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10(d)  尽管有(c)款规定,但为本部分之目的,如果确定小于(c)款规定面积的区域与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每分升10微克的人相关联,“在没有围堵措施的情况下扰动含铅涂料”和“劣化的含铅涂料”仍应被视为铅危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0.10(e)  如果州卫生服务部通过规章定义或重新定义“劣化的含铅涂料”、“受铅污染的灰尘”、“受铅污染的土壤”、“在没有围堵措施的情况下扰动含铅涂料”、“围堵”或“含铅涂料”等术语,则新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在其获得行政法办公室批准后至少推迟三个月,并且规章应在该三个月期限后的下一个7月1日或1月1日生效。在新定义适用之前,先前的定义应适用。

Section § 179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部门和州消防局长在制定和执行建筑标准及法规方面的职责。该部门负责提议和管理关于酒店、公寓楼等各类住宅的建造和维护方面的安全和普遍福祉规定。他们还可以为这些法规设定费用。同时,州消防局长则侧重于类似结构的消防和恐慌安全标准,确保这些标准得到执行,但不需要地方消防机构在有人入住前检查每栋单户住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应根据第 2.5 部分第 4 章(自第 18935 条起)的规定,向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议采纳、修订或废止建筑标准,并且部门应采纳、修订和废止其他规章制度,以保护居住者和公众的公共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管理所有酒店、汽车旅馆、寄宿公寓、公寓楼和住宅以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建造、施工、扩建、改建、改造、维修、搬迁、拆除、占用、使用、高度、庭院、面积、卫生、通风和维护。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部门应执行这些建筑标准和这些其他规章制度。部门采纳的其他规章制度可包括一份费用表,以支付部门根据第 17952 条和第 17965 条执行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b)  州消防局长应根据第 2.5 部分第 4 章(自第 18935 条起)的规定,采纳、修订或废止并提交建筑标准以供批准,并且州消防局长应采纳、修订和废止其他关于所有酒店、汽车旅馆、寄宿公寓、公寓楼和住宅、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的消防和恐慌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些建筑标准和规章制度应根据第 13145 条和第 13146 条执行;但是,本条无意要求地方消防机构在每栋单户住宅被占用之前进行检查。

Section § 179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尽管有其他法规,但如果满足特定条件,部门不得对在特定日期之前已入住的建筑物中某些房间内的电炉制定规则。这些条件包括:电炉仅供两人使用,炉头不超过两个,并获得认可机构的批准。电炉必须安全,放置正确,周围和上方有保护材料,并且房间必须符合特定的尺寸和设施标准,例如有足够的通风、带冷热水的水槽和适当的储物空间。此外,电炉不应用于房间供暖。市或县也可以通过地方条例选择禁止在房间内使用电炉。对于任何材料或电器,要获得“批准”,必须通过机构调查或公认标准来满足批准要求。

尽管有第 17921 条的规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部门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规则或条例,涉及在本法生效之日或之前已入住的任何建筑物的房间内安装、维护或使用电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a) 该电炉仅用于烹饪或准备餐食,供该房间不超过两名住户食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b) 该电炉不超过两个炉头或加热元件,并已获得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c) 电炉的安装、维护或使用不会或不危及生命或财产。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d) 该电炉有自己的支脚,放置时距离任何墙壁或其突出部分不少于六英寸,并放置在不透水表面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e) 电炉后面和旁边的墙壁应衬有或背衬相当于四分之一英寸石棉板的不燃材料;背衬应从电炉底部以下 12 英寸延伸至其上方 24 英寸;且电炉表面上方有 36 英寸的清晰无障碍空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f) 该房间的表面地板面积不小于 120 平方英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g) 房间内设有经批准的带冷热水的水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h) 房间内的所有管道均符合本部分的规定以及《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i) 房间内安装有经批准的储物柜,不使用时,所有食物、碗碟以及烹饪和用餐器具均存放其中。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j) 房间内的床、任何窗帘、布帘、毛巾或其他易燃材料,放置位置应使其不与电炉接触。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k) 房间符合本部分的规定以及《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关于窗户面积、通风、天花板高度和立方空气空间的建筑标准。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l) 房间内或为房间安装有经批准的供暖方式,且电炉不得用于房间供暖目的或安装在不通风的区域。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m) 建筑物内安装并维护有卫生间和浴室设施,符合本部分和《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的要求。
如果任何房间的建筑结构有任何新增、改建或重建涉及地板面积,则适用第 17921 条的规定。
任何市或县均可颁布条例,禁止在任何房间内安装、维护或使用电炉。
本节中“经批准的”一词,当用于任何材料、建筑类型或电器时,指符合执行机构的批准,作为该机构进行调查和测试的结果,或因国家权威机构、技术、卫生或科学组织或机构的公认原则或测试。

Section § 179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安装或销售的非供水小便器的要求。它们必须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制定的特定性能和测试标准,提供符合规定的存水弯密封,允许废物自由流动,并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维护。此外,安装时需要预留供水选项,以便将来可能更换为供水小便器。法律还规定,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可以对这些小便器施加额外的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a) 非供水小便器,经批准在本州安装或销售的,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a)(1) 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112.19.19-2006规定的性能、测试和标签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a)(2) 经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列入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112.19.19-2006。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a)(3) 提供符合《加州管道规范》的存水弯密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a)(4) 允许废物通过小便器无阻碍地流入卫生排水系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a)(5) 安装后,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清洁和维护。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a)(6) 安装时应在小便器位置预留供水管道,以便在业主需要或执法机构要求时,可以将非供水小便器更换为供水小便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b)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b)(1) “建筑物”指受本部分约束的任何结构,以及受《加州建筑标准法》(载于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约束的任何结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b)(2) “供水预留管道”指安装供水和固定装置供水管道,其尺寸足以容纳供水小便器,并延伸至小便器位置紧邻的墙内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4(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对非供水小便器的安装和使用提出任何额外条件的权力。

Section § 179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为新建住宅安装再生水系统制定规则。再生水是经过处理的废水,可以安全用于某些用途。目标是制定强制性标准,规定再生水的使用方式,例如用于浇灌花园或冲洗马桶。该部门必须咨询专家并利用研究资金,以确保安全且经济高效的安装。这些标准只会在再生水可获取且经济实惠的地区强制执行。如果一个地区只将水用于饮用目的,这些规则将不适用。如果提供再生水不切实际或不划算,地方政府可以进一步调整这些区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a) 就本节而言,“再生水”的含义与《水法》第13050条(n)款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并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部第3章(自第60301.100条起)中规定的再生水使用标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b)(1) 该部门应开展研究,以协助制定强制性建筑标准,用于新建单户和多户住宅建筑的再生水系统安装。在进行这项研究时,该部门应积极咨询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供水系统、再生水生产商、产品制造商、地方建筑官员、公寓及其他租赁物业业主、加州持证承包商和建筑行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b)(2) 在本节下研究、制定和提议强制性建筑标准时,该部门经根据第18931.7条拨款后,有权从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中支出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b)(3) 根据本节提议建筑标准所进行的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b)(3)(A) 再生水的潜在户外应用,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部第3章(自第60301.100条起)中规定的再生水使用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b)(3)(B) 再生水的潜在室内应用,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部第3章(自第60301.100条起)中规定的再生水使用标准。关于室内应用,该部门应考虑是否采纳或建议除《加州法规》第24篇《加州管道规范》中当前采纳的标准之外的措施,以确保室内再生水管道或系统的安全安装,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再生水管道使用紫色管道或特殊标记,明确说明其是否获准用于室内,或建议限制谁可以购买或安装用于室内的再生水管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b)(3)(C) 各种再生水系统的成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b)(3)(D) 在住宅建筑和建筑场地景观区域不同程度应用再生水情况下的预计节水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b)(4) 该部门可以研究不同类型水循环系统(包括非集中式系统)的标准,但仅在系统符合本节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强制要求使用这些系统。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c)(1) 该部门应提交强制性建筑标准以供采纳,用于新建单户住宅和多户住宅建筑的再生水系统安装。该部门应将拟议的强制性建筑标准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供其在2016年过渡性规范采纳周期中审议,并可在未来的规范采纳周期中根据需要提议修订或废除这些强制性标准,这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部第3章(自第60301.100条起)中规定的再生水使用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c)(2) 在制定强制性建筑标准的适用条款时,该部门应将住宅建筑和建筑场地景观区域内安装再生水系统的强制要求,仅限于地方管辖区内那些能够可行且经济高效地接入水循环设施的区域,或地方管辖区在规划的服务区域内已确定提供再生水,且公共供水系统在其最新的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中已确定具体实施时间表的区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c)(3) 安装再生水管道的强制要求不适用于唯一再生水用途是饮用水目的的服务区域,或因饮用水再利用项目而预计非饮用水供应量将保持不变或减少的服务区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5(c)(4) 该部门应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公共供水系统、再生水生产商和水资源研究协会协商,制定第(1)款所要求的强制性建筑标准的适用条款。

Section § 179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并确立使用蜂窝混凝土的基本规定。其目标是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除非其他条款(18930和18949.5)中列出了特定情况。

Section § 179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各地住宅中使用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管道。它指出,ABS管道需要根据特定标准由新的或“原生”塑料树脂制成,以避免泄漏和结构损坏等问题。使用回收塑料树脂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风险和财产损失。

该法律旨在防止销售用于制造此类管道的劣质塑料树脂,并要求制造商确保其产品符合特定标准。它要求制造商将所用塑料树脂的记录保存至少十年,并且只能使用符合特定标准的认证树脂。

最后,列名机构将根据公认标准维护一份批准树脂清单,并确保与相关方协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1)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1)(A)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排水、废弃物和通风管道用于排放或排出厨房、浴室、洗衣机和家中水暖装置的废水。ABS管道常用于住宅建筑,并已安装在加利福尼亚州数千套独户住宅、公寓、共管公寓和其他住宅的地基和墙壁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1)(B)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已制定了ABS管道的制造规范,包括要求ABS管道必须由原生塑料树脂制成。这些规范已纳入《统一管道规范》(UPC),该规范根据第18938条(b)款(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法(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的规定)适用于全州所有建筑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1)(C)  不符合ASTM要求的ABS管道可能在十年或更短的时间内开裂并泄漏废水和污水,导致结构损坏、害虫侵扰,并对安装了有缺陷的ABS管道的建筑物居民或居住者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ABS管道这些机械故障的一个明显原因是使用了非原生、再加工的塑料树脂来制造ABS管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1)(D)  一些ABS管道制造商继续使用这种非原生、再加工的塑料树脂,违反了UPC的要求,也违反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法》制定的建筑标准。对公众造成的财产损害问题持续恶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1)(E)  数千名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已经或最终将因全州建筑物中违反建筑标准安装的劣质ABS管道而遭受房屋、公寓和共管公寓的严重损坏,并面临健康和安全威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1)(F)  目前没有适用于向ABS管道制造商销售有缺陷塑料树脂的法规或规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2)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实现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2)(A)  将解决第 (1) 款中提出的重要问题的条款添加到《州住房法》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a)(2)(B)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迅速实施1993年法规第413章中与本节相关的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b)  自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任何人不得销售或要约销售不符合根据(e)款授予的权限所列要求用于制造ABS DWV管道的塑料树脂。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c)(1)  销售给ABS DWV管道制造商用于ABS DWV管道的所有塑料树脂,均应附有证明,证明该塑料树脂符合根据(e)款所列出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c)(2)  销售给ABS管道制造商的所有塑料树脂,均应附有文件,注明该塑料树脂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销售商购买该塑料树脂的日期,以及该塑料树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规格。自该塑料树脂销售之日起至少10年内,本款要求认证的信息应始终保存在ABS管道制造厂现场,并可供执法机构检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d)  任何含有不符合根据(e)款所列要求的塑料树脂的ABS DWV管道,不得销售或要约销售,也不得安装在本部分所适用的任何结构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7(e)  经部门批准的列名机构,应在与ABS DWV管道制造商的每份列名协议中公布该制造商使用的并经列名机构批准使用的ABS树脂和树脂化合物清单。ABS树脂和树脂化合物的批准应基于国家认可的标准。列名机构应与受影响方协商。

Section § 1792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审查并研究新建住宅中用于非饮用水用途的雨水收集系统的建筑标准。这些标准的建议应在2027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下一个三年周期内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这需要咨询各种州和地方的水务及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研究应考察在其他地区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纳入此类系统的成本、效益和可行性。截至2027年1月1日,该部门必须向特定的住房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并且此报告要求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a)(1) 该部门应审查现行建筑标准,开展研究,并就新建住宅中用于非饮用水用途的雨水收集系统安装的建筑标准制定建议,并可向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出相关建筑标准,供其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下一个定期三年度规范采纳周期内审议。在开展研究时,该部门应积极咨询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水资源部、州公共卫生部、地方水务机构和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供水系统代表、产品制造商、地方建筑官员、加州持证承包商、建筑行业以及感兴趣的公众成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a)(2) 根据本节研究、制定和提出自愿性或强制性建筑标准时,该部门可根据第18931.7节的拨款,从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中支出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a)(3) 为根据本节提出建筑标准而进行的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a)(3)(A) 在全州范围内纳入加州管道规范中规范非饮用水雨水收集系统的部分或全部规定的成本、效益和可行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a)(3)(B) 其他州或地方管辖区的雨水收集系统强制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a)(3)(C) 安装成本和可行性以及可获得的总体效益。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b)(1) 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向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以及参议院住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研究成果以及根据(a)款制定的建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b)(2)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8(b)(3) 根据本款的报告要求于2029年1月1日失效,依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的规定。

Section § 17921.9

Explanation

到2024年底,将成立一个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牵头的工作组,探讨如何在不降低健康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将现有建筑改造为住宅。该工作组将包括多个州机构和地方代表。他们将讨论能源升级、消防安全和基础设施改进等议题,以使这些改造更可行、更经济。到2025年12月,他们将向立法机关提交调查结果报告。如果他们建议修改建筑标准,这些修改可能会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下一次更新中提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a) 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召集一个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州消防局长、公共事业委员会、地方政府代表和利益相关者,以识别在全州范围内创建和推广适应性再利用住宅项目所面临的挑战和有助于支持的机遇,同时不降低最低健康和安全标准,包括识别并建议修订州建筑标准。每个实体应根据其专业领域和监督范围提供意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b) 工作组可考虑以下问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b)(1) 能源和隔热升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b)(2) 防火组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b)(3) 供水和排污管道。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b)(4) 能源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公用事业计量表升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b)(5) 宜居性。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b)(6) 任何其他可能导致现有建筑改造或再利用在财务上不可行的当地或州建筑要求,用于住宅用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c) 不迟于2025年12月31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在第50408节所要求的年度报告中,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一次性调查结果报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d) 如果工作组在(c)款所述报告中识别并建议修订建筑标准,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工作组内有权提议采纳建筑标准的其他州机构,应研究、开发并考虑提议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适应性再利用建筑标准,在各自机构的权限范围内,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下一次三年期更新,并且,如果可行,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下一次过渡性规范采纳周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9(e) 就本节而言,“适应性再利用”应具有与第53559.1节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7921.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提出与环保型节水设备和措施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是自愿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然而,这些标准不应使加州居民更难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在制定标准时需权衡其益处与对住房可负担性的影响。

此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削弱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制定和执行能源标准和法规的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0(a) 部门根据第17921条提出的标准可包括与环保型节水设备和措施相关的自愿性最佳实践和强制性要求。这些标准不应不合理或不必要地影响加州居民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的能力,这应通过考虑从这些标准中获得的整体效益来确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0(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削弱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第15部(从第25000条开始)制定标准和法规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力。

Section § 1792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水回用系统,这些系统经《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批准安装,用于将非饮用水(如再生水或中水)用于非饮用目的,例如景观绿化和冲洗马桶。它还包括在现场收集水以供多栋建筑或区域重复使用的系统。

部门必须制定建筑标准,以帮助减少新建住宅建筑中饮用水的使用。这些标准可能包括安装水回用系统,并为建筑物预留管道,以便将来使用再生水或经过处理的非饮用水。重点将放在使新建酒店、汽车旅馆、多户住宅和市场价住房通过水回用系统提高用水效率,同时考虑这些变化可能对经济适用房产生的影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1(a) 为本节之目的,“水回用系统”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1(a)(1) 经《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批准安装的系统,该系统使用再生水、中水、雨水或其他非饮用水源,用于非饮用室内或室外建筑用途,包括景观绿化、冲洗马桶和小便器、地漏补水或冷却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1(a)(2) 经《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批准安装的系统,该系统捕集现场中水、雨水、建筑地基排水或其他现场替代水源,用于现场非饮用回用,或作为多建筑、区域或校园范围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1.11(b) 部门应自《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的下一版三年期版本开始,研究、制定并提出建筑标准,包括《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汇编》第24篇第11部分)的自愿性一级或二级标准,以减少新建住宅建筑的饮用水使用,包括考虑要求安装水回用系统,并考虑要求对建筑物进行预布管,以允许未来使用再生水、现场处理的中水或其他替代水源。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部门应考虑对经济适用房的潜在影响,可将要求限制在酒店和汽车旅馆、多户住宅和市场价住房,并可根据建筑规模、开发规模、再生水的可用性或计划可用性,或根据其他适当的决定,限制或豁免标准的适用。

Section § 17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建筑标准和法规的采纳和维护方式。它要求建筑标准应源自国际和统一的行业规范,并可能由州政府进行增补或修改。地方管辖区可以设定与分区、防火区和地界线相关的具体要求。现有建筑只要符合安全标准且不属于不合格建筑,就可以保留原有的施工方法。建筑改建的替代材料和方法,只要能提供同等的安全性和性能,都是允许的。地方机构不能禁止经批准的材料和方法,但可以通过地方条例执行更严格的标准。最后,除非建筑不合格或违反刑法,否则针对维护违规行为的措施是有限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部门根据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通过并提交审批的建筑标准,以及《加州法规》第24篇中包含的其他规章制度,根据本章不时通过、修订或废止的,应通过引用方式采纳,但建筑标准和规章制度应包括部门所作的任何增补或删除。建筑标准和规章制度应与以下指定组织采纳的最新版国际或统一行业规范所包含的要求基本相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1) 国际建筑官员大会的《统一住房规范》,但其“不合格建筑”的定义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2) 国际规范理事会的《国际建筑规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3) 国际规范理事会的《国际住宅规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4) 国际管道和机械官员协会的《统一管道规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5) 国际管道和机械官员协会的《统一机械规范》。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6) 国家消防协会的《国家电气规范》。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a)(7) 国际规范理事会的《国际既有建筑规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b) 在根据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通过建筑标准以供审批并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以及在通过其他法规时,部门应考虑当地情况以及对本节所指国际或统一规范的任何修订。除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另有规定外,在未通过法规采纳的情况下,本节所指国际或统一规范的最新版本应被视为在适用国际或统一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后采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c) 除第17959.5条另有规定外,地方使用分区要求、地方防火区、建筑退让、侧院和后院要求以及地界线要求特此明确且完全保留给地方管辖区,尽管本部分中可能存在或规定任何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d) 部门通过、修订或废止的非建筑标准法规,以及部门根据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通过并提交审批的建筑标准,规范现有建筑的改建和维修以及公寓和住宅的搬迁,应允许更换、保留和扩展原有材料以及继续使用原有施工方法,只要酒店、旅馆、汽车旅馆、公寓或住宅,或其部分,或其附属建筑和结构,符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规定以及部门的其他规章制度,或根据第13143.2条(b)款或第17958.5条采纳的替代性地方标准,并且不成为或继续是不合格建筑。增加现有建筑面积、体积或尺寸的建筑增建或改建,以及搬迁的公寓和住宅的地基,应符合本部分中规定的新建筑或结构的要求,或《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建筑标准,或根据本部分采纳的其他规章制度。但是,增建和改建不得导致建筑超出适用于新建工程的面积或高度限制。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e) 部门采纳的非建筑标准规定,以及部门根据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采纳并提交审批的规范现有建筑物改建和维修的建筑标准,应当允许使用替代材料、器具、装置、设备、布置或施工方法,如果该材料、器具、装置、设备、布置或方法,就其预期目的而言,在性能、安全以及生命和健康保护方面,至少等同于本部分、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本部分规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规范不合格建筑物拆除的规定,应当允许第17920.3条规定的那些不危及公众或其居住者的生命、肢体、健康、财产、安全或福利的条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f) 地方执法机构不得禁止使用部门明确允许用于现有建筑物改建或维修的材料、器具、装置、设备、布置或施工方法,但这些材料、器具、装置、设备、布置或施工方法可以根据第17958.5条的规定,通过地方法令明确禁止。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g) 地方法令不得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或程序来消除违反现有建筑物维护规定的行为,除非该建筑物是不合格建筑物或该违法行为是轻罪。

Section § 179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修改建筑要求,如果他们发现联邦土地上的采矿活动需要临时住房。这些修改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与支持采矿资源开发的1872年《联邦采矿法》保持一致。

Section § 179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使用特定的建筑标准来加固潜在危险的建筑物,特别是为了抗震安全。这些标准应以《统一建筑保护规范》为基础,但当地条件导致某些标准不适用时除外。“当地条件”仅限于与历史建筑、历史保护计划和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抗震加固标准。如果对其他当地条件做出例外规定,必须通过分析潜在影响和成本来证明其合理性。地方条例必须及时更新以符合新的建筑规范,并被推定为符合州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2(a)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有规定,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的、包含根据《政府法典》第8875.2条(b)款加固潜在危险建筑标准的条例和计划,应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国际建筑官员会议《统一建筑保护规范》附录第1章的建筑标准,但经地方条例认定根据(b)款定义的当地条件不适用,或根据(c)款批准的研究不适用,或两者皆不适用的标准除外。条例和计划应及时更新以反映示范规范的变化,如果地方管辖区认为有必要,则应更频繁地更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2(b)  为(a)款之目的,尽管本部分其他地方以及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使用的“当地条件”一词的含义,“当地条件”一词应仅限于影响以下方面抗震加固标准实施的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2(b)(1)  合格历史建筑的保护,受《州历史建筑规范》(第2.7部分(自第18950条起))管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2(b)(2)  历史保护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加州主街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2(b)(3)  经济适用房的保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2(c)  任何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的条例或计划,可以包含对(b)款中未定义的当地条件的例外规定,如果管辖区已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前批准了一项描述这些例外影响的研究。该研究应包括社会经济影响、地震灾害评估、抗震改造费用比较以及重大地震的地震损害估算,包括完全遵守《统一建筑保护规范》附录第1章或《统一建筑规范》与遵守该条例或计划之间在成本、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方面的差异。如果对(b)款中未定义的当地条件的例外规定导致的标准或要求比《统一建筑保护规范》附录第1章中的标准或要求更严格,则根据本款无需进行研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2(d)  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和计划,应被推定为符合1991年法规第173章的要求。

Section § 179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住宅建筑被迁至地方区域或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新地点,它不会被视为新建筑。相反,它将遵循第17958.9条中规定的规则。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被迁入或迁至地方机构或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住宅结构,不应被视为新建建筑物或结构,而是就本部分而言,应被视为受第17958.9条管辖。

Section § 179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临时住宿舱”定义为为面临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提供的小型非永久性住所,不带管道设施,面积小于250平方英尺。地方机构不得要求拥有50个或更少住宿舱的场地安装消防喷淋系统。相反,这些住宿舱必须遵守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包括烟雾报警器、一氧化碳报警器、灭火器和适当的紧急出口。它们还必须禁止明火和吸烟,并保持24小时消防值守,定期进行消防规范检查。住宿舱之间需要保持间隔,并由不可燃材料制成。这些规定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它们涵盖了这些特定结构的全州性安全问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a) 就本节而言,“临时住宿舱”指一种非永久性结构,旨在为正在经历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提供临时住所,总建筑面积小于250平方英尺,且不包含管道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b)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地方机构不得对位于拥有50个或更少临时住宿舱的场地内的临时住宿舱施加或执行任何提供消防喷淋系统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 未配备消防喷淋系统的临时住宿舱应遵守替代性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这些标准至少包括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1) 每个单元应配备一个烟雾报警器和一氧化碳报警器,并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住宅规范》(《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第2.5部分)进行安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2) 每个单元应配备一个灭火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3) 进出通道应便于临时住宿舱的快速撤离。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4) 应提供应急疏散标识和应急出口照明。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5) 每个出口不得有存放物和其他障碍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6) 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物。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7) 禁止在场地内吸烟。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8) 场地应提供24小时主动消防值守。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9) 临时住宿舱的侧面和背面应至少间隔六英尺,并应由不可燃材料制成。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10) 临时住宿舱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建筑规范》附录P或《加利福尼亚州住宅规范》附录AZ或其后续版本中规定的应急住宿舱的设计和建造要求,但不包括配备消防喷淋系统的要求。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c)(11) 消防规范检查应由地方机构确定,定期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d) 违反(c)款所述替代性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的行为,应按照第5章第2.3条(自第17974节开始)的规定处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e) 本节仅涉及临时住宿舱的替代性消防和生命安全标准,且不取代任何其他适用的地方或州审批程序,或与临时住宿舱的使用或选址相关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f)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节涉及全州性事务,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篇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4(g)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922.5

Explanation

在批准建筑许可证之前,如果施工因工作条件而需要安全许可证,任何州或地方机构都必须确认雇主已从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获得该许可证。

即使雇主尚未收到安全许可证,也可以申请建筑许可证。

任何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州或地方机构,如果施工的工作条件要求雇主根据《劳动法》第5部第1编第6章(从第6500条开始)的规定从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获得许可证,则应要求提交证明,表明雇主已从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获得此类许可证,作为颁发任何建筑许可证的条件。
雇主可以在收到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的许可证之前申请建筑许可证。

Section § 179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酒店、汽车旅馆、公寓和其他住宅(不包括独栋住宅)设定了隔音标准。噪音控制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这些规定,以确保居民免受过度噪音的侵害,因为过度噪音可能导致听力损伤或干扰睡眠和交流。这些标准必须在建筑物所在地达到。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公共实体,当地方当局不执行时,由该部门负责执行。这些标准在制定后六个月生效,独栋住宅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此外,某些与建筑法规相关的其他法律不适用于这些隔音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6(a)  噪音控制办公室应与该部门协调,制定并提交建筑标准以供根据本分部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4条起)批准,并应制定、修订和废止除建筑标准以外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规定了酒店、汽车旅馆、公寓楼以及除独立式单户住宅以外的住宅的统一最低隔音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6(b)  此类要求应以性能为基础,以便要求在酒店、汽车旅馆、公寓楼或除独立式单户住宅以外的住宅所在地进行现场合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6(c)  此类要求应足以保护酒店、汽车旅馆、公寓楼或除独立式单户住宅以外的住宅内的人员免受过度噪音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听力损失或损伤以及对言语和睡眠的持续干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6(d)  本条的规定、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有关隔音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应平等适用于任何公共实体拥有、运营或维护的酒店、汽车旅馆、公寓楼以及除独立式单户住宅以外的住宅。该部门应执行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此类建筑标准以及此类其他规章制度,针对不受任何地方建筑部门管辖的任何此类酒店、汽车旅馆、公寓楼或除独立式单户住宅以外的住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6(e)  本条的规定、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有关隔音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不适用于独立式单户住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6(f)  噪音控制办公室通过的此类其他规章制度应在其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6(g)  第17925条、第17958条、第17958.5条和第17958.7条不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179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县等地方政府,在州建筑标准规范公布后的六个月内,采纳与该规范相符的隔音规定。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州标准将自动适用于公共实体拥有的酒店和公寓等建筑物。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的噪音问题(例如附近的机场或高速公路)调整这些规定,特别是对于独栋住宅,但其噪音标准不应比公寓的更严格。

对这些规定的任何修改都必须通过一份公共记录来证明其必要性,并将其副本发送给噪音控制办公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7(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每个市、县、市县和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应在《州建筑标准规范》公布之日或此类其他规章制度通过之日后的六个月内,制定条例或规章,实施与《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有关隔音的要求以及根据第17922.6条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中包含的要求相同的规定。如果相应的管理机构未能在公布或通过之日后的六个月内制定此类条例或规章,则《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有关隔音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第17922.6条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应适用于任何市、县、市县,或由任何公共实体拥有、运营或维护的任何酒店、汽车旅馆、公寓楼或独立式单户住宅以外的住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7(b)  在制定此类条例或规章时,任何市、县、市县或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认为因当地情况合理必要的理由,对《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有关隔音的建筑标准或根据第17922.6条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中包含的最低要求进行修改、修订或增补。如果管理机构认定此类标准是由于机场、道路或紧邻或毗邻此类拟建住宅的商业和工业活动产生的显著噪音所必需的,管理机构也可以对新建独立式单户住宅逐案实施隔音标准。为独立式单户住宅制定的任何地方隔音标准不得超过多户住宅的同类标准。管理机构应认定,根据本款通过的条例或规章将要求降低《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有关隔音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第17922.6条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所允许的噪音水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7(c)  在根据(b)款进行此类修改、修订或增补之前,管理机构应作出明确认定,说明此类修改、修订或增补是必要的,该认定应作为公共记录提供。该认定副本,连同修改、修订或增补,应提交给噪音控制办公室。

Section § 179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噪音控制办公室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是帮助审查和更新已经制定的噪音隔绝标准。

Section § 179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是州的一项重要责任。它指出,安全体面住房的短缺对社区发展和区域增长构成威胁。

该法律阐述了农民住房管理局在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方面的融资作用。它规定,如果有人申请建筑许可证时附带该管理局的融资承诺,地方政府不得对车库、车棚或房屋施加比融资所涵盖的更严格的尺寸要求。

市或县仍然可以要求在车库外设置一个停车位,但其退让要求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内拥有双车位车库的房屋所适用的退让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9(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提供充足的经济适用住房本身是州的根本责任,并且普遍缺乏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负担得起的体面、安全、卫生的住房,这威胁着有序的社区和区域发展,包括就业创造、吸引新的私人投资,以及为支持全州所有地区的持续增长和安全创造物质、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许多农村社区依赖通过农民住房管理局获得的抵押贷款融资,并且经济适用住房的持续建设是州的优先事项。然而,立法机关在要求豁免某些关于车库和车棚充足性以及房屋面积的当地要求时,并不认可农民住房管理局那些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排除了对双车位车库和超过最大面积房屋的融资。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住房供应不足对区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是全州关注和关心的问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9(b)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当地条例、章程规定或法规,如果合格住宅结构的建筑许可证申请人随申请提交了由美国农业部农民住房管理局为该结构出具的有条件贷款承诺函或融资意向书,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市、县或市县不得对许可证施加任何关于附属车库或车棚的尺寸或容量或房屋面积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超过农民住房管理局根据其当时适用的法规和政策所能融资的尺寸或容量。本节所称“合格住宅结构”,是指由农民住房管理局提供融资,并根据联邦法律限制由收入不超过第50093节所定义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标准或更严格的收入标准的家庭拥有或居住的任何单户或多户住宅结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9(c)  本节不排除市、县或市县要求提供一个位于规定退让区外且位于通往车库或有顶停车位的车道入口外的无顶铺设停车位,以及一个不超过农民住房管理局融资所允许的尺寸和容量的车库或有顶停车位。然而,此退让要求不得超过同一分区内拥有双车位车库的单户住宅单位所适用的退让要求。

Section § 1792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中水”定义为某些类型的废水,这些废水未受马桶或不健康废物的污染。它包括来自浴缸、淋浴和洗衣的用水,但不包括厨房水槽或洗碗机的废水。

该部门需要通过咨询专家并考虑健康影响、水质法律和环境研究,为家庭中水系统制定建筑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定期更新,一旦获得批准,水资源部将不再为这些系统制定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a) 就本节而言,“中水”指未经处理的废水,该废水未受任何马桶排放物污染,未受传染性、受污染或不健康的身体排泄物影响,且不会因不健康的加工、制造或操作废弃物污染而构成威胁。“中水”包括浴缸、淋浴、浴室洗手盆、洗衣机和洗衣槽的废水,但不包括厨房水槽或洗碗机的废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b) 尽管有《水法》第7部第22章(自第14875条起)的规定,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下一个三年期建筑标准制定周期中,该部门应根据第2.5部第4章(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制定并提交审批用于室内和室外用途的中水系统的建造、安装和改造的建筑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c) 在根据本节制定建筑标准时,该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c)(1) 召集并咨询一个利益相关者小组,该小组应包括在公共卫生、水质、地质或土壤、住宅管道、房屋建造和环境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成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c)(2) 确保水质保护符合州和联邦水质法的适用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c)(3) 考虑现有关于短期和长期中水用于灌溉目的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水环境研究基金会赞助的研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c)(4) 考虑中水使用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c)(5) 考虑在何种情况下建议使用家用中水处理系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c)(6) 考虑中水在美国境内其他司法管辖区和在其他国家的使用和监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d) 该部门可随时修订和更新根据本节制定的标准,且该部门应在其采纳后开始的下一个三年期规则制定中重新审议这些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2(e) 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根据本节制定的中水系统标准,应终止水资源部根据《水法》第7部第22章(自第14875条起)的规定,制定和更新住宅建筑中水系统安装、建造和改造标准的权力。

Section § 1792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新建的多单元住宅和混合用途建筑必须安装水表或分水表,并为此制定和采纳建筑标准。这些标准仅适用于住宅单元,不适用于商业单元。某些建筑,如长期医疗护理设施、低收入住房、老年人护理设施、教育场所住房和分时度假物业,可免除此要求。法律还考虑了在安装水表不切实际(尤其是在高层建筑中)情况下的豁免。与这些新标准相关的行政费用可从一个专门的周转基金中拨款。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a)(1) 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下一个定期三年度规范周期内,或在后续的规范采纳周期内,部门应根据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开始),制定并提议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建筑标准,要求在新建造的多单元住宅结构或混合用途住宅和商业结构中安装水表或分水表,这些术语如《水法》第517条所定义。这些标准应符合《水法》第1部第8章第5条(自第537条开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b) 拟议标准应要求在新建造的多单元住宅结构和混合用途住宅和商业结构中安装水表或分水表,但仅适用于这些结构内的住宅单元,不要求在这些结构内仅用于商业目的的单元中安装。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c)(1) 部门应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安装水表或分水表是不可行的,并在(a)款提议的建筑标准中包含适当的豁免条款。部门可以考虑是否存在高层建筑特有的问题,需要豁免安装水表或分水表的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c)(2) 以下类别的结构应豁免根据(a)款制定的建筑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c)(2)(A) 长期医疗护理设施,如第1418条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c)(2)(B) 低收入住房。就本分段而言,“低收入住房”指通过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免税抵押贷款收益债券、一般义务债券或联邦、州或地方贷款或赠款资助的住宅建筑,其向低收入家庭收取的租金不超过根据融资或财政援助条款由地契限制或监管协议规定的租金,且该建筑内不少于90%的住宅单元指定供低收入家庭居住。在本分段中,“低收入家庭”具有与第50079.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c)(2)(C) 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如第1569.2条(k)款所定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c)(2)(D) 教育场所的住房,如《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202条所定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c)(2)(E) 分时度假物业,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212条(aa)款所定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4(d) 根据第18931.7条设立的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部门根据本条制定建筑标准所产生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1792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调查更新建筑标准,以使房屋对行动不便者更易于使用。他们需要探讨的修改包括:将门铃和电灯开关设置在可触及的高度;在卫生间增加未来安装扶手的支撑;以及确保某些门道足够宽敞以便于通行。

如果这些修改可以在不显著增加施工成本的情况下实施,该部门可以提出新的建筑标准。对于门道宽度修改,他们还需要决定是否应给予建筑商18个月的额外时间来调整其设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5(a) 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下一个三年一次的建筑标准制定周期中,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调查《加州住宅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2.5部分)中可能促进居家安老设计的建筑标准修改,且这些修改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5(a)(1) 门铃、电灯开关以及供暖、通风和空调 (HVAC) 控制装置的位置,应确保行动不便者可触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5(a)(2) 在一个或多个卫生间内安装支撑背板,以便日后安装扶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5(a)(3) 为一层的一个卫生间门和一个卧室门提供32英寸的净宽开口;或者,对于两层或三层的独户住宅,如果一层没有卫生间或卧室,则在住宅的二层或三层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2.15(b) 如果该部门确定分部 (a) 中描述的一项或多项修改可以在不显著增加施工成本的情况下纳入《加州住宅规范》,该部门可以提出相应的建筑标准,供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审议。该部门应在任何拟议的建筑标准中,就分部 (a) 第 (3) 款所述的卫生间和卧室门32英寸净宽,包含一项调查结果,说明是否需要将该拟议建筑标准的生效日期推迟18个月,以提供充足时间供行业将此修改纳入标准设计。

Section § 17923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使用州建筑规范中未明确提及的建筑材料或方法,只要这些材料或方法获得批准,并在安全性和性能方面被认为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提出替代方法,则必须认定其令人满意,并等同于标准要求。

此外,如果对某种施工方法或材料是否符合所需标准存在疑问,或者正在主张替代方法,部门可以要求进行测试以证明符合性,费用由业主或其代表承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3(a)  第17922条的规定并非旨在阻止使用任何未经本部分、与之相关的《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其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材料、器具、设施、装置、布置或施工方法,但前提是此类替代方案已获批准。如果部门认定所提议的设计令人满意,并且所提供的材料、器具、设施、装置、布置、方法或工程,就其预期目的而言,在性能、安全以及生命和健康保护方面,至少等同于本部分、与之相关的《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其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则部门可以批准任何此类替代方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3(b)  凡有证据表明任何材料、器具、设施、装置、布置或施工方法不符合本部分、与之相关的《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以及根据其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或为了证实替代方案的主张,部门可以要求进行测试作为符合性证明,费用由业主或其代理人承担。

Section § 17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的任何州部门或机构都不能独立发布建筑标准。相反,它们必须提出并提交任何必要的建筑标准,以便通过加州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采纳和发布。

Section § 179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同意其所在区域的建筑标准或法规,他们可以向地方上诉委员会请求举行听证会来质疑。如果委员会发现当地条件使得执行该规则不合理,则该标准或法规在该地不适用。该决定及其理由的报告必须提交给部门。

除第 17922.6 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商号、公司或政府机构,凡反对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任何适用建筑标准或部门在特定地方区域内采纳的任何其他规则或法规的应用,均可就该事项向地方上诉委员会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地方上诉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认定,由于当地条件或因素,在该地方区域内应用该建筑标准、规则或法规是不合理的,则该建筑标准、规则或法规在该地方区域内不适用。地方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副本,连同基于该裁定的当地条件报告,应当根据第 17958.7 节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17926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您拥有房屋、酒店或类似住所,并且有任何燃用化石燃料的器具、壁炉或附属车库,您就需要安装一氧化碳警报器。独户住宅必须在2011年7月1日之前遵守规定,酒店和汽车旅馆必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遵守,所有其他住所必须在2013年1月1日之前遵守。警报器应按照当前的建筑标准或制造商的指导进行安装,如果可能的话。

如果您不遵守规定,在30天的纠正期之后,您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00美元的罚款。没有警报器不会影响房产的出售,但可能会被追究最高100美元的损害赔偿金。如果地方法律与本章一致,则可以要求安装警报器,并且酒店和汽车旅馆的新规定应在2015年7月1日之前采纳。“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的定义与另一个特定章节中的定义相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a) 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的业主应在每个拥有燃用化石燃料的加热器或器具、壁炉或附属车库的现有住宅单元中,安装一个经州消防局长根据第13263条批准和列明的一氧化碳装置,并应在以下最早的适用期限内完成安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a)(1) 对于所有供人居住的现有独户住宅单元,应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前完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a)(2) 对于所有供人居住的现有酒店和汽车旅馆住宅单元,应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完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a)(3) 对于所有其他供人居住的现有住宅单元,应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前完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b) 关于一氧化碳装置的数量和位置,业主应以符合适用于相关占用类型的新建建筑的建筑标准或制造商说明的方式安装这些装置,如果技术上可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c)(1) 尽管有第17995条的规定,且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每次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二百美元 ($200) 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c)(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业主应收到30天的纠正通知。如果收到通知的业主未在该期限内纠正,则可根据第(2)款被处以罚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d) 产权转让不应因未能遵守本节规定而失效,且未能遵守本节规定的唯一补救措施是判给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实际损害赔偿金,不包括任何诉讼费和律师费。本款无意影响法律上另行可用的任何义务、权利或补救措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e) 如果地方条例符合本章规定,则可以制定或修订要求安装一氧化碳装置的地方条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f) 在2015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根据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提交供人居住的酒店和汽车旅馆住宅单元安装一氧化碳探测器的建筑标准,以供采纳和批准。在制定这些标准时,该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f)(1) 召集并咨询一个利益相关者小组,该小组应包括在多户住宅、住宿、维护和建筑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成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f)(2) 审查并考虑与一氧化碳探测安装相关的最新国家规范和标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g) 就本节和第17926.1条而言,“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的含义与第13262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7926.1

Explanation

如果您出租或租赁房屋或公寓,您需要确保安装并维护了正常工作的一氧化碳探测器,并符合特定指南,包括第17926节。作为房东,您可以进入租客的住所安装、修理、测试或维护这些探测器,但需遵守关于进入的特定规定。

租客入住时,探测器必须能正常工作。如果探测器停止工作或出现问题,租客应报告。房东在接到通知后必须修复这些问题。如果房东没有被告知问题,因此不知道有问题,他们就不算违反规定。

这项规定不改变与一氧化碳探测器相关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利。在分时度假项目中,业主协会被视为负责探测器的“业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1(a) 将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出租或租赁给租客的业主或业主代理人,应根据本节和第17926节的规定,在该住宅单元内维护一氧化碳装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1(b) 业主或业主代理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954节的授权和要求,进入业主拥有的任何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以安装、修理、测试和维护本节要求的一氧化碳装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1(c) 租客取得占有时,一氧化碳装置应可正常运行。如果租客发现其单元内的一氧化碳装置无法运行或存在缺陷,租客有责任通知业主或业主代理人。业主或业主代理人应纠正所报告的一氧化碳装置的任何缺陷或无法运行的情况,并且,如果其未收到缺陷或无法运行的通知,则不因一氧化碳装置存在缺陷或无法运行而违反本节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1(d) 本节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无论是一氧化碳装置的存在或缺失所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1(e) 就本节而言,对于分时度假项目,“业主”指分时度假项目的业主协会。

Section § 17926.2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解释了加州关于一氧化碳装置的两件事。首先,如果市场上没有足够数量的经检测和批准的一氧化碳探测器供房主使用,相关部门可以暂停执行该法律最长达六个月。他们将在线正式公布此决定,并通知州务卿。其次,如果这些装置的建筑标准得到更新,房主无需立即安装新装置,除非他们计划进行费用超过1000美元的翻新工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2(a) 如果部门经与州消防局长协商,认定没有足够数量的经检测和批准的一氧化碳装置可供业主使用,以满足2009年《一氧化碳中毒预防法案》以及第17926节和第17926.1节的要求,则部门可以暂停执行第17926节和第17926.1节的要求,最长可达六个月。如果部门选择暂停执行这些要求,部门应将其决定通知州务卿,并应在其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公告,说明其调查结果和决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6.2(b) 如果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或更新与一氧化碳装置相关的建筑标准,则已按照第17926节或第17926.1节要求安装了一氧化碳装置的业主或其代理人,无需在单个住宅单元内安装符合这些建筑标准要求的新装置,除非业主申请用于该住宅单元的改建、维修或扩建许可,且其费用将超过一千美元 ($1,000)。

Section § 17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为公寓楼、酒店、汽车旅馆和住宅等场所使用的车库门弹簧提出并执行专门的安全标准。目的是防止因车库门弹簧故障导致的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部门必须确保这些标准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解决安全问题。

在这些标准或法规生效后,销售或安装任何不符合这些批准标准的车库门弹簧是违法的。这确保了在该日期之后使用的所有车库门弹簧都符合安全规定。

部门应根据第2.5部分第4章(自第18935条起)的规定,提议采纳、修订或废止建筑标准,并且部门应采纳、修订和废止其他关于车库门弹簧的规章制度,用于安装在公寓楼、酒店、汽车旅馆和住宅附属车库中,部门认为这些规章制度是合理必要的,以防止因车库门弹簧断裂而导致人员死亡或受伤或财产损失。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部门应执行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与车库门弹簧相关的建筑标准以及部门根据本条采纳的其他规章制度。
任何违反《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与车库门弹簧相关的任何建筑标准或部门根据本条采纳的任何其他规章制度的车库门弹簧,自建筑标准公布之日或规章制度生效之日起,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也不得安装在公寓楼、酒店、汽车旅馆或住宅的附属车库中。

Section § 17928

Explanation

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在提出新的建筑标准时审查绿色建筑指南。如果某些绿色建筑特色具有成本效益且可行,他们会考虑将其设为强制性标准。这不会改变当前批准和采纳建筑标准的流程。此外,从2025年开始,他们必须每三年向立法机构报告最近建筑标准周期中提出或审查的绿色建筑特色和指南。如果某些信息已在其他地方提供,他们只需引用这些来源即可。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1)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针对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以供在2010年加州建筑规范或之后版本中采纳的建筑标准,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1)(A) 在准备拟提交的建筑标准时,审查部门认为必要的绿色建筑指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1)(B) 考虑提议将经部门认定具有成本效益且可行以促进更环保建筑的绿色建筑特色作为强制性建筑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a)(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或以其他方式改变通过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和采纳建筑标准的现有程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b)(1) 部门还应在不迟于2025年12月31日以及此后每三年向立法机构提交的三年期报告中总结以下两项内容,该报告应纳入第50408条所要求的年度报告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b)(1)(A) 在最近的三年期和过渡期建筑标准采纳周期中,酌情作为建筑标准提出的绿色建筑特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b)(1)(B) 在最近的三年期和过渡期建筑标准采纳周期中,根据(a)款审查的绿色建筑指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8(b)(2) 对于本款所要求的、已包含在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其他报告中或普遍可用的项目,部门可以通过引用该信息所在位置来履行此要求。

Section § 179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混合收入多户住宅楼中,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居民与市场价房单元的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使用所有入口、公共区域和设施。它禁止将经济适用房单元仅设置在特定楼层或区域,从而促进了整栋建筑的融合。“经济适用房单元”被定义为面向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混合收入多户住宅结构”是指包含经济适用房和市场价房,且拥有五个或更多单元的建筑。

本节重申,这些规定支持现有法律,但不限制其适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a)(1) 对于混合收入多户住宅结构,以下两项均应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a)(1)(A) 混合收入多户住宅结构内的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居住者应与市场价房单元的居住者享有相同的进入该结构公共入口的权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a)(1)(B) 混合收入多户住宅结构内的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居住者应与市场价房单元的居住者享有相同的进入该结构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权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a)(2) 混合收入多户住宅结构不得将该结构内的经济适用房单元隔离在特定楼层或特定楼层的某个区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 就本节而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1) “经济适用房单元”是指任何通过契约或其他备案文件限制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适用房的住宅单元,该术语的定义见第50093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2) “公共入口”是指混合收入多户住宅结构的居住者用于进出该结构的任何区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3) “市场价房单元”是指任何非经济适用房单元或非现场物业管理人员居住的单元的住宅单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b)(4) “混合收入多户住宅结构”是指任何包含经济适用房单元和市场价房单元的、拥有五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住宅结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29(c) 本节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现有法律的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二卷第三部第二点八部分第六章第2条(自第12955节起)、《政府法典》第65008节,或《加州法规》第二卷第四点一部分第五章第7分章(自第12005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