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接收州机构提交的拟议建筑标准,以便在18个月的规范采纳周期内进行审议。委员会应制定法规,规定18个月采纳周期的程序。该法规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1) 在提交委员会采纳和批准之前,公众充分参与建筑标准的制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2) 以书面形式向公众充分告知已汇编的建筑标准及其理由。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3) 由委员会任命的咨询机构对拟议建筑标准及随附理由进行充分的技术审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4) 在委员会采取行动之前,咨询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审查其建议。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a)(5) 程序应符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和第18930条的宗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b) 如果本条与本部分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应以本条的宗旨为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 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6月1日(含),(a)款不适用于任何影响住宅单元的建筑标准,且委员会不得审议、批准或采纳任何影响住宅单元的拟议建筑标准,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1) 委员会认为这些修改作为紧急标准对于保护健康和安全是必要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2) 该建筑标准是州消防局长对《加州野地-城市交界规范》(《加州法规》第24编第7部分)中建筑标准的修订。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3) 该建筑标准是根据第13108.5.2条研究的标准而提议采纳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4) 该建筑标准是根据本法典第17921.9条、第17921.11条或第18940.7条,或《水法典》第13558条提议采纳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5) 该建筑标准是必要的,以确保第18916条中规定的最新版示范规范被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三年版中,以及任何支持或促进示范规范纳入的必要和相关的州修订。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6) 该建筑标准是必要的,以纳入第18916条中规定的国家示范规范的勘误或紧急更新,以及任何支持或促进将勘误或紧急更新纳入示范规范的必要和相关的州修订。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29.1(c)(7) 正在审议的建筑标准将于203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