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a)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a)(1) 启动协调一致的积极社区法规执行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a)(2) 设立一个试点项目,由该部门向根据本节规定标准制定法规执行计划的社区提供拨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a)(3) 通过在地方政府层面采用跨部门方法,利用创新和协调的法规执行技术,大幅减少不合格住房的发生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b) 根据本节设立的拨款项目应称为社区法规执行试点项目。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管理社区法规执行试点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b)(1) 该部门无需为该项目制定法规。该部门应发布并分发一份资金可用性通知,其中包含申请表和说明、资格标准、申请评级和排名标准、结果评估标准、中期或最终报告要求,以及该部门认为对项目实施必要或有用的其他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b)(2) 该部门应根据对根据 (e) 款提供的信息的评估,以及以下所有标准衡量的预计项目绩效,审查、评级和排名申请,同时考虑申请社区的规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b)(2)(A) 将被修复或以其他方式使其符合适用建筑和住房规范的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单元的最低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b)(2)(B) 根据该项目确定需要修复或维修的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单元的业主,将可获得的除本项目以外来源的拨款和低息修复贷款资金的预计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b)(2)(C) 每个目标区域的贫困发生率以及破旧住房或住房规范违规情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b)(3) 除了本款中的其他标准外,该部门应努力向人口规模和构成以及地理分布广泛的市、县和市县联合体授予社区法规执行试点项目拨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c) 该部门应向运营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授予社区法规执行试点项目拨款。拨款金额不得超过四十五万美元 ($450,000),该金额将用于支付项目生命周期内产生的费用。该部门可根据资金来源的金额和用途,设定最低拨款水平和较低的最高拨款水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d) 每个获得拨款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应组建一个法规执行团队,该团队至少包括一名全职法规执行官员和一名兼职城市规划师、卫生官员或类似专家。每个受助方应在试点项目期间,自费提供并资助至少一名城市规划师、卫生官员或类似专家,每周至少工作20小时。拨款资金应用于法规执行官员和相关项目费用,其中可包括全职或兼职人员(除受助方贡献外),或用于资本支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e) 拨款提案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e)(1) 证明每个目标区域内存在严重的、当前的住房规范执行缺陷,无论这些规范缺陷是违反地方颁布的条例还是州规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e)(2) 一项计划,旨在提高法规执行人员的可见度,并与目标区域的居民和业主建立密切和频繁的沟通和互动,包括在晚上和周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e)(3) 一项计划,旨在召开社区会议,告知居民试点项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e)(4) 一项计划,旨在与法规执行团队和参与试点项目的社区居民持续召开频繁的非正式和正式社区会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e)(5) 一项计划,旨在确保法规执行官员、地方卫生部门官员、地方检察机构以及负责运营提供公共资金以资助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修复和维修的地方项目的官员之间建立合作和有效的工作关系。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e)(6) 一项计划,旨在及时有效地对规范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和司法执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f) 各受助方试点项目的管理人应当评估试点项目,并在部门批准并由立法机关资助的每个项目周期完成后六个月内,向部门报告调查结果以及部门要求的其他表明试点项目有效性的标准。部门可以要求提交中期进展报告。管理人应当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评估试点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f)(1) 参与者调查结果,包括业主、居民和活跃的社区领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f)(2) 将每个目标区域与类似社区进行比较,包括重复服务请求以及其他测试试点项目有效性的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f)(3) 试点项目开始和完成之间任何感知到或实际的财产价值变化程度。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f)(4) 立案数量和结案数量,明确违规行为的性质、正式程序的必要性、消除违规行为的成本和性质,或影响试点项目有效性的其他因素。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998.2(g) 部门应当在第50408条要求的年度报告中,审查并向立法机关报告试点项目管理人的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