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不同意部门对他们适用某项规则或法规的方式,他们可以提出上诉。这些上诉通常由局长或其代表处理,但如果涉及《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建筑标准,则不在此列。此类案件将根据不同的章节和具体程序进行管理。此外,局长也不会审理关于根据其他特定条款制定的地方法规的上诉。

除第18945条另有规定外,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审理任何人就根据本部分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法规(但不包括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对其适用提出的上诉,前提是该人向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了任何事实和情况,并声称部门在这些事实和情况下适用或执行任何其他规则或法规是错误或非法的适用或执行。任何上诉均应通过指定的当地机构提交。
任何声称部门错误或非法适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建筑标准的上诉,可根据第2.5部分第5章(自第18945条起)的规定提出。
然而,局长或其指定人员不应审理任何关于根据第17958.5条和第17958.7条通过的地方法规的上诉。

Section § 179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可以制定关于如何处理上诉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章中规定的具体步骤。

Section § 17932

Explanation
一旦局长或其指定代表根据第17930条作出决定,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但是,如果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介入,该决定仍可被质疑或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