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设立一个项目,旨在教育和鼓励公众接种疫苗。

Section § 120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卫生官员或其联合体设立场所或项目,为儿童接种疫苗,或引导家长前往提供疫苗接种和健康服务的其他项目。他们可以在那些很可能找到需要接种疫苗儿童的地方设立这些场所,例如家庭聚集的公共场所、学校,或提供公共援助的机构附近。

此外,这些项目应努力将已接种疫苗的儿童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以便他们能够获得持续的儿科护理,包括未来的疫苗接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05(a)  地方卫生官员,或地方卫生官员联合体,可以设立永久性、临时性或移动性场所和项目,旨在为儿童接种疫苗,或开展外展活动,将家长转介至提供疫苗接种和综合健康服务的其他项目。这些转介或疫苗接种场所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05(a)(1)  未接种疫苗高风险儿童的家长居住、购物、礼拜或休闲的公共场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05(a)(2)  学校场地,无论是在正常上课时间、晚间还是周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05(a)(3)  公共或社区机构或项目的场所内或附近,这些机构或项目提供公共援助计划或服务,或将人员转介至此类计划或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05(b)  外展项目应在可行范围内,包含转介环节,旨在将已接种疫苗的儿童与现有的公共或私人初级保健提供者联系起来,以增加获得持续儿科护理的机会,包括必要的后续疫苗接种服务。

Section § 120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那些未从私人或公共渠道获得免疫接种的儿童,特别是三岁以下的婴幼儿,能够通过一项特定计划获得疫苗接种。该计划必须努力告知家庭疫苗可能产生的反应,并提供在需要时寻求后续护理的信息。

Section § 120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福利局放宽或简化为县提供免疫接种和健康服务的规定。如果这些县建立了高效的系统来管理和连接健康服务与其他援助计划,那么卫生福利局可以免除通常是其他公共援助计划所必需的某些标准要求。

Section § 120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必须向由地方卫生官员监督的县级和区域性疫苗接种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预防风疹的传播。

Section § 120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门用于风疹疫苗接种工作的资金必须拨给当地卫生部门或区域性协会。这些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风疹疫苗、相关物资以及推广免疫接种活动,不能用于行政开支或现有项目。它们仅用于支持新的或额外的接种活动,并且必须在1971年3月31日之前用完。

Section § 1204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保护学龄儿童免受麻疹侵害的重要性,尤其是在1990年发生重大疫情之后。它强调儿童在七岁之前需要接种两剂麻疹疫苗,以确保按照健康专家的建议获得完全免疫。

该法律规定,州卫生部门应与教育部合作,制定法规,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学校和托儿机构的所有学生提供完全的麻疹免疫接种。重点应放在尚未接种任何麻疹疫苗的儿童身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1990年是近代史上最严重的麻疹疫情之一,且此次疫情威胁着我们学龄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根据疾病控制中心和美国儿科学会的说法,当前的医疗技术表明,为了完全免疫麻疹,儿童在七岁之前应接种两剂麻疹免疫制剂。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对抗任何疾病在加州学校的传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30(b)  该部门应与州教育部协商,制定并采纳法规以确保任何私立或公立小学或中学、托儿中心、日托所、幼儿园或发展中心的每位学生,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疾病控制中心的确定,能够获得完全的麻疹免疫接种。
应优先考虑尚未接种任何类型麻疹免疫的儿童。

Section § 120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部门向接触过狂犬病的人提供免费的狂犬病治疗,只要他们声明支付治疗费用会给他们造成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