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2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执行主任办公室内部协调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该委员会由多个州机构代表组成,并由执行主任担任主席。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各州机构制定和协调建筑标准。

委员会或其成员支持各机构起草建筑标准,确保这些标准不与现有标准冲突。如果拟议的建筑标准被驳回或需要修订,委员会将协助解决冲突。此外,委员会还起草建筑标准,供委员会审查并可能采纳。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6(a)  在执行主任办公室设有一个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执行主任(兼任主席),以及由州公共卫生主任、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主任、住房和社区发展主任、州消防局长、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执行主任以及总务主任任命的代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6(b)  经委员会同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6(b)(1)  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在执行主任书面召集和指示下,应与提议或采纳建筑标准(或两者兼有)的机构合作并提供协助,以制定建筑标准提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6(b)(2)  当州机构考虑采纳任何建筑标准时,在开始准备提案草案的任何行动之前,应书面告知执行主任此意图,并请求执行主任酌情召集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提供协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6(b)(3)  无论何时,当委员会退回修改或拒绝任何拟议建筑标准,且其中一个原因是批准该提案将与其他采纳机构的现有建筑标准产生冲突时,执行主任应酌情召集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协助消除冲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6(b)(4)  委员会应起草委员会根据第18933条授权采纳的拟议建筑标准,供委员会审议和批准,并应利用第18930条的准则。

Section § 18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设立咨询小组,由来自设计专业、建筑和施工行业、普通公众和政府机构的专家组成。这些小组协助委员会制定建筑标准。小组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可以报销差旅费。

Section § 18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在其发布后一年内采纳或提议采纳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的最新版本。如果没有发布日期,一个委员会将决定并通知这些机构。如果机构未能遵守此截止日期,一个委员会将介入,代表它们建议进行必要的更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8(a)  各州机构采纳或提议采纳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的,应当引用适用的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的最新版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8(b)  各州机构采纳或提议采纳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的,应当在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采纳或提议采纳经采纳机构修订或提议修订的示范规范的最新版本。“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的发布日期”为以下任一日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8(b)(1)  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中印有的发布日期。如果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采纳机构或主体仅显示月份和年份,则发布日期应视为所示月份的最后一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8(b)(2)  如果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中未显示发布日期,则为委员会确定的日期。委员会应在15天内将其决定通知所有采纳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8(c)  如果采纳机构未能遵守 (b) 款规定,委员会应召集一个委员会,代表这些机构向委员会建议采纳、修订或废止示范规范、国家标准或技术规格的最新版本以及必要的州标准。

Section § 18928.1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建筑标准如何被整合到《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这些标准主要通过引用的方式纳入示范规范和国家规范的文本。这意味着,它们不是重新编写这些标准,而是引用现有文件,并进行一些修改或具体增补。如果直接使用文本,委员会需要与发布原始示范规范的机构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将规定文本的出版方式,并且不能以加州规范中的规定为由拒绝签订。

Section § 189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机构制定的大多数与建筑标准相关的行政规定都需要获得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批准。这些规定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一旦获得批准,就会在《加州建筑标准法典》中公布。

这项规定有一个例外:它不适用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制定的有关建筑标准的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州机构通过的直接适用于建筑标准实施或执行的行政法规,应提交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每项法规的通过应符合第18930条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第五条(自第11346条起)中规定的程序。这些行政法规应在《加州建筑标准法典》的行政部分公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b)  本条不适用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通过的直接适用于建筑标准实施或执行的任何法规。

Section § 18929.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新的建筑标准。通常情况下,州机构每18个月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新的建筑标准提案,这包括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技术审查。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州的程序法。然而,从2025年10月1日到2031年6月1日,这项法律对住宅建筑有特殊规定。在此期间,除非新的住宅建筑标准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应对紧急情况、更新野火规范或整合国家规范更新,否则将不予审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接收州机构提交的拟议建筑标准,以便在18个月的规范采纳周期内进行审议。委员会应制定法规,规定18个月采纳周期的程序。该法规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1) 在提交委员会采纳和批准之前,公众充分参与建筑标准的制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2) 以书面形式向公众充分告知已汇编的建筑标准及其理由。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3) 由委员会任命的咨询机构对拟议建筑标准及随附理由进行充分的技术审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4) 在委员会采取行动之前,咨询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审查其建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5) 程序应符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和第18930条的宗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b) 如果本条与本部分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应以本条的宗旨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 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6月1日(含),(a)款不适用于任何影响住宅单元的建筑标准,且委员会不得审议、批准或采纳任何影响住宅单元的拟议建筑标准,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1) 委员会认为这些修改作为紧急标准对于保护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2) 该建筑标准是州消防局长对《加州野地-城市交界规范》(《加州法规》第24编第7部分)中建筑标准的修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3) 该建筑标准是根据第13108.5.2条研究的标准而提议采纳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4) 该建筑标准是根据本法典第17921.9条、第17921.11条或第18940.7条,或《水法典》第13558条提议采纳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5) 该建筑标准是必要的,以确保第18916条中规定的最新版示范规范被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三年版中,以及任何支持或促进示范规范纳入的必要和相关的州修订。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6) 该建筑标准是必要的,以纳入第18916条中规定的国家示范规范的勘误或紧急更新,以及任何支持或促进将勘误或紧急更新纳入示范规范的必要和相关的州修订。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7) 正在审议的建筑标准将于203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