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与HIV/AIDS相关的公共卫生记录(包含个人信息)保持保密。此类记录只能出于公共卫生目的或经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才能披露。但是,如果需要处理或预防疾病,在保持保密的前提下,这些记录可以与其他公共卫生机构或研究人员共享。

工作人员可以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共享信息,以促进对HIV阳性个体的护理。允许共享信息以协助管理与其他疾病共感染的病例。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都可能导致民事罚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a) 由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或其代理人开发或获取的、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相关的公共卫生记录,属于保密信息,不得披露,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用于公共卫生目的,或经记录所涉人员或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书面授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b) 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其他地方、州或联邦公共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DC))或合作研究人员披露(a)款所述的公共卫生记录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但前提是该保密信息对于机构或研究人员履行疾病调查、控制或监测职责,或经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确定,用于协调、联系或重新参与对一个或多个人的护理是必要的。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c)(a)款、(b)款或本款授权的任何披露,仅限于为该披露目的所需的信息,且仅在同意按照(a)款所述对信息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进一步披露将受到(e)款所述的处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可以进一步向为记录所涉HIV阳性人员提供护理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披露信息,以协助遵守第121022节(a)款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促进适当的HIV/AIDS医疗护理和治疗,以下披露获得授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c)(2)(A) 州公共卫生机构的HIV监测人员、HIV预防人员、AIDS药物援助计划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可以进一步向地方公共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披露信息,后者可以进一步向记录所涉的HIV阳性人员或为其提供护理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披露信息,以主动向该HIV阳性人员提供和协调护理和治疗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c)(2)(B) 州公共卫生部的HIV监测人员、HIV预防人员、AIDS药物援助计划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可以直接向记录所涉的HIV阳性人员或为其提供HIV护理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披露信息,以主动向他们提供和协调护理和治疗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c)(2)(C) 地方公共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可以进一步向记录所涉的HIV阳性人员或为其提供HIV护理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披露其获取或开发的信息,以主动向他们提供和协调护理和治疗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c)(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促进对同时感染HIV和结核病、梅毒、淋病、衣原体、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脑膜炎球菌感染或根据《加州法规》第17篇第2500节或第2505节规定的其他应报告疾病的人员进行适当的病例管理或护理协调或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可以进一步向其他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记录所涉的HIV阳性人员或该HIV阳性人员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披露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c)(4) 就(2)款和(3)款而言,“工作人员”不包括非政府实体,但应包括在州和地方公共卫生部门工作的州和地方合同雇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d) 第121035节(c)款定义的保密公共卫生记录,不得在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诉讼程序中披露、被发现或被强制出示。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5(e)(1) 任何过失向第三方披露第121035节(c)款定义的保密公共卫生记录内容的人,除非根据(a)款所述的书面授权或法律另有授权,应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外加法院确定的诉讼费用。罚款和费用应支付给其记录被披露的人。

Section § 121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州公共卫生部和某些合格实体共享联邦瑞安·怀特法案项目中符合《平价医疗法案》资格的个人关于HIV或AIDS护理的健康记录。共享信息严格用于将个人纳入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等健康计划,并确保他们不间断地获得这些计划。

共享的数据必须仅限于必要信息,且不能包含HIV或AIDS监测数据。这些信息只能披露给相关人员、其监护人、其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州公共卫生部内的艾滋病办公室。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实体被视为“合格”来处理这些信息。

根据本法律共享的信息受隐私法律保护,不得用于法律诉讼,并且必须遵守联邦隐私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a) 尽管有第120980节 (f) 款、第121010节、第121022节 (g) 款、第121025节 (f) 款、第121115节和第121280节的规定,州公共卫生部和合格实体可以相互共享涉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的诊断、护理和治疗的健康记录,这些记录涉及联邦瑞安·怀特法案资助项目中的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可能有资格获得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 修订)提供的服务。合格实体(应为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Public Law 104-191) 以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该法案发布的最终法规 (45 C.F.R. Parts 160 and 164) 下的受涵盖实体)仅可出于以下目的共享记录:将受益人纳入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过渡计划、医疗补助扩展计划,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第100500节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认证的任何保险计划,或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 授权的任何其他计划,以及为了确保其不间断地继续获得这些计划和服务的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b) 州公共卫生部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应仅限于本节目的所需信息,且不应包括HIV或AIDS监测数据。合格实体不得进一步披露此信息,除非为本节目的所需而向以下任何或所有实体披露: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b)(1) 记录所涉人员或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b)(2) 与信息相关联的HIV或AIDS患者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b)(3) 州公共卫生部内的艾滋病办公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1) “承包商”指任何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药品福利管理机构或医疗服务组织,且不是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医疗保健提供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2) “医疗保健提供者”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篇(第500节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任何人;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案》或《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篇(第1797节起)获得认证的任何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篇(第1200节起)获得许可的任何诊所、医疗站或医疗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 “合格实体”指以下任何实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A)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B) 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第100500节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C) 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D) 参与过渡计划的健康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E) 通过交易所提供的健康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F) 提供HIV或AIDS医疗保健服务的县卫生部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共享的信息不得在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诉讼中披露、被发现或被强制要求出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e) 本节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合格实体的所有员工和承包商,凡根据本节可查阅机密HIV相关医疗记录者,均应遵守,且根据本节共享的所有信息应受以下法律保护: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Public Law 104-191) 以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该法案发布的最终法规 (45 C.F.R. Parts 160 and 164),《医疗信息保密法案》(《民法典》第1篇第2.6部分(第56节起)),以及《保险信息和隐私保护法案》(《保险法典》第1篇第2部分第6.6条(第791节起))。

Section § 121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在处理某些记录或信息时,哪些规则具有优先权。它规定,如果第7章或第10章适用于相关记录或信息,则这些章节优先于本章。但是,如果本章涉及第100325条或第100330条所涵盖的记录或信息,则本章将优先于第100330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30(a)  在第7章(自第120975条起)和第10章(自第121075条起)适用于本章所涵盖的记录或信息的范围内,第7章和第10章应取代本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30(b)  在本章适用于第100325条或第100330条所涵盖的记录或信息的范围内,本章取代第100330条。

Section § 12103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共卫生记录相关的术语。“披露”的含义与另一法律条款(第121125条)中的含义相同。它明确指出,“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包括本部门以及卫生官员所管辖的任何地方机构。它还将“保密公共卫生记录”描述为任何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记录,例如通过姓名或社会安全号码。

为本章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35(a) “披露”或“公开”或“揭露”具有与第121125条(b)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35(b) “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指本部门,以及第120100条中定义的卫生官员所服务的任何地方实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35(c) “保密公共卫生记录”或“记录”指由本部门或地方卫生部门或机构,或其代理人维护的任何纸质或电子记录,该记录以识别个人信息的方式包含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社会安全号码、地址、雇主,或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识别记录所涉个人的其他信息。