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法律条文中的特定条款定义了与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相关的关键术语。“部门”指的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包括紧急收容所和导航中心,但不包括由“Project Roomkey”项目资助的收容所。“地方机构”指任何市或县,而“州机构”指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州资金”指的是自2021年7月1日起,从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和预防计划以及其他未来一次性州资金中,提供给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特定类型的财政援助。

为本条目的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a)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b)(1) “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b)(1)(A) 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6.2节所定义的紧急收容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b)(1)(B) 第50801节(e)款所定义的紧急收容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b)(1)(C) 第50216节所定义的导航中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b)(2) “无家可归者收容所”不包括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的、通常被称为“Project Roomkey”项目资助的紧急收容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c)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包括特许市、县或市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d) “州机构”指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e) “州资金”指自2021年7月1日或之后,从以下来源授予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任何赠款、贷款或其他类型的财政援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e)(1) 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和预防计划(第31部第1编第6章(自第50216节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e)(2) 未来一次性用于无家可归者服务的州资金。

Section § 17974.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市或县收到关于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状况不佳的投诉,他们必须进行检查并记录任何问题。他们需要将问题告知收容所所有者,并安排复检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收容所必须每年接受检查,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问题对居住者构成即时危险,则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这些检查可以是预先通知的,也可以是突击检查,并且检查记录必须公开。市或县无需处理缺乏具体细节的投诉,或者之前被认定为无根据的投诉。检查结果的免费副本必须提供给投诉人和可能受影响的居住者。最后,市和县必须检查其管辖范围内的收容所,如果城市规模较小,可以与县合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收到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居住者或其代理人投诉,指控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根据第17920.3条不符合标准的市或县,应当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a)(1) 检查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或其中供人居住的部分,该部分可能根据第17920.3条不符合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a)(2) 确定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或其中任何供人居住的部分是否根据第17920.3条不符合标准(如适用)。相关文件应包含在(h)款所述的检查报告中。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a)(3) 如适用,告知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每项违规行为以及为纠正违规行为所需采取的每项措施。市或县应安排复检以核实违规行为的纠正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b)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并与第17970条保持一致,市或县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无家可归者收容所进行年度检查,以确保该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市或县根据本款进行检查时,应在适用范围内遵守本条规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c)(1) 如果市或县在检查后确定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根据第17920.3条不符合标准,市或县应立即,但不迟于完成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发出纠正违规行为的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c)(2) 如果市或县确定某项违规行为对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居住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违规通知应立即发出并送达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c)(3) 如果市或县确定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存在危险、有害、对生命或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损害,或以其他方式使收容所不适宜人类居住的缺陷、违规行为或状况,市或县可以发布紧急命令,指示所有者或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些缺陷、违规行为或状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d) 根据本条进行的检查可以是预先通知的,也可以是突击检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e) 市或县应保存每次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检查的所有记录。这些记录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f) 市或县应至少以其响应根据《加州建筑规范》第2部第2编第1章第110条(《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提出的最终检查请求的速度,及时进行根据(a)款进行的检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g) 尽管有(a)款的规定,市或县无需对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进行检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g)(1) 未指控一项或多项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投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g)(2) 租户、居民或居住者在过去180天内提交的关于同一物业的投诉,且首席建筑检查员或其指定人员在检查后合理认定该投诉是轻率的或无根据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h) 市或县应向投诉的居住者或其代理人免费提供根据本条发出的检查报告和传票(如有)的认证副本。如果检查发现可能影响多名居住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公共区域或结构特征相关的情况,则市或县应向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居住者或其代理人免费提供检查报告和发出的传票副本。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i) 市或县不得无故拒绝就本条所涵盖的任何事项与居住者或居住者的代理人进行沟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j) 市或县应根据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位置,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本条规定的检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j)(1) 市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收容所进行检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j)(2) 县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收容所进行检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j)(3) 人口不足10万的市可以与其县合作进行本条规定的检查。

Section § 179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清楚地展示关于入住者权利的信息,以及如果收容所条件差,如何提交投诉的流程。这应包括收容所所有者/运营者、市或县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此外,收容所必须在每位新入住者办理入住时,以书面形式提供此通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a) 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应当在收容所内显著展示关于入住者权利以及根据第17920.3条报告指控收容所不符合标准的投诉流程的信息,包括以下所有联系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a)(1) 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所有者或运营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a)(2) 市或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a)(3) 相关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1(b) 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以书面形式向任何新入住者提供(a)款中规定的通知。

Section § 179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收到违规通知,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在30天内解决问题。但是,市或县如果认为有必要,可能会给予他们额外的30天。

Section § 1797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市、县及其雇员并非自动被要求遵守《政府法典》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义务,也不会因此失去其豁免权。然而,个人仍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如果胜诉,他们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补偿。负责的部门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本法的遵守。执行本法的行动被视为与官方职位相关的特定法律义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3(a) 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根据《政府法典》第815.6条施加强制性义务,也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市、县或其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818.2、818.4、818.6、820.2、821、821.2和821.4条)的其他适用豁免的可用性。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3(b)(1) 旨在执行本条规定的诉讼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条提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3(b)(2) 在第 (1) 款所述的诉讼中胜诉的原告有权追回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3(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本部分中授权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方式执行本部分的任何规定,部门仍可根据本小节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本部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3(c) 就《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条而言,本条的规定应被解释为法律特别命令的行为,作为因职务、信托或地位而产生的义务。

Section § 17974.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所有者或经营者未能及时纠正违反法规或建筑标准的行为,除了其他处罚外,他们可能面临由当地市或县决定的额外罚款。

此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市或县将不会向该收容所提供州政府运营资金:1) 所有者或经营者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截止日期,2) 多次未能及时处理违规行为,或 3) 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威胁到居住者的健康和安全,且他们未能充分纠正或防止再次发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4(a) 除根据第6章(自第17995条起)授权的处罚外,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纠正违规行为的时限、未能遵守《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相关建筑标准,或未能遵守部门根据本部分通过的任何其他规章制度的,可能承担民事罚款,金额由市或县确定,针对每次违规行为或持续违规的每一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4(b) 如果市或县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市或县不得授予或分配州政府资金给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于运营该收容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4(b)(1) 所有者或经营者未能在第17974.2条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4(b)(2) 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多次场合未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4(b)(3) 所有者或经营者因违规行为被引用,该违规行为对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居住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且所有者或经营者未能采取充分行动纠正该违规行为或防止未来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Section § 179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市和县在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各个方面。报告必须包括收到的投诉数量、未纠正的违规行为、导致收容所不安全的状况、紧急命令、有多次违规记录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以及上一年已纠正的违规行为。

如果市或县正在申请与无家可归者相关的运营州政府资金,他们必须披露任何未解决的违规行为以及收容所所有者或运营者的身份。根据这些报告,州政府可能会认定某些收容所运营者不符合获得资金的资格。此外,如果市或县不遵守报告要求或未能纠正收容所的违规行为,州政府将扣留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a) 各市和各县应在每年4月1日前向部门和州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a)(1) 根据第17920.3条,市或县收到的投诉数量,包括市或县未收到任何投诉的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a)(2) 根据第17974.1条,由市或县确定的任何待处理的未纠正违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a)(3) 市或县的任何认定,即存在或曾经存在使或曾使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变得危险、有害、对生命或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危害,或以其他方式使无家可归者收容所不适宜人类居住的情况。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a)(4) 根据第17974.1条(c)款(3)项发布的任何紧急命令清单。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a)(5) 在任何六个月内收到三次或更多违规通知的任何所有者或运营者的名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a)(6) 上一年的任何已纠正违规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b)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c) 如果市或县申请州政府资金以支持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持续运营,市或县应向负责管理该州政府资金的州机构披露根据本条规定,任何未解决违规行为的状况以及无家可归者收容所所有者或运营者的姓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d) 部门或州机构可根据(b)款报告的信息,认定收容所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不符合获得收容所运营州政府资金的资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74.5(e) 对于未能遵守本节报告要求的市或县,或未能根据第17974.4条对无家可归者收容所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采取纠正措施的市或县,部门应扣留州政府资金。

Section § 1797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其规定对整个加利福尼亚州都很重要,而不仅仅是针对特定城市。它适用于所有城市,即使是那些拥有自己地方特许状的城市。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条处理的是全州性事务,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条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