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18945条另有规定外,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审理任何人就根据本部分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法规(但不包括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对其适用提出的上诉,前提是该人向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了任何事实和情况,并声称部门在这些事实和情况下适用或执行任何其他规则或法规是错误或非法的适用或执行。任何上诉均应通过指定的当地机构提交。
任何声称部门错误或非法适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的上诉,可根据第2.5部分第5章(自第18945条起)的规定提出。
然而,局长或其指定人员不应审理任何关于根据第17958.5条和第17958.7条通过的地方法规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