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类与健康相关的组织和机构之间如何共享免疫接种信息。它定义了所涉及的关键实体,例如医疗保健提供者、学校和WIC服务提供者,并描述了可以共享的信息类型,包括姓名、免疫接种类型和非医疗识别码。

地方卫生官员可以单独或与多个管辖区联合运行免疫信息系统。可以共享的信息有详细规定,医疗保健实体必须保密,仅将信息用于特定目的,例如提供免疫接种或协助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人有权拒绝数据共享,并且必须被告知他们的权利以及数据将如何使用。该法律强调保护隐私,但也允许在公共卫生需求等特定情况下共享信息。

此外,信息中的任何错误更正以及拒绝共享的请求都应得到尊重和处理。该法律规定,它将一直有效到2026年1月1日,届时除非重新颁布,否则将被废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 就本章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1) “医疗保健提供者”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根据第2部(自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的诊所或医疗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2) “学校、托儿设施和家庭托儿所”指第120335条(b)款所指的机构,无论其是否直接向患者或客户提供免疫接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3) “WIC服务提供者”指与本部门签订合同,根据第106部第2编第1章第2条(自第123275条起)的规定,为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提供服务的任何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4) “医疗保健计划”指第1345条(f)款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旨在支付医疗保健费用的政府资助计划,或《保险法典》第10123.5条和第10123.55条所述的保险公司,无论该计划是否直接向患者或客户提供免疫接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5) “县人类服务机构”指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2章(自第11200.5条起),负责管理加州儿童工作机会和责任(CalWORKs)计划的县福利机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6) “寄养机构”指在加州提供寄养服务的任何县和州社会服务机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7) “结核病筛查”指经批准的皮内结核菌素试验,或由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推荐并由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的任何其他结核病感染检测。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1) 地方卫生官员可根据其在第120175条下的权限,与州公共卫生部免疫接种处合作,运行免疫信息系统。地方卫生官员和州公共卫生部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运行这些系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1)(A) 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单独运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1)(B) 在多个管辖区之间联合运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2) 本款不排除地方卫生官员与联合运行该系统的其他卫生官员共享(c)款第(1)至(13)项(含)所列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 尽管《教育法典》第49075条和第49076条、《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2编第5章(自第10850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有规定,除非根据(e)款拒绝允许记录共享,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托儿设施、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WIC)的服务提供者、医疗保健计划、寄养机构和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当将患者医疗记录或客户记录中第(1)至(13)款所列的信息披露给运营全县或区域免疫信息和提醒系统的当地卫生部门以及州公共卫生部。关于第(13)款所列信息,医疗保健提供者仅需披露患者或客户自愿提供的信息。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得披露任何与未满18岁的患者或客户相关的第(13)款所列信息。当地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可以相互披露第(1)至(13)款所列信息,并且在收到针对特定人员的信息请求时,可以披露给照护患者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加州医学委员会和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当地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可以披露第(1)至(7)款(含)以及第(9)至(12)款(含)的信息给该人员正在入学或就读的学校、托儿设施、县人类服务机构和家庭托儿所,寄养机构在评估和提供寄养儿童医疗护理时,以及向该人员提供服务的WIC服务提供者,为患者安排免疫接种服务的医疗保健计划,以及评估CalWORKs参与者受抚养人免疫接种史的县人类服务机构,但需收到针对特定人员的信息请求。根据CalWORKs参与者受抚养人的免疫接种情况确定福利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265.8条进行。以下信息应受本款约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 患者或客户的姓名以及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2) 患者或客户的出生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3) 患者或客户接种的免疫接种类型和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4) 每次接种的免疫接种制造商和批号。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5) 接种免疫接种后的不良反应。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6) 建立患者或客户唯一身份和记录所需的其他非医疗信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7) 结核病筛查结果。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8) 患者或客户以及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当前地址和电话号码。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9) 患者或客户的性别。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0) 患者或客户的出生地。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1) 患者或客户的种族和民族。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2) 患者或客户为遵守第1章(自第120325条起,但不包括第120380条)所需的信息。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3) 成年患者或客户的性取向、性别认同、性特征变异/间性状态(SOGISC)以及出生时指定的性别。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 医疗保健提供者、当地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应以与他们所拥有的其他带有患者身份识别的医疗记录信息相同的方式,维护(c)款所列信息的保密性。这些提供者、部门和签约机构若非法披露(c)款所列信息,将根据现行法律承担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他们应仅将(c)款所列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A) 为患者或客户提供免疫接种服务,包括在免疫接种到期时向患者或客户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发出提醒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B) 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支付方对免疫接种的付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C) 编制和传播加州患者或客户群体或人口的免疫接种状况统计信息,但不包括这些群体或人口中患者或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D) 仅限于医疗保健提供者,经《民法典》第1编第2.6部分(第56条起)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 学校、托儿所、家庭托儿所、WIC服务提供者、寄养机构、县人类服务机构以及医疗保健计划,应以其持有其他客户、患者和学生信息相同的方式,对(c)分节所列信息保密。这些机构和提供者因非法披露(c)分节所列信息,将根据现行法律面临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他们仅可将(c)分节所列信息用于第(1)款(A)至(D)项(含)规定的目的,并按以下规定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A) 对于学校、托儿所、家庭托儿所和县人类服务机构,履行其关于入学或参与福利(或两者兼有)所需免疫接种的职责,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章(第120325条起)和第11265.8条所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B) 对于WIC服务提供者,对客户进行免疫接种状况评估,并将发现需要或逾期接种疫苗的客户转介给医疗保健提供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C) 对于医疗保健计划,促进向医疗保健提供者付款,评估其客户的免疫接种状况,并汇总患者群体的免疫接种状况统计信息,在这些汇总中不包含患者身份识别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D) 对于寄养机构,对寄养儿童进行免疫接种状况评估,并协助发现需要或逾期接种疫苗的寄养儿童从医疗保健提供者处获得免疫接种。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E)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E)(i) 对于学校、托儿所、家庭托儿所和县人类服务机构,针对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对学生、成人和客户进行免疫接种状况评估,以确保健康和安全。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E)(i)(ii) 对于学校,本项仅适用于学校理事会或管理机构已通过政策,强制要求接种COVID-19疫苗方可入学的情况,且学校将数据的使用限制在此目的的免疫接种状况核实上。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 患者或患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拒绝允许共享记录。实施免疫接种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持有(c)分节所列任何患者或客户信息的其他机构,如果计划将患者或客户信息提供给(b)分节所述的免疫接种系统,应当告知患者或客户,或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以下事项: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1)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1)(c)分节所列信息应与地方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共享,除非本节或其他适用法律禁止。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其他机构应提供州公共卫生部或其将共享信息的免疫接种登记系统的名称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2) 与地方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共享的任何信息应被视为机密医疗信息,且仅可用于相互共享,并应请求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学校、托儿所、家庭托儿所、WIC服务提供者、县人类服务机构、寄养机构和医疗保健计划共享。这些提供者、机构和组织反过来应将共享信息视为机密,并仅可按(d)分节所述使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3) 患者或客户,或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有权查阅根据本节共享的任何免疫接种相关信息或结核病筛查结果,并纠正其中的任何错误。

Section § 1204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各类与健康相关的组织和提供者如何处理免疫接种记录和信息系统。它定义了医疗保健提供者、学校和WIC服务提供者等术语,并解释了地方卫生官员在管理免疫接种数据方面的作用。该法律允许不同卫生机构之间共享特定的患者信息,用于提供免疫接种服务、进行第三方支付以及收集统计数据,同时不泄露个人数据。它要求所有实体维护保密性,并明确患者或其监护人可以拒绝数据共享或纠正错误。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信息共享的程序,包括谁可以授权共享以及数据如何在州际间共享。这些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1) “医疗保健提供者” 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根据第2部(自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的诊所或医疗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2) “学校、托儿设施和家庭托儿所” 指第120335条(b)款所提及的机构,无论其是否直接向患者或客户提供免疫接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3) “WIC服务提供者” 指根据第106部第2部分第1章第2条(自第123275条起)的规定,与本部门签订合同,为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提供服务的任何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4) “医疗保健计划” 指第1345条(f)款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旨在支付医疗保健费用的政府资助项目,或《保险法典》第10123.5条和第10123.55条所述的保险公司,无论该计划是否直接向患者或客户提供免疫接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5) “县人类服务机构” 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5条起),管理加州工作机会和儿童责任(CalWORKs)计划的县福利机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6) “寄养机构” 指在加州提供寄养服务的任何县级和州级社会服务机构。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a)(7) “结核病筛查” 指经批准的皮内结核菌素试验,或由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推荐并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的任何其他结核病感染检测。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1) 地方卫生官员可根据其在第120175条下的权限,与州公共卫生部免疫接种处合作,运行免疫接种信息系统。地方卫生官员和州公共卫生部可以以下列一种或两种方式运行这些系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1)(A) 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单独运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1)(B) 在多个管辖区之间联合运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b)(2) 本款不排除地方卫生官员与共同运行系统的其他卫生官员共享(c)款第(1)至(13)项(含)所列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 尽管有《教育法典》第49075条和第49076条、《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2编第5章(自第10850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除非根据(e)款拒绝允许共享记录,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托儿设施、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WIC)的服务提供者、医疗保健计划、寄养机构和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当从患者的医疗记录或客户的记录中披露(1)至(13)款所列信息,给运营全县或区域免疫信息和提醒系统的当地卫生部门以及州公共卫生部。关于(13)款所列信息,医疗保健提供者仅需披露患者或客户自愿提供的信息。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得披露任何与未满18岁的患者或客户相关的(13)款所列信息。当地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可以相互披露(1)至(13)款所列信息,并且,在收到针对特定人员的信息请求时,可以披露给照护患者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加州医学委员会和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当地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可以披露(1)至(7)款(含)以及(9)至(12)款(含)的信息,在收到针对特定人员的信息请求时,可以披露给该人员正在入学或就读的学校、托儿设施、县人类服务机构和家庭托儿所,给寄养机构,用于评估和提供寄养儿童的医疗护理,给向该人员提供服务的WIC服务提供者,给为患者安排免疫服务的医疗保健计划,以及给评估CalWORKs参与者受抚养人免疫史的县人类服务机构。基于CalWORKs参与者受抚养人免疫情况的福利确定,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265.8条进行。以下信息应受本款约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 患者或客户的姓名以及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2) 患者或客户的出生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3) 患者或客户接种的免疫类型和日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4) 每次接种免疫的生产商和批号。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5) 接种免疫后的不良反应。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6) 建立患者或客户唯一身份和记录所需的其他非医疗信息。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7) 结核病筛查结果。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8) 患者或客户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当前地址和电话号码。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9) 患者或客户的性别。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0) 患者或客户的出生地。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1) 患者或客户的种族和民族。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2) 患者或客户为遵守第1章(自第120325条起,但不包括第120380条)所需的信息。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c)(13) 成年患者或客户的性取向、性别认同、性特征变异/间性状态(SOGISC)以及出生时指定的性别。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 医疗保健提供者、当地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应以与他们所持有的其他带有患者身份识别的医疗记录信息相同的方式,维护(c)款所列信息的保密性。这些提供者、部门和签约机构,若非法披露(c)款所列信息,将根据现行法律承担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他们仅可将(c)款所列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A) 为患者或客户提供免疫服务,包括在免疫接种到期时向患者或客户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发出提醒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B) 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支付者对免疫接种的付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C) 汇编和传播加州患者或客户群体或人口的免疫状况统计信息,但不包含这些群体或人口中患者或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1)(D) 仅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经《民法典》第1编第2.6部分(第56条起)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 学校、托儿机构、家庭托儿所、WIC服务提供者、寄养机构、县人类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计划应以其持有其他客户、患者和学生信息相同的方式,对(c)款所列信息保密。这些机构和提供者因不当披露(c)款所列信息而须根据现行法律承担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他们仅应将(c)款所列信息用于第(1)款(A)至(D)项(含)规定的目的,并按以下方式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A) 对于学校、托儿机构、家庭托儿所和县人类服务机构,履行其关于入学或参与福利(或两者兼有)所需免疫接种的职责,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章(第120325条起)以及第11265.8条所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B) 对于WIC服务提供者,对客户进行免疫接种状况评估,并将发现应接种或逾期未接种疫苗的客户转介给医疗服务提供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C) 对于医疗保健计划,协助向医疗服务提供者付款,评估其客户的免疫接种状况,并汇总患者群体的免疫接种状况统计信息,在这些汇总中不包含患者身份识别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d)(2)(D) 对于寄养机构,对寄养儿童进行免疫接种状况评估,并协助发现应接种或逾期未接种疫苗的寄养儿童从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得免疫接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 患者或患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拒绝允许共享记录。实施免疫接种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持有(c)款所列任何患者或客户信息的其他机构,如果计划将患者或客户信息提供给(b)款所述的免疫接种系统,应当告知患者或客户,或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以下事项: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1)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1)(c)款所列信息应与地方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共享,除非本节或其他适用法律禁止。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他机构应提供州公共卫生部或其将共享信息的免疫接种登记处的名称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2) 与地方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共享的任何信息应被视为保密的医疗信息,仅用于相互共享,并应请求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学校、托儿机构、家庭托儿所、WIC服务提供者、县人类服务机构、寄养机构和医疗保健计划共享。这些提供者、机构和单位应反过来将共享信息视为保密信息,并仅按(d)款所述使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3) 患者或客户,或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有权查阅根据本节共享的任何与免疫接种相关的信息或结核病筛查结果,并纠正其中的任何错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e)(4) 患者或客户,或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随时拒绝允许根据本节共享此信息或接收免疫接种提醒通知,或两者兼而有之。拒绝后,患者或客户的医生可以为患者护理或保护公共卫生的目的保留对此信息的访问权限。拒绝后,地方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可以为保护公共卫生的目的,根据第100325、120140和120175条以及《加州法规》第17篇第2500至2643.20条(含)的规定,保留对此信息的访问权限。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f)(1) 实施免疫接种或结核病筛查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持有(c)款所列任何患者或客户信息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告知患者或客户,或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e)款第(1)至(4)项(含)中的信息。邮件应包含合理的拒绝方式,例如回执表格或联系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f)(2) 分部 (e) 的第 (1) 至 (4) 款(含)中的信息,也可在患者或客户住院期间向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g) 如果患者或客户,或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根据分部 (e) 的第 (4) 款拒绝允许共享信息,则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其他机构不得以分部 (c) 中所述的方式共享此信息,除非分部 (d) 的第 (1) 款的子段 (D) 另有规定。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h)(1) 应患者或客户,或患者或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以书面形式或接收方可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的请求,根据分部 (c) 收到某人信息的当地卫生部门或州公共卫生部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h)(1)(A) 提供接收方已与之共享信息的其他个人或机构的姓名和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h)(1)(B) 在收到请求之日后,停止共享其持有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h)(2) 拒绝后,患者或客户的医生可以出于患者护理或保护公共卫生的目的,保留对此信息的访问权限。拒绝后,当地卫生部门和州公共卫生部可以根据第 100325、120140 和 120175 条,以及《加州法规》第 17 篇的第 2500 至 2643.20 条(含),出于保护公共卫生的目的,保留对此信息的访问权限。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i) 在收到以书面形式或接收方可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的信息错误后,根据分部 (c) 掌握某人信息的当地卫生部门或州公共卫生部应纠正该错误。如果接收方知道关于是否存在错误的分歧,则可以包含相关信息。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j)(1) 任何被授权为患者或客户做出医疗决定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法典》第 11 编的第 6922、6926 或 6927 条,第 1.5 部分(自第 6550 条起),第 4 部分的第 2 章(自第 6910 条起),或第 6 部分的第 1 章(自第 7000 条起)所授权的那些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30.6 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2 编第 1 部分第 2 章的第 727 和 1755.3 条,以及第 6 条(自第 300 条起)所授权的那些方,可以允许将患者或客户的记录与本条授权的任何免疫信息系统共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j)(2) 对于少年法庭的受抚养患者或客户,法院或法院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可以允许这种记录共享。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j)(3) 对于接受寄养的患者或客户,被许可提供居家寄养服务的人员,或拥有法定监护权的人员,可以允许这种记录共享。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k) 为了支持免疫信息系统,州公共卫生部应在以下两方面协助州公共卫生部的免疫部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k)(1) 提供包含公共资助免疫接种信息的部门记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40(k)(2) 支持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医疗保健计划将公共资助免疫接种报告到免疫信息系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