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管理规章制度
Section § 17920
本节提供了适用于《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特定部分的定义。它阐明了“批准”(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接受的)、“建筑物”(指受本部分管辖的任何结构)和“建筑标准”(指在另一节中定义的标准)等术语的含义。“执行”涉及为确保遵守法律而做出的努力,可能包括审查计划、回应投诉和发出传票。 “消防区”是提供消防服务的区域。“贴有标签的”和“列入名录的”指符合特定标准并由经批准的组织标记或列入名录的产品。本节还定义了“霉菌”、“隔音”、“滋扰”、“公共实体”、“不合格建筑物”和“检测机构”。这些定义对于理解建筑和住房开发中的法规和标准至关重要。
Section § 17920.3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一栋建筑物被视为“不合格”,即它对居住者或附近居民构成危险。如果建筑物存在不安全状况,例如卫生条件差、管道或电气系统故障、结构损坏以及害虫或霉菌侵扰,则可被称为不合格建筑物。
卫生条件不足包括缺少或损坏的浴室、淋浴或厨房水槽,以及没有冷热水供应。结构危险指地基、墙壁、天花板或屋顶薄弱。其他因素包括布线故障、机械系统、管道和防风雨保护。
如果建筑物存在火灾风险、缺少紧急出口,或者被用于居住但并非为此目的而设计,则也被视为不合格。导致不安全的状况,例如物业周围的垃圾或积水,也包括在内。
Section § 17920.5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地方上诉委员会”。它是指经授权处理建筑要求上诉的市或县委员会。如果没有专门的委员会,市或县的理事机构将作为上诉委员会。
Section § 17920.6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住房上诉委员会”。它是市或县的一个委员会或机构,被赋予审查和裁决上诉的权力。这些上诉涉及酒店、汽车旅馆和其他类型住房如何使用、维护或变更的规定。该委员会还处理与这些建筑物的改建或拆除相关的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住房上诉委员会,则由对该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当地上诉委员会承担这些职责。
Section § 17920.8
Section § 17920.9
本法律要求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为用于建筑、移动房屋和工厂建造房屋的泡沫建筑系统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标准。部门必须通过要求制造商通过经批准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认证,来确保这些系统符合标准。
部门负责检查泡沫系统的制造过程,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标准生效后,在加州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泡沫系统进行建筑是违法的。在标准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结构可获得豁免。
如果制造商拒绝检查,其产品不能在本州合法使用或销售。本节还定义了“泡沫”、“泡沫建筑系统”和“建筑标准”等基本术语,以阐明其规定。
Section § 17920.10
本法旨在识别和管理建筑物中的铅危害。它将“铅危害”定义为劣化的含铅涂料、受铅污染的灰尘或土壤,以及在没有适当围堵措施的情况下扰动含铅涂料。如果发现这些问题达到可能危害健康的程度,则该物业即属违规。州卫生服务部负责制定和更新有关这些危害的规章,任何对“劣化的含铅涂料”等术语的新定义最终将取代旧定义。不安全的铅状况包括有铅涂料问题的显著区域,但也包括如果某人血铅水平较高时的小面积区域。规章的更新不会立即生效,会留出时间进行调整。
Section § 1792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部门和州消防局长在制定和执行建筑标准及法规方面的职责。该部门负责提议和管理关于酒店、公寓楼等各类住宅的建造和维护方面的安全和普遍福祉规定。他们还可以为这些法规设定费用。同时,州消防局长则侧重于类似结构的消防和恐慌安全标准,确保这些标准得到执行,但不需要地方消防机构在有人入住前检查每栋单户住宅。
Section § 17921.1
本法律规定,尽管有其他法规,但如果满足特定条件,部门不得对在特定日期之前已入住的建筑物中某些房间内的电炉制定规则。这些条件包括:电炉仅供两人使用,炉头不超过两个,并获得认可机构的批准。电炉必须安全,放置正确,周围和上方有保护材料,并且房间必须符合特定的尺寸和设施标准,例如有足够的通风、带冷热水的水槽和适当的储物空间。此外,电炉不应用于房间供暖。市或县也可以通过地方条例选择禁止在房间内使用电炉。对于任何材料或电器,要获得“批准”,必须通过机构调查或公认标准来满足批准要求。
Section § 1792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安装或销售的非供水小便器的要求。它们必须符合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制定的特定性能和测试标准,提供符合规定的存水弯密封,允许废物自由流动,并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维护。此外,安装时需要预留供水选项,以便将来可能更换为供水小便器。法律还规定,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可以对这些小便器施加额外的条件。
Section § 17921.5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为新建住宅安装再生水系统制定规则。再生水是经过处理的废水,可以安全用于某些用途。目标是制定强制性标准,规定再生水的使用方式,例如用于浇灌花园或冲洗马桶。该部门必须咨询专家并利用研究资金,以确保安全且经济高效的安装。这些标准只会在再生水可获取且经济实惠的地区强制执行。如果一个地区只将水用于饮用目的,这些规则将不适用。如果提供再生水不切实际或不划算,地方政府可以进一步调整这些区域。
Section § 17921.6
Section § 17921.7
这项法律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各地住宅中使用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管道。它指出,ABS管道需要根据特定标准由新的或“原生”塑料树脂制成,以避免泄漏和结构损坏等问题。使用回收塑料树脂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风险和财产损失。
该法律旨在防止销售用于制造此类管道的劣质塑料树脂,并要求制造商确保其产品符合特定标准。它要求制造商将所用塑料树脂的记录保存至少十年,并且只能使用符合特定标准的认证树脂。
最后,列名机构将根据公认标准维护一份批准树脂清单,并确保与相关方协商。
Section § 17921.8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审查并研究新建住宅中用于非饮用水用途的雨水收集系统的建筑标准。这些标准的建议应在2027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下一个三年周期内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这需要咨询各种州和地方的水务及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研究应考察在其他地区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纳入此类系统的成本、效益和可行性。截至2027年1月1日,该部门必须向特定的住房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并且此报告要求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7921.9
到2024年底,将成立一个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牵头的工作组,探讨如何在不降低健康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将现有建筑改造为住宅。该工作组将包括多个州机构和地方代表。他们将讨论能源升级、消防安全和基础设施改进等议题,以使这些改造更可行、更经济。到2025年12月,他们将向立法机关提交调查结果报告。如果他们建议修改建筑标准,这些修改可能会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下一次更新中提出。
Section § 17921.10
本节允许部门提出与环保型节水设备和措施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是自愿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然而,这些标准不应使加州居民更难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在制定标准时需权衡其益处与对住房可负担性的影响。
此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削弱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开发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制定和执行能源标准和法规的权力。
Section § 17921.1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水回用系统,这些系统经《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批准安装,用于将非饮用水(如再生水或中水)用于非饮用目的,例如景观绿化和冲洗马桶。它还包括在现场收集水以供多栋建筑或区域重复使用的系统。
部门必须制定建筑标准,以帮助减少新建住宅建筑中饮用水的使用。这些标准可能包括安装水回用系统,并为建筑物预留管道,以便将来使用再生水或经过处理的非饮用水。重点将放在使新建酒店、汽车旅馆、多户住宅和市场价住房通过水回用系统提高用水效率,同时考虑这些变化可能对经济适用房产生的影响。
Section § 17922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建筑标准和法规的采纳和维护方式。它要求建筑标准应源自国际和统一的行业规范,并可能由州政府进行增补或修改。地方管辖区可以设定与分区、防火区和地界线相关的具体要求。现有建筑只要符合安全标准且不属于不合格建筑,就可以保留原有的施工方法。建筑改建的替代材料和方法,只要能提供同等的安全性和性能,都是允许的。地方机构不能禁止经批准的材料和方法,但可以通过地方条例执行更严格的标准。最后,除非建筑不合格或违反刑法,否则针对维护违规行为的措施是有限的。
Section § 17922.1
Section § 17922.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使用特定的建筑标准来加固潜在危险的建筑物,特别是为了抗震安全。这些标准应以《统一建筑保护规范》为基础,但当地条件导致某些标准不适用时除外。“当地条件”仅限于与历史建筑、历史保护计划和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抗震加固标准。如果对其他当地条件做出例外规定,必须通过分析潜在影响和成本来证明其合理性。地方条例必须及时更新以符合新的建筑规范,并被推定为符合州的要求。
Section § 1792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住宅建筑被迁至地方区域或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新地点,它不会被视为新建筑。相反,它将遵循第17958.9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7922.4
这项法律将“临时住宿舱”定义为为面临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提供的小型非永久性住所,不带管道设施,面积小于250平方英尺。地方机构不得要求拥有50个或更少住宿舱的场地安装消防喷淋系统。相反,这些住宿舱必须遵守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包括烟雾报警器、一氧化碳报警器、灭火器和适当的紧急出口。它们还必须禁止明火和吸烟,并保持24小时消防值守,定期进行消防规范检查。住宿舱之间需要保持间隔,并由不可燃材料制成。这些规定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它们涵盖了这些特定结构的全州性安全问题。
Section § 17922.5
在批准建筑许可证之前,如果施工因工作条件而需要安全许可证,任何州或地方机构都必须确认雇主已从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获得该许可证。
即使雇主尚未收到安全许可证,也可以申请建筑许可证。
Section § 17922.6
这项法律为酒店、汽车旅馆、公寓和其他住宅(不包括独栋住宅)设定了隔音标准。噪音控制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这些规定,以确保居民免受过度噪音的侵害,因为过度噪音可能导致听力损伤或干扰睡眠和交流。这些标准必须在建筑物所在地达到。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公共实体,当地方当局不执行时,由该部门负责执行。这些标准在制定后六个月生效,独栋住宅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此外,某些与建筑法规相关的其他法律不适用于这些隔音规定。
Section § 17922.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市、县等地方政府,在州建筑标准规范公布后的六个月内,采纳与该规范相符的隔音规定。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州标准将自动适用于公共实体拥有的酒店和公寓等建筑物。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的噪音问题(例如附近的机场或高速公路)调整这些规定,特别是对于独栋住宅,但其噪音标准不应比公寓的更严格。
对这些规定的任何修改都必须通过一份公共记录来证明其必要性,并将其副本发送给噪音控制办公室。
Section § 17922.9
这项法律强调,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是州的一项重要责任。它指出,安全体面住房的短缺对社区发展和区域增长构成威胁。
该法律阐述了农民住房管理局在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方面的融资作用。它规定,如果有人申请建筑许可证时附带该管理局的融资承诺,地方政府不得对车库、车棚或房屋施加比融资所涵盖的更严格的尺寸要求。
市或县仍然可以要求在车库外设置一个停车位,但其退让要求不得超过同一区域内拥有双车位车库的房屋所适用的退让要求。
Section § 17922.12
本法律将“中水”定义为某些类型的废水,这些废水未受马桶或不健康废物的污染。它包括来自浴缸、淋浴和洗衣的用水,但不包括厨房水槽或洗碗机的废水。
该部门需要通过咨询专家并考虑健康影响、水质法律和环境研究,为家庭中水系统制定建筑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定期更新,一旦获得批准,水资源部将不再为这些系统制定标准。
Section § 17922.1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新建的多单元住宅和混合用途建筑必须安装水表或分水表,并为此制定和采纳建筑标准。这些标准仅适用于住宅单元,不适用于商业单元。某些建筑,如长期医疗护理设施、低收入住房、老年人护理设施、教育场所住房和分时度假物业,可免除此要求。法律还考虑了在安装水表不切实际(尤其是在高层建筑中)情况下的豁免。与这些新标准相关的行政费用可从一个专门的周转基金中拨款。
Section § 17922.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调查更新建筑标准,以使房屋对行动不便者更易于使用。他们需要探讨的修改包括:将门铃和电灯开关设置在可触及的高度;在卫生间增加未来安装扶手的支撑;以及确保某些门道足够宽敞以便于通行。
如果这些修改可以在不显著增加施工成本的情况下实施,该部门可以提出新的建筑标准。对于门道宽度修改,他们还需要决定是否应给予建筑商18个月的额外时间来调整其设计。
Section § 17923
该法律允许使用州建筑规范中未明确提及的建筑材料或方法,只要这些材料或方法获得批准,并在安全性和性能方面被认为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提出替代方法,则必须认定其令人满意,并等同于标准要求。
此外,如果对某种施工方法或材料是否符合所需标准存在疑问,或者正在主张替代方法,部门可以要求进行测试以证明符合性,费用由业主或其代表承担。
Section § 17924
Section § 17925
如果有人不同意其所在区域的建筑标准或法规,他们可以向地方上诉委员会请求举行听证会来质疑。如果委员会发现当地条件使得执行该规则不合理,则该标准或法规在该地不适用。该决定及其理由的报告必须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17926
在加州,如果您拥有房屋、酒店或类似住所,并且有任何燃用化石燃料的器具、壁炉或附属车库,您就需要安装一氧化碳警报器。独户住宅必须在2011年7月1日之前遵守规定,酒店和汽车旅馆必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遵守,所有其他住所必须在2013年1月1日之前遵守。警报器应按照当前的建筑标准或制造商的指导进行安装,如果可能的话。
如果您不遵守规定,在30天的纠正期之后,您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00美元的罚款。没有警报器不会影响房产的出售,但可能会被追究最高100美元的损害赔偿金。如果地方法律与本章一致,则可以要求安装警报器,并且酒店和汽车旅馆的新规定应在2015年7月1日之前采纳。“供人居住的住宅单元”的定义与另一个特定章节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7926.1
如果您出租或租赁房屋或公寓,您需要确保安装并维护了正常工作的一氧化碳探测器,并符合特定指南,包括第17926节。作为房东,您可以进入租客的住所安装、修理、测试或维护这些探测器,但需遵守关于进入的特定规定。
租客入住时,探测器必须能正常工作。如果探测器停止工作或出现问题,租客应报告。房东在接到通知后必须修复这些问题。如果房东没有被告知问题,因此不知道有问题,他们就不算违反规定。
这项规定不改变与一氧化碳探测器相关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利。在分时度假项目中,业主协会被视为负责探测器的“业主”。
Section § 17926.2
本节主要解释了加州关于一氧化碳装置的两件事。首先,如果市场上没有足够数量的经检测和批准的一氧化碳探测器供房主使用,相关部门可以暂停执行该法律最长达六个月。他们将在线正式公布此决定,并通知州务卿。其次,如果这些装置的建筑标准得到更新,房主无需立即安装新装置,除非他们计划进行费用超过1000美元的翻新工程。
Section § 17927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为公寓楼、酒店、汽车旅馆和住宅等场所使用的车库门弹簧提出并执行专门的安全标准。目的是防止因车库门弹簧故障导致的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部门必须确保这些标准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解决安全问题。
在这些标准或法规生效后,销售或安装任何不符合这些批准标准的车库门弹簧是违法的。这确保了在该日期之后使用的所有车库门弹簧都符合安全规定。
Section § 17928
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在提出新的建筑标准时审查绿色建筑指南。如果某些绿色建筑特色具有成本效益且可行,他们会考虑将其设为强制性标准。这不会改变当前批准和采纳建筑标准的流程。此外,从2025年开始,他们必须每三年向立法机构报告最近建筑标准周期中提出或审查的绿色建筑特色和指南。如果某些信息已在其他地方提供,他们只需引用这些来源即可。
Section § 17929
这项法律确保在混合收入多户住宅楼中,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居民与市场价房单元的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使用所有入口、公共区域和设施。它禁止将经济适用房单元仅设置在特定楼层或区域,从而促进了整栋建筑的融合。“经济适用房单元”被定义为面向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混合收入多户住宅结构”是指包含经济适用房和市场价房,且拥有五个或更多单元的建筑。
本节重申,这些规定支持现有法律,但不限制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